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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科技大学教学管理制度汇编(20171126)

教学管理制度汇编

一七年十一月


目 录

1.湖南科技大学本科教学质量标准纲要

2.湖南科技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3.湖南科技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生转学工作实施细则

4.湖南科技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

5.湖南科技大学教学系(部)工作制度

6.湖南科技大学本科专业设置与建设管理办法

7.湖南科技大学本科教学工作规范

8.湖南科技大学教材建设与管理办法

9.湖南科技大学本科实践教学管理办法

10.湖南科技大学实习经费管理办法

11.湖南科技大学本科生公共选修课的规定

12.湖南科技大学课程考核管理办法

13.湖南科技大学本科学生赴境外大学学习管理办法

14.湖南科技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实施办法

15.湖南科技大学参加体育竞赛人员管理办法

16.湖南科技大学教学礼拜主题活动实施纲要(修 订)

17.湖南科技大学教学状态监控办法

18.湖南科技大学教学评优实施办法(试行)

19.湖南科技大学教学与教学管理事故和差错确定及处理办法

20.湖南科技大学教学院本科教学工作评估方案(试行)

21.湖南科技大学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22.湖南科技大学本科教学工作委员会工作制度(试行)

23.湖南科技大学教学督导团工作制度


湖南科技大学 教学管理制度汇编

湖南科技大学本科教学质量标准纲要

(科大政发〔2017〕117号)

根据学校办学定位和人才培养目标,以及学校卓越本科教育计划,全面梳理人才培养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建立健全人才培养质量标准体系,特制定《湖南科技大学本科教学质量标准纲要》。本纲要将影响本科教学质量的关键因素和人才培养过程中的关键环节列为六个主要方面,即学校定位与目标、师资队伍、教学资源、培养过程、学生发展、质量保障,分别提出质量标准和基本要求。

1 定位与目标

1.1 办学定位

学校办学定位是影响学校人才培养质量的决定因素,主要是指发展目标定位、层次类型定位、服务面向定位等。办学定位直接引领和统率学校各方面工作。

质量标准

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循高等教育规律,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立足湖南,面向全国,放眼世界;坚持服务需求、聚力特色、协同创新、内涵发展,以高素质应用型人才培养为中心,统筹推进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努力建设特色鲜明的高水平综合性大学。

基本要求

(1)全面分析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高等教育发展规律,结合学校办学传统、办学水平和优势特色科学,合理定位。

(2)深化学校学科专业体系的综合性特征,促进学科、专业之间交叉融合和协同创新。

(3)特色鲜明既是发展目标,又是发展途径,要把聚力特色、特色发展贯穿于学校各方面和办学全过程,促进质量、规模、结构、效益的协调发展。

(4)以学校的关键指标和社会知名度迈向全国百强为标准,科学确定主要建设目标,推进办学水平持续提高。

(5)突出人才培养在学校办学的中心地位,发挥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与创新对人才培养的支撑和促进作用。

(6)突出本科教育在人才培养中的基础性地位,促进本科教育与研究生教育协调发展。

(7)突出教学工作始终是学校的中心工作,以高水平人才培养推进高水平大学建设进程。

1.2 专业体系

专业体系是人才培养的基础和载体,也是高等学校与社会结合的桥梁和纽带。专业体系的基本内容包括学科专业发展规划、专业结构及布局、专业设置条件、动态调整机制等。

质量标准

主动服务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应知识创新、科技进步以及学科发展需要,深化和拓展办学传统,发挥优势,立足现实,与时俱进;理工结合、工商交融、文理渗透、布局合理,拥有与社会需求相适应、办学条件优越、特色优势明显的综合性学科专业体系。

基本要求

(1)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专业设置与管理须符合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文件相关要求;以社会需求为导向,综合分析社会经济发展,以学科资源为基础,具有规模、结构、质量、效益相得益彰的,专业门类与专业设置以应用型为主的,科学合理的学科专业体系。

(2)分类发展,整体提升。根据社会需求和学科专业的基础,按照优先建设、重点建设和培育建设的策略,进行分类建设,引导资源配置,使得优先建设专业的品牌效应更突出,重点建设专业的特色更鲜明,培育建设专业的质量更有保障。

(3)弘扬传统,聚力特色。弘扬办学传统,聚力特色发展,加强专业内涵建设;主动适应社会需求,加快专业的调整、改造与整合,持续推动专业特色发展,以及特色专业的建设。

(4)综合评价,动态调整。明确专业设置条件,建立专业准入和退出机制;具有专业综合评价机制,对招生就业社会需求不足、招生培养与社会需求脱节、师资和教学资源条件不符合标准、区分度不高的专业,实行动态调整。

1.3 培养目标

人才培养总目标是指学校在国家总的教育目标指导下,根据自身办学定位,结合办学条件、学生生源和社会需要,对所要培养的人才质量和规格的规定;反映学校对人才培养质量的预期及追求,在学校人才培养工作中起统领作用。

质量标准

响应国家和社会期待,秉承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教育理念,坚持唯实惟新、至诚致志的校训精神,努力造就品德优良、知识丰富、能力突出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培养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基本要求

(1)符合国家战略发展需求,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响应国家、社会和时代的要求与期望。

(2)坚持以学生全面发展为本的理念,符合学生的要求与期望。

(3)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人才培养定位,体现学校办学特色,与发展规划确定的目标相一致。

(4)着力培养学生历史使命感、社会责任心和仁爱之心,努力造就品德优良的人才。

(5)着力培养学生人文、科学精神以及创业意识、可持续发展意识和国际化意识,努力造就知识丰富的人才。

(6)着力培养学生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努力造就能力突出的人才。

(7)专业培养目标应符合国家专业质量标准、国际专业认证和行业标准,以及学校办学定位和人才培养总目标。

2 师资队伍

2.1 数量与结构

教师是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源头,师资队伍的数量与结构是教学工作的基本保障。数量与结构包含两个要点:教师队伍的数量与结构,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与发展态势。

质量标准

拥有一支与学校办学定位相符合、数量满足教学需要、结构合理的师资队伍,以保证实现人才培养目标,达到人才培养质量要求;师资队伍建设规划科学,适应学校发展,师资队伍发展呈现良好态势。

基本要求

(1)根据学校办学定位和实际情况,科学制定并认真落实学校师资队伍发展规划,各学科专业的教师队伍协调可持续发展,与学校发展相适应。

(2)通过引进、培养和外聘等多种方式,不断扩大师资队伍规模,师资队伍数量满足教学需要,生师比不高于18:1。

(3)师资队伍的职称、学位、年龄、学缘结构合理,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办学特色的要求,教师梯队合理、发展态势良好。

(4)以专任教师队伍为主体,实验技术人员队伍和教辅人员队伍协调发展,满足人才培养的要求。

2.2 教育教学水平

教师的教育教学水平是保证教学质量的关键性因素,师德师风对学生成人成才具有潜移默化的影响。教育教学水平包含两个要点:专任教师的专业水平与教学能力,学校师德师风建设措施与效果。

质量标准

拥有一支符合人才培养目标要求专业水平高、教学能力强的教师队伍,满足高素质人才培养的要求;教师师德高尚、爱岗敬业、为人师表。

基本要求

(1)明确本科教师任课资格和条件,严格执行教师资格证、新教师岗前培训和主讲教师上岗资格审查制度。

(2)注重青年教师培养,建立青年教师培养制度和措施,开展教师教学技能竞赛活动,形成并完善教师能力培训体系,提高教师的教育教学水平,满足高素质人才培养需要。

(3)鼓励教师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和国内外学术交流,不断提升专业水平,努力提高教育教学水平。

(4)教师教学评价与激励机制健全,客观公正评价教师的教学能力和水平,作为教师职称职务晋升和表彰奖励的主要依据。

(5)师德师风建设要求明确,师德师风建设规章制度健全,发挥教师为人师表、言传身教的示范作用。

(6)鼓励教师理论联系实际,提高社会服务能力。

2.3 教师教学投入

教书育人是教师的基本职责,教师的教学投入是保证教学质量的根本性因素,教师的教学研究与改革能促进教师的教学水平提高。

质量标准

教师应自觉履行教书育人的基本职责,把主要精力投入到教学工作中;教师积极参加教学改革、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和教材建设,创新教学模式和方法,保障人才培养质量;教师应将科研成果及时转化为教学资源,将最新研究成果及学科前沿知识带进课堂。

基本要求

(1)教师应恪守职业道德,履行教书育人职责,开展三育人活动,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积极性。

(2)有科学合理的教师管理和考核制度,完善教授、副教授承担本科教学任务的基本制度。

(3)有明确的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教师晋升职称必须承担本科理论课程教学,必须取得一定的教学研究与改革业绩。

(4)改革和完善绩效分配方案,激励教师投入本科教学,满足高素质人才培养需要。

(5)鼓励教师围绕人才培养方案、专业建设、课程建设等方面开展教学研究与改革,创新教学模式和方法,提升教学技能和水平,保障人才培养质量。

2.4 教师发展与服务

办学以教师为本,学校应重视教师职业发展,教师的工作、学习、生活条件,为教师履行教书育人职责创造良好环境,服务教师职业生涯发展,提升教师教学能力和专业水平。

质量标准

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目标导向,把教师的职业发展与学校的发展有机统一。学校应重视教师职业发展,教师的工作和学习条件完善良好,教师发展的平台、空间和制度全面系统,保障有力,较好地服务于教师职业生涯发展。

基本要求

(1)有教师职业发展规划,引导教师明确发展方向,不断提升自身素质和业务能力,为教师的职业发展提供更好的平台和空间。

(2)根据青年教师成长的规律和特点,畅通青年教师发展渠道,让优秀青年教师快速成长、脱颖而出。

(3)为教师提高能力、晋升职称、开阔视野、业务培训和学术交流创造条件。

(4)努力提高教师待遇,确保教职工的待遇与学校的事业发展相匹配,始终坚持绩效津贴向一线教师倾斜,激发教师的工作热情。

(5)为教师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积极改善教师的职业健康服务,为教师职业发展营造良好氛围。

3 教学资源

3.1 教学经费

教学经费是教学资源建设和日常教学运行的基本保障,是学校开展普通本科教学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具体包括:教学教辅部门发生的办公费(含考试考务费、手续费等)、印刷费、咨询费、邮电费、交通费、差旅费、出国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专用材料费(含体育维持费等)、劳务费、其他教学商品和服务支出(含学生活动费、教学咨询研究机构会员费、教学改革科研业务费、委托业务费等),取会计决算数。

质量标准

具有保障教学经费优先投入的长效机制;具有保证教学经费投入随教育经费的增长而增长的机制,教学经费满足人才培养的需要,经费使用效益高。

基本要求

(1)确保教学日常运行支出占学校经常性预算内事业费与学费收入之和的合理比例。

(2)教学经费分配科学、合理,优先满足实践教学的需要,着力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

(3)完善教学经费管理的规范性措施,强化经费使用绩效评价和改进机制,努力提高教学经费使用效益。

3.2 教学设施

教学设施是学校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基本条件,是教学正常运行和保证人才培养质量的基础和前提。教学设施主要包括实践教学设施、课堂教学设施、辅助教学设施和生活服务设施四大类,其中实践教学设施主要包括实验室、实习实训基地等,课堂教学设施主要包括教室、语音室、计算机机房等,辅助教学设施主要包括图书情报、校园网、体育场馆等,生活服务设施主要包括学生宿舍、学生食堂、生活福利用房等。

质量标准

教学设施建设和管理科学,条件不断改善,配置更加齐全,使用更加高效,完好率高,能满足教学、实验、课外活动等多样性和现代化的要求,适应学校教学发展和人才培养需要。

基本要求

(1)实践教学设施功能完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每年投入不少于2000万元,生均值达到10000元以上,设备先进,利用率高,在人才培养中能发挥较好作用;校内外实习基地完善,设施能满足因材施教的实践教学要求。

(2)课堂教学设施数量充足、结构比例合理,与学生宿舍分布相匹配,教学用品配备齐全,百名学生配备多媒体教室和语音教室座位数达到100个以上,百名学生配备教学用计算机达到30台以上,能满足现代化教学需要。

(3)辅助教学设施先进、功能完善,图书情报馆藏资源丰富,生均图书达到150册以上(含电子图书),生均年进图书文献达到4册以上;各类体育场馆种类满足教学需求,设施、设备、场地能够满足学生课外活动、专项训练和举办群众性体育活动的需要;校园网覆盖全校,网络系统运行良好,推进构建智慧校园

(4)生活服务设施功能齐全,布局合理,方便快捷,室内设施完善,生均宿舍面积达到8.5平方米以上,能满足学生学习、生活多样化的需要。

(5)建立教学设施经费投入保障和绩效考核机制,加强对设施的现代化更新与维护,确保设施的有效使用,不断提升学校办学条件质量。

(6)教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开放共享、服务等方面的体制机制健全,各类设施建设达到质量管理标准和环保要求,确保教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开放共享、服务等工作的安全、高效、规范、有序。

3.3 教学基本建设

教学基本建设主要包括专业建设,培养方案的制订、执行与调整,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和社会资源建设等。

3.3.1 专业建设

专业是人才培养的基本依托,专业建设是高等学校的一项教学基本建设。专业结构是否科学、合理,专业建设状况如何,直接影响高等学校的人才培养格局和办学水平。专业建设主要包括专业定位、专业特色、课程体系、师资队伍、实验室、实习基地等,以及专业评估与认证等方面工作。

质量标准

按照学校办学定位和人才培养目标,根据学校学科专业建设规划,制定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专业建设方案,突出专业内涵和专业特色,打造一支优秀的专业教师队伍,具有良好的专业教学条件,为培养高素质专门人才提供保障。

基本要求

(1)符合学校办学定位与目标,满足国家战略需要,服务社会经济发展需求;具有专业建设与发展规划;新设专业符合国家战略需要,服务社会经济发展需求,达到专业设置条件。

(2)专业教学质量标准科学合理、专业建设目标明确,建设与发展思路清晰,措施具体有效。

(3)拥有一支结构合理、具有专业知识背景和一定实践工作经验,满足高素质人才培养需求的师资队伍。

(4)专业教学场地 、设施完备,利用率高,能满足专业教学需求。

(5)具有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专业设置和建设管理办法。

(6)具有鼓励各专业参与校外专业认证、专业评估等的体制机制,促进专业水平提升、专业特色发展的机制健全,措施具体有效。

3.3.2 培养方案

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是学校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实现人才培养目标,保证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规格的根本文件,是教学组织与管理的基本依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包括培养方案的制订、执行与调整等内容。

质量标准

以追求卓越、培养一流人才为使命,遵照国家本科专业教学质量标准、专业认证与专业评估标准和其他相关文件要求,编制培养目标明确、课程体系合理、具有时代特点和学校特色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注重培养学生的基础知识、专业能力和综合素质。

基本要求

(1)符合学校办学指导思想、办学定位和人才培养目标,符合国家、行业和学校教学质量标准、专业质量标准,有明确的专业定位、培养目标和培养要求等基本内容,课程体系(包括实践教学)完备,设置公共基础课程、学科基础课程、专业教育课程和通识教育课程四大模块。

(2)人文社会科学类专业实践教学学分不低于总学分的20%,理工类专业实践教学学分不低于总学分的25%,教师教育类专业教育实践不少于一个学期。

(3)理论课程课堂教学16学时为1学分,以讲座、实验(包括理论课程中包含的实验)等方式实施的课程30学时为1学分,集中实践环节1周为1学分。

(4)通识教育课程模块是实现素质教育的有效方式,学生原则上必修跨学科特别是文理工交叉选课。

(5)课程设置与学生素质、知识、能力之间的对应关系清晰,明确课程的教学目标及在专业培养中所承担的任务。

(6)将公共艺术教育课程列入培养方案,且非艺术类专业学生必须完成2个学分的公共艺术类选修课程。

(7)编制培养方案说明书,使学生更好地了解所学专业,清楚社会需求、目标定位、素质能力要求和课程设置等之间的逻辑关系,提升学生求知欲和强化学习效果。

(8)培养方案保持一定的稳定性、连续性和系统性,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和用人单位及毕业生的反馈信息,按规定程序适时进行调整和修订。

3.3.3 课程建设

课程是教学的基本单元,课程建设既是专业建设的基本内容,也是教师教学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进行课堂教学与其他教学活动的基础。课程建设的主要内容包括师资队伍、课程内容体系、课程资源、教学手段、考核方式、课程教学大纲和教材等。

质量标准

课程建设规划和建设标准明确,措施具体有效;课程体系与课程教学内容与品德、意识和能力等综合素质卓越的应用型高级专门人才培养相适应;建立课程教学负责人制度,具有一支结构合理、教学水平高的专业教学师资队伍;充分利用现代教学技术手段,鼓励教师开展课堂教学方法改革,丰富教学资源,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效果。

基本要求

(1)校院两级应有课程建设规划,规划科学合理、切实可行,有明确的课程建设目标和任务,措施具体。

(2)课程体系符合人才培养目标,课程总量充足,各类课程之间的比例合理。

(3)课程教学大纲、考试大纲、实践教学大纲规范;课程教学内容合理,充分体现课程目标和专业培养目标。

(4)选用的教材符合课程教学大纲基本要求,并与人才培养目标和培养规格相适应,与课程在培养方案中的地位和作用相适应。

(5)以省级精品课程、信息化课程、微课课程等为依托,加强学校课程建设,按期进行中期检查和验收。

(6)有实施双语教学的激励措施和政策,加强双语教学课程的建设,鼓励教师开展双语教学。

(7)鼓励教师主动应用信息技术改革和创新教学方式,积极建设视频公开课、MOOC课程、微课课程等新的教学资源,加强学校自主学习平台建设,每年有20门左右的优秀网络课程供学生自主学习。

(8)学校有专门的制度和专项经费保障课程资源建设。

3.3.4 教材建设

教材建设与管理是学校深化教学改革、开展学科专业建设和课程建设的重要内容。做好教材建设与管理工作是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实现高素质专门人才培养的基础性工作。教材建设的主要内容包括教材选用、教材编写、教材评价等。

质量标准

教材建设与管理制度完善,符合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及有关要求;教材建设、管理到位,程序规范;按要求全面使用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和思想政治理论课最新版本统编教材;选用符合课程教学大纲的基本要求、与人才培养目标相适应、与课程在培养方案中的地位和作用相适应、有一定先进性的优秀教材;建立科学权威、公开透明的教材质量评价体系,为学生品德、意识和能力的培养提供基本教学保障。

基本要求

(1)符合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及有关要求,符合专业培养目标、培养要求、课程教学大纲和专业及课程建设需要。

(2)教材建设应有建设规划、管理制度和政策措施。

(3)具有优先选用优秀教材的机制,坚持优先选用国家级、省(部)级规划教材等优秀教材,确保优质教学资源进课堂。

(4)教材征订规范、准确、及时,符合规定程序和要求,教材发放及时,不影响课程教学。

(5)具有鼓励教师将教学改革研究和科学研究成果转化为教学资源的机制,激励教师自编优秀教材。

(6)具有教材质量信息反馈机制和质量评价制度,有科学的选用教材和自编教材的质量评价标准,定期开展教材质量评价活动。

3.4 社会资源

社会资源是学校教学资源的重要补充,吸收社会资源的能力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学校办学水平和服务社会的水平。社会资源主要包括从社会(含政府)吸收来的,能服务于人才培养工作的人、财、物(含场所等)、政策等教育资源。

质量标准

积极开拓和有效利用社会优质资源,开展国际交流合作、校地合作、校企合作和校校合作,合作育人、协同育人机制完善,基地和平台满足卓越人才培养的需要,为本科人才培养质量的提升提供有力的支持。

基本要求

(1)体制机制完善,积极开拓和有效利用社会资源。

(2)积极推进学校与地方政府、行业组织、企事业单位、高校科研院所等协同创新,建立实习实践基地,发挥其在人才培养方面的指导和合作育人作用。

(3)积极拓展国外办学资源,加强与国外境外高校联合办学,扩大来校留学生和出国出境交流学生规模,推进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创新和教育教学国际化进程,使人才培养更好地服务社会发展和满足时代要求。

(4)系统规划校友工作,充分发挥校友在专业设置、课程体系、教学方法、招生就业等方面的作用,使学校人才培养更好地服务校友发展和社会需求。

(5)开拓社会捐赠渠道,重点建设以学生发展为中心的捐赠体系,为学校人才培养和创新能力提升提供更多资源。

4 培养过程

4.1 教学研究与改革

教学研究与改革是学校改革的核心,是提高教学质量、提升人才培养能力、实现学校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途径。主要内容包括教学研究与改革的总体思路及政策措施;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人才培养体制、机制研究与改革;教学及管理信息化。

质量标准

遵循人才培养规律,积极开展教学研究,不断推进教学改革,并贯穿于人才培养的全过程;积极探索人才培养新模式、新机制,稳步推进教学及管理信息化建设,有效促进人才培养质量的提高。

基本要求

(1)改革思路清晰,切合学校实际、符合学校要求、改革目标明确,保障措施得力。

(2)根据国家教育方针和政策,大力推进人才培养模式、教学模式和教学管理模式改革,人才培养模式具有学校自身特色。

(3)教学研究与改革项目评审规范,按期进行中期检查和验收,按进度保质保量完成项目申请书的内容,教学研究成果在本科教学中得到有效应用与推广。

(4)教师全面参与教学改革,学校有专门的激励措施和专项经费,支持教学研究与改革。

(5)具有科学的教学研究成果验收评价与推广应用机制。

(6)教学管理信息化系统满足本科教学管理与服务需求,全面、全程实现教学管理信息化;网络教学平台满足教师辅助教学和学生自主学习需求。

4.2 理论教学

理论教学是教学的主渠道,主要包括备课、讲授、习题和讨论、辅导答疑、作业、考核等内容。

4.2.1 课堂教学

课堂教学是指教师通过课堂传授知识、技能的活动,指导学生掌握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是学校人才培养的主渠道,提高教学质量的关键环节。课堂教学环节主要包括备课、讲授、习题和讨论、辅导答疑、作业、考核等内容。

质量标准

教学内容符合专业质量标准、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积极将教学改革和研究的成果转化为课堂教学资源;任课教师对所授课程教学目标及其在人才培养中所承担任务清晰明确,能够严格遵守本科教学工作规范,创新教学方式和手段,科学合理安排课程进度,履行管理好课堂的责任,注重学生品德、意识和能力培养。

基本要求

(1)制定并严格执行课程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教学内容符合专业人才培养目标。

(2)本科教学过程规范,重视课堂教学备课、讲授、讨论、作业、答疑、考试等环节,注重学习过程考查与学生能力评价。

(3)具有推进教学内容、教学方法与手段、考核评价方法改革的激励措施,切实加强教与学的互动交流,增强课堂吸引力,强化教育教学研究,倡导研究型、启发式教学方法的应用。

(4)教师根据教学大纲、教学内容的难易程度与进程特点编制授课计划表。

(5)重视信息化教学技术和手段的应用效果与评价,发挥网络优质教学资源的作用,着力培养学生学习能力。

4.2.2 课程考核

课程考核的目的是为了检查学生对所学知识的理解和运用程度,督促学生系统复习和巩固所学课程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检查总结教学情况。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类。

质量标准

课程考核应具有科学、合理和严密的管理制度,严格按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考试大纲规定和要求进行;通过课程考核,促使学生系统学习并巩固所学知识与技能,能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培养学生的学习能力、创业意识和创新能力。

基本要求

(1)试题以教学大纲、考试大纲、教材、主讲教师授课内容为依据,立足于基础知识、基础理论掌握和必备能力要求,做到严格命题、科学评分。

(2)考核制度健全,执行严格,考风考纪好。

(3)拥有完备的多元考核方式体系,注重知识考核与能力考核相结合,单项知识考核和综合素质考核相结合。

(4)课程成绩是对学生学习过程与考核结果的综合评价,考试课程成绩由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按一定比例综合计算,平时成绩的确定以各阶段检查结果为依据,平时成绩占10%-40%,考试成绩占60%-90%。

(5)课程考核结束后,教师应对考试情况进行分析,为持续改进课程教学提供依据。

4.3 实践教学

实践教学是本科教学过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专业培养目标的重要环节,是培养学生操作技能、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的重要手段。一般包括实验教学、实习实训、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社会实践等环节。

质量标准

实践教学体系符合专业人才培养要求,培养方案和相关的课程协调一致,相辅相成;实践环节、学时学分设置科学合理,符合国家、行业和学校有关标准及要求;实践教学管理规范,教学文件完备,监控措施到位有效。

基本要求

(1)实践教学学时学分的设置符合国家、行业、专业认证与评估标准。

(2)实验教学、实习实训、课程设计(论文)、毕业论文(设计)、社会实践等环节设置科学合理。

(3)具有满足人才培养要求,与地方政府、行业组织、企事业单位、高校科研院所等协同创新的稳定实习实训基地。

(4)配备责任心强、实践教学经验丰富的教师担任指导教师,聘任专家、技术能手、高级管理人员担任基地指导教师。

(5)实践教学管理制度健全,教学大纲、教学计划、指导教材等教学文件完备,执行严格,管理到位。

(6)加强创新创业实践场所建设,创新创业人才培育体系和创新创业课程体系完善,着力培养学生创业意识和创新能力。

(7)经费优先保障实践教学,实践教学经费满足教学需要,着力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

4.3.1 实验教学

实验教学是实践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主要教学环节,包括按人才培养方案独立设置的实验课程和理论课程内安排的实验教学环节。

质量标准

实验教学要围绕专业培养目标,对学生进行实验技能的基本训练,培养和提高学生的观察能力、动手能力、分析能力和独立工作的能力、严谨治学的工作态度,主动研究的探索创新精神;实验教学设施、实验教学师资、实验教学场地满足教学需求。

基本要求

(1)实验教学体系设计符合人才培养目标。

(2)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实验项目卡片、实验教学计划表等基本文件完备。

(3)科学、合理安排每组实验人数,完善实验教学保障体系,确保培养方案规定的实验开出率达到100%。

(4)积极创造条件,实验中心(室)逐步实现对学生全天开放。

(5)实验教学管理制度完备,实验过程符合安全管理相关要求,实验课秩序、教学效果良好。

(6)实验室建设和面积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实验室管理制度完善,切实加强实验中心(室)环境的监测和劳动保护工作。

4.3.2 实习(实训)教学

实习(实训)教学是指学生在校内外进行的教育实习、认识实习、生产实习和毕业实习等类型的教学活动。实习(实训)是实现教育培养目标,增强学生综合能力的基本环节。

质量标准

指导学生在实习(实训)过程中对专业生产和专业设计、研究课题建立感性认识,获得知识和技能,培养理论联系实际、发现问题和调查研究的综合能力,增强独立工作能力。积极推进学校与业界合作,具有稳定的实习实训基地;实习实训大纲、实习实训计划、指导教材、实习实训总结等教学文件完备;具有责任心强、实践教学经验丰富的、校内专任教师与校外专家相结合的指导教师队伍。

基本要求

(1)实习(实训)环节设置符合专业培养目标要求,体现专业领域或岗位工作能力要求。

(2)具有比较稳定的校内外实习基地,实习基地的业务领域应与专业就业岗位密切相关,实习基地数量和容量满足实习(实训)教学需要。

(3)具备实习教学大纲、实习指导书、实习报告和实习成绩评定标准等基本教学文件。

(4)各专业按培养方案和实习大纲制定相应的实习(实训)计划,制定实习(实训)实施方案,明确实习(实训)目的、要求、时间、场所和内容。

(5)配备责任心强、实践教学经验丰富的教师担任指导教师,聘任专家、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担任基地指导教师。

(6)实习(实训)考核标准、规范程序,结合学生的实习表现、实习日记、实习报告、实习单位评价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定。

(7)实习(实训)管理规范、有序,注重全过程管理,加强实习(实训)安全教育,保障实习(实训)质量。

4.3.3 课程设计(论文)

课程设计(论文)是专业教学过程中重要的实践性教学环节,着重培养学生运用所学课程理论和方法解决问题的能力,目的是巩固、深化和扩展学生所学理论知识,加强理论与实践的融合,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独立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质量标准

应使学生掌握课程设计(论文)的基本思想、步骤和方法,学会应用有关设计资料进行设计计算的方法,提高学生综合设计能力;培养学生在理论计算、结构设计、工程绘图、文献资料查阅、计算机应用、数据处理、运用相关标准与规范、报告撰写等方面能力;培养学生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严谨的工作作风和勇于探索的创新精神。

基本要求

(1)在人才培养方案中做出计划安排,制定课程设计(论文)教学大纲和实施方案,明确课程设计环节教学目标、任务和要求。

(2)课程设计(论文)环节应按照拟题、任务书、指导、审阅、成绩评定等基本环节的内容和程序规范按时完成。

(3)课程设计(论文)指导教师由教风严谨、责任心强、业务水平较高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具有硕士学位的教师担任,并能独立承担指导任务,有较好的指导水平和实践经验。

(4)课程设计(论文)选题符合专业人才培养目标,遵循教学计划和课程设计大纲的相关要求;题目的深度、广度和难易度适当,使学生在课程设计(论文)实践教学环节时间内努力能够完成任务。

(5)课程设计(论文)成绩评定结合自身的特点,评分标准科学合理。

4.3.4 毕业设计(论文)

毕业设计(论文)是指不同类专业在毕业前结合专业教育所进行的综合训练环节,是培养学生综合运用基本知识的能力和创新能力的综合性教学环节。主要包括选题与开题、指导与审阅、答辩与考核等内容。

质量标准

通过选题、开题、指导、审阅、答辩等环节的规范训练,指导和促进学生综合运用基本理论、知识来分析和解决问题;培养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综合应用知识的能力、应用外语和计算机的能力、写作能力和表达能力。

基本要求

(1)在人才培养方案中计划安排,结合专业实际,制定毕业设计(论文)课程教学大纲和实施方案,明确教学目标、任务和要求。

(2)毕业设计(论文)遵循基本程序,按照拟题、选题、开题、指导、审阅、答辩等各个基本环节的内容和程序规范按时完成。

(3)毕业设计(论文)指导教师应具有一定的科学研究能力,实践经验丰富,指导水平较高。

(4)毕业设计(论文)选题符合综合训练和培养目标的要求,体现本专业特点和研究方向,反映综合训练的基本要求。

(5)毕业设计(论文)时间安排符合培养方案要求,工作进度符合任务书要求。

(6)毕业设计(论文)成绩评定程序规范、标准科学、构成合理,充分反映学生毕业设计(论文)研究与写作过程、状态和质量。

4.3.5 社会实践

社会实践主要指学生假期的社会实践活动,是有组织结合专业和所学知识开展的认识社会、服务社会、提高个人修养和综合素质的实践活动。社会实践是学生了解社会、培养敬业精神和社会责任感的有效方法,是人才培养的重要环节。

质量标准

以提高学生个人修养和综合素质为核心,体现专业和所学知识,社会实践活动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理论与实际联系紧密,引导学生认识社会、服务社会,形成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学生历史使命感、社会责任心和仁爱之心得到提升,学生创业意识、可持续发展意识和国际化意识得到提高,学生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得到增强。

基本要求

(1)以思想政治教育为基础,社会实践育人体系完善,社会实践纳入学校人才培养体系。

(2)社会实践有政策、课程、场地、经费保障,有教师指导,社会实践活动开展有计划,学生参与积极性高。

(3)社会实践管理制度健全,教师指导学生社会实践有激励政策,社会实践管理模式有效,考核方法科学合理,实践效果有保证。

(4)学校与社会协同育人合作紧密,社会实践基地建设积极推进,学生开展社会实践的外部条件有保障。

4.4 第二课堂

第二课堂是以育人为宗旨、以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为重点、以丰富的资源和空间为载体所开展的系列开放性活动,如学术讲座、社团活动、科技活动、文体活动、学科竞赛、社会实践等,目的是培养学生高尚的思想品德和良好的综合素质。

质量标准

以学生综合素质和能力培养为核心,活动内容健全(涵盖思想政治与道德修养、社会实践与志愿服务、学术科技与创新创业、文化艺术与身心发展、社团活动与社会工作以及技能培训等),有效补充、扩展、提升和深化第一课堂,学生多样化和个性化的兴趣需求得到满足。

基本要求

(1)第二课堂育人体系健全,对第一课堂形成有效补充、扩展和深化。

(2)第二课堂活动内容备受学生欢迎和喜爱,有政策、课程、场地、经费支持和教师指导;第二课堂活动制度健全,课外活动开展有计划,学生参与积极性高。

(3)建有多样化的学生组织,学生组织发展有政策、场地、经费支持和教师指导,学生组织管理规范、开展活动有引导。

(4)对外交流机制完善,学生有更多国内外跨校和跨文化学习交流机会,学生国际化意识得到提升。

4.5 科教协同

科教协同是高校人才培养的必然途径,是科教结合、协同育人,形成科研服务教学,教学促进科研的人才培养机制。

质量标准

学术氛围浓厚、科学精神彰显;科教协同的体制机制基本完善,形成科研服务教学、教学促进科研的科教协同人才培养格局;科学研究与教育教学协同发展,科研成果有效转化为教学资源,服务本科人才培养,支撑高水平大学的高素质人才培养,推动学校人才培养能力和教育教学质量的不断提高。

基本要求

(1)加强学术交流,具有浓厚的学术氛围,强化科研服务教学的意识,服务学生科学精神和人文素养的培养。

(2)有鼓励科学研究成果转化教学资源的体制机制,促进科研成果进课堂、进教材、进实验室,不断丰富教学资源,创新教学手段和方法。

(3)具有教师吸收本科生参与科研项目、指导学生创新创业活动,以及学科科研平台向本科生开放的机制,突出科研项目、科研平台、科研机构在本科人才培养中的重要作用,支持本科生开展科技活动,充分发挥其在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培养中的优势。

(4)具有校外产学研基地共建共享的机制,鼓励产学研协同创新,资源共建共享,不断丰富教学基地与平台,合作育人,协同育人。

4.6 学籍管理

学籍管理是高校依据国家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政策法规和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对学生学习资格和学习状态及结果的认定,贯穿于学生学习的全过程,是学校教学管理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是保证和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杠杆。

质量标准

具有科学完善的学籍管理制度,管理行为合法规范。学生拥有公平培养的机会,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基本要求

(1)具有科学的学籍管理体系,明确学生管理、教学管理及学生所在学院的学籍管理职责。

(2)学生学籍档案规范、统一,学籍信息健全,学籍档案数据完整、准确、更新及时,学籍管理材料齐全。

(3)学籍注册、学籍异动、学历(学位)资格的审核程序规范,符合相关规定,文件资料齐全。

(4)学生的处分、处理符合学校规定,程序规范,文件资料齐全。

(5)根据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学校的政策调整,适时修订相关规章制度。

5 学生发展

5.1 招生工作及生源质量

招生工作是人才培养全过程的起点,生源质量是人才培养质量的起点。生源质量状况一定程度上反映学校的人才培养质量和社会声誉。

质量标准

招生工作制度完备、领导与执行机构健全,专业(类)招生目录、计划编制合理,招生计划执行、反馈机制高效,招生宣传方式适应时代发展,生源质量居于同类院校前列,为高素质人才培养奠定基础。

基本要求

(1)契合国家发展战略和地区经济发展需求,依据学校发展定位和办学条件,合理规划招生规模与结构,专业(类)招生目录的制定科学合理;科学制定各专业年度招生计划、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具有一定的前瞻性。

(2)招生章程体现学校办学定位、学科特色、培养目标和专业需求,增加招生工作的透明度,扩大社会及考生的知情权,招生工作制度体系完善、程序规范,实行阳光招生,确保公平公正。

(3)充分利用现代媒体技术构建招生宣传互动平台,提高考生及家长获取信息的便捷度;以专业实力、专业特色为宣传重点,增加考生对专业的了解和认知度。

(4)招生计划执行机制及生源质量保障机制健全,录取原则与专业调配原则设定合理,坚持阳光招生,学校各专业志愿填报率高,考生专业志愿录取满足率高,新生报到率高。

(5)定期编制招生录取工作年度报告,系统分析总体生源状况、专业生源数量及特征,为校、院决策提供参考。

5.2 思想道德修养

提升思想道德修养水平是人才培养的基本目标。思想道德修养是学生通过长期的自觉学习、磨练、涵育和陶冶,在思想、政治、道德、法治等方面所形成的素养和能力,其主要内容包括思想政治修养、伦理道德修养、人文精神修养等。

质量标准

坚持以立德树人为第一要务,遵循思想政治工作规律、教书育人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帮助学生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坚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和文化自信;具有良好的社会公德、个人品德、职业道德;具备较高的法治思维能力、正确的法治思想观念,做到知法、守法、护法;具有健康的心理素质,较高的人文修养,较强的团队意识和协作精神。

基本要求

(1)确立以学生思想、政治、道德、法治素质为重要内容的德育目标,具有行之有效的培养规划,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规章制度健全,构建了科学合理的长效机制。

(2)发挥思想政治理论课的主阵地作用,不断改进和创新教学方式方法,坚持知识性、思想性、理论性、科学性和趣味性相结合,切实提高思想政治理论课的亲和力、针对性和实效性。其他各类课程要与思想政治理论课同向同行,形成协同育人效应。

(3)构建课内课外统一、校内校外结合、网上网下联动的全程育人模式。学生社团开展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引导学生走出校园,深入基层、社区、厂矿、农村进行调查研究、了解社情民意、开展志愿服务等活动;充分运用新媒体新技术使思想政治工作活起来,推动思想政治工作传统优势同信息技术高度融合,增强时代感和吸引力。

(4)具有思想政治理论课专兼职教师、其他课程教师、辅导员、班主任、管理人员、教辅人员等在内的全员育人模式。校院两级统筹协调、密切配合,做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环境育人,共同发挥提升学生思想道德修养的作用。

5.3 学风与学习效果

学风是指学生在学校学习生活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精神面貌,是学生在校园中,经过教育和影响逐步形成的行为风尚,是学生内在学习态度和外在学习行为的综合表现。学风建设是人才培养的重要手段。学生的学习效果主要体现在学业成绩和综合素质的提升上。

质量标准

学风建设制度完善,机制健全,措施得力,效果显著;学风建设的核心指标全面提升,学生学业成绩好,专业技能强,综合素质高;学生对自我学习与成长的满意度高。

基本要求

(1)学风建设体系完善,制度健全,组织有力,目标明确,有方案,有特色。

(2)学生学习目标明确,学业成绩好,积极参加学科竞赛、各种等级考试、职业资格考试,积极参与课外科技文化活动。

(3)注重因材施教,积极调动多数学生学习积极性,关注学生个性发展,关注贫困生等特殊群体,学生参与机制完善。

(4)强化学风建设激励导向,有严谨的课程考核制度、科学的学生评价和奖惩机制,严格考试纪律,学生行为处理规范,发挥学生榜样在学风建设中的典型示范作用。

(5)师德师风建设逐步深入,广大教师的教书育人本领不断增强,课堂教学质量稳步提高,教师在教学各个环节中的主导作用得到有效强化。

(6)落实学风建设院长负责制、学生学习主体责任、教师主导责任、辅导员班主任教育管理责任;学风建设举措完善有力,学生考研率、就业率、到课率等学风建设指标全面提升,学生专业技能和综合素养不断增强。

(7)学风过程监测指标体系完善,定期监测、分析及优化学风情况;加强学风建设工作考评,实行学风建设目标管理。

5.4 大学体育

大学体育与体质达标是人才培养方案的重要内容,是培育人格、增强体质、提高体育素养的重要途径,也是培养学生意志、品格、生活习惯的有效手段。大学体育内容主要包括体育课程教学、课外体育活动和体质达标测试等。

质量标准

以人才培养方案确定大学体育课程教学、课外体育活动以及体质测试等体育活动的开展,培育学生积极向上的人格追求,引导广大学生锻炼身体,养成健康生活方式,使学生综合素质不断加强,营造热爱体育、崇尚运动和积极向上的校园体育氛围。

基本要求

(1)配备较为完善的体育器材和设施,较好满足培养方案和学生课外体育活动要求,保持体育场馆、设施状态完好和使用安全。

(2)学校体育活动计划、大学体育课程、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课外体育活动、学生体质健康等方面的管理制度较完备,措施明确。

(3)认真开展学生体质健康测试,坚持实事求是、公开、透明、统一的原则,学生体质测试合格率不低于85%,学生体质健康情况良好。

(4)积极组织学生开展体育运动训练,参加各级各类体育竞技比赛活动。

5.5 学生服务

学生服务是指学校通过系统的学生事务服务体系,为学生的成长成才提供服务。学生服务是学校人才培养体系中的重要内容,是影响人才培养质量的关键因素。学生服务内容包括思想提升、学业指导、生活适应、职业规划、就业创业指导、学生资助、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等。

质量标准

学生服务要以学生为主体,以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为主要目标,以服务为核心理念;服务体系科学规范,积极创新服务手段,提高学生服务质量,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基本要求

(1)突出学生主体地位,完善思想修养、学业发展、行为养成、身心健康、职业指导五位一体的学生指导与服务工作模式,围绕学生,面向学生,为学校的人才培养提供支撑和保障。

(2)奖、贷、助、补、减的资助体系健全,促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奋发向上。

(3)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水平与质量不断提升,学生成长服务场所和设施完善,各学院建设大学生特色成长辅导室,为学生提供有效的成长辅导服务。

(4)全面开展学生事务服务的理念、手段和内容创新,构建了持续改进的学生服务工作机制。

5.6 就业与发展

毕业生的就业与职业发展情况是学校人才培养质量的窗口,毕业生就业率与就业质量反映学校人才培养工作被社会认可的程度。

质量标准

就业工作运行与保障机制完善,就业指导和就业服务规范,就业市场持续深入开拓,毕业生初次就业率保持同类院校前列,就业岗位适应性和发展机遇好,用人单位和毕业生满意度高,毕业生职业发展前景好。

基本要求

(1)就业创业工作制度完善、机制健全,定期进行考核、表彰;就业工作专项经费足额保障;就业创业场地设施配置满足需求,创新创业资金、培训、指导保障到位。

(2)就业专职人员齐备,定期开展业务学习;就业创业指导课教师充足,《就业指导》与《创业基础》课程教学效果良好;多渠道提供就业创业指导服务,职业生涯规划和就业指导活动丰富。

(3)积极开拓就业市场,结合专业、行业特点与用人单位有广泛、常态化的联系;定期举办大型或专场招聘会,专场招聘会精准到位,组织效率高,用人单位与学生需求达成度、满意度较高。

(4)定期对毕业生总体就业情况和就业质量进行统计分析,定期组织开展用人单位回访和毕业生满意度调查,按时发布毕业生就业质量年度报告;关注校友成长与发展,定期开展毕业生职业发展情况调查;重视信息反馈,以就业和社会需求为导向,调整学科专业结构,推动教育教学改革,不断提升人才培养质量。

6 质量保障

6.1 教学质量保障体系

教学质量保障体系是指学校以提高和保证教学质量为目标,运用系统方法,依靠必要的组织结构,形成的教学质量管理的有机整体,主要包括质量标准建设,质量保障模式与体系结构。

6.1.1 质量标准体系

质量标准是指为达到人才培养目标和规格而制定的相应的关于教与学等方面的质量规定,是教育目标的核心部分。标准体系主要包括了学校章程、学校教学质量标准纲要、专业教学质量标准和专业培养方案四个层面。

质量标准

学校教学质量标准体系应系统、全面、规范,突出质量意识和标准意识,为教学运行监控提供标尺。学校章程科学、规范,办学定位准确;本科教学质量标准科学合理、准确系统、完善规范,实施制度健全,保障有力;专业教学质量标准遵循学校教学质量标准,专业培养目标定位准确,呼应学校办学定位和人才培养目标,体现学校特色,标准完善规范;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符合专业培养目标,执行严格有效,管理制度完善。

基本要求

(1)学校教学质量标准体系应系统、全面、规范,包括学校章程、学校教学质量标准、专业教学质量标准和专业培养方案四个层面。

(2)本科教学质量标准科学合理、准确系统、完善规范,包括影响本科教学质量的关键因素和人才培养过程中的关键环节的六个方面,即学校定位与目标,师资队伍,教学资源,培养过程,学生发展,质量保障。

(3)专业教学质量标准完备规范,包括培养目标、毕业要求、课程体系、师资队伍和支持条件等内容。

(4)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教学大纲、考试大纲、实践教学大纲及主要教学环节标准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人才培养目标。

(5)理论教学、实践教学、毕业设计(论文)、课程考核等各主要环节的质量标准完备。

(6)具有持续改进质量标准的机制,通过分析、总结质量标准在执行过程中的工作经验,不断更新和调整质量标准,形成学校特色。

(7)实施制度健全,保障有力。

6.1.2 质量保障模式及体系结构

教学质量保障模式及体系结构是指把学校各部门、各环节与教学质量相关的质量管理活动严密组织起来,将教学和信息反馈的整个过程中影响教学质量的一切因素控制起来,从而形成一个有明确任务、职责、权限,相互协调、相互促进的教学质量管理的有机整体。

质量标准

根据自身的办学定位和社会需求,确定教学质量目标,对影响教学质量的各种因素进行管理,建立实施质量管理的组织机构、职责、标准、制度和程序规范,达到保障教学质量的目标。

基本要求

(1)具有明确的人才培养目标和质量标准。

(2)设置教学质量保障的组织机构,并能对校属各单位的教学工作开展有效评估和质量监控,及时收集教学信息,及时反馈信息,调节改进工作。

(3)具有充足的人、财、物等教学质量保障条件。

(4)教学质量保障制度完善,并有效落实到实际工作中。

6.2 质量监控

质量监控是质量保障体系的重要职能之一,主要包括自我评估及质量监控内容与方法,自我评估及质量监控的实施效果。

6.2.1教学过程监控

教学过程监控分为理论教学过程质量监控和实践教学过程质量监控两个方面。理论教学过程质量监控主要包括对课堂教学准备、课堂教学过程、作业与辅导答疑以及课程考核等全过程进行质量监控与评估;实践教学过程质量监控主要包括对实验教学、实习(实训)、课程设计(论文)、毕业设计(论文)等各环节进行质量监控与评估。

质量标准

以教学质量标准为依据,具有科学可行的教学全过程的质量监控与评价方法、程序,通过对课堂教学现状的监控实现对教师教与学生学的过程控制和状态评价,从而达到保障和提高理论课程、实践课程教学质量的目标。

基本要求

(1)具有教学过程质量监控与评价办法,明确教学过程监控与评价的基本原则、具体形式以及评价结果的使用。

(2)定期或不定期对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进行教学过程质量监控和评估。

(3)组织期初、期中、期末和日常教学秩序检查,以及专项检查制度,监督和指导日常教学工作。

(4)组织期中、期末学生评教和教师评学工作,对教师课堂教学质量和学生课堂学习质量进行评价。

(5)定期开展教师和学生对教学工作的评价,学生学习效果和教学资源使用效率的评价,用人单位对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

(6)教师通过严格执行学生课堂出勤制度,以及期中、期末课程考核等方式,对学生学习状况进行考核,并评定学生课程成绩。

(7)具有教学督导、教师同行、管理干部的听课制度和实习、答辩的检查制度,对教师教学质量进行监控与评价。

(8)具有健全的考试巡查制度、试卷评阅结果抽查制度等,对考核各主要环节进行监控。

(9)教学计划、教学过程管理、教学质量管理和记录等文件齐全、规范。

6.2.2 教学督导

教学督导制度是由督导对日常教学工作进行检查、督促、指导、评价的教学质量监控形式。教学督导开展工作的主要方式有课堂听课、教学检查、教学评价等。

质量标准

拥有一支专兼结合的教学和教学管理经验丰富的教学督导队伍;通过教学督导对教学环节、教学过程以及各种教学资源的检查、听课、评价,及时总结教学工作中取得的成绩,发现日常教学运行存在的问题,督促和指导相关教学部门和师生规范有序地开展教学工作,促进学校教学管理水平与教学质量的提高。

基本要求

(1)具备规范的教学督导工作管理制度,有明确的教学督导专家产生条件、程序和待遇规定,有清晰的工作职责和工作任务规定。

(2)具有系统、完善的教学督导体制机制,教学督导要定期深入课堂,掌握理论课堂和实验(实训)课堂教师教学和学生学习状态,掌握课堂教学秩序、教学管理以及教学资源利用情况。

(3)教学督导根据听课掌握的信息开展或参与对教师课堂教学质量的评价活动,对教师授课情况予以评价,并及时进行信息反馈。

(4)教学督导通过教学运行检查和教学专项检查,召开学生座谈会和教师座谈会,掌握和反馈教师授课状态和学生学习状态,为改进教学工作提供必要的信息和专家建议。

(5)及时反馈督导信息,即行即改,定期发布《教学督导简报》、《教学状态与学风状况监控报表》。

(6)定期召开教学督导会议,编制督导工作总结报告,部署、总结和及时反馈督导信息。

6.2.3 教学评估

教学评估是依据一定的教学目标和教学规范,对教学状况以及影响教学质量因素等的单项或综合工作的阶段性成果或水平总结性评价。教学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本科教学工作评估、年度教学工作考核、专业认证(工程教育专业认证和教师教育专业认证)、专业评估、课程评估、实验室评估等。

质量标准

依据上级管理部门的教学评估制度和评估指标体系,根据学校教学质量标准,建立校内评估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校内本科教学评估,接受和参与各类教学评估,有计划开展专业认证和专业评估,对教与学等教学状况以及影响教学质量因素进行阶段性成果或水平总结性评价,做出相应的价值判断及制定改进措施,促进教学质量的提高。

基本要求

(1)有开展评估工作的组织系统和质量管理队伍,并有相应的人、财、物条件保障,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各类教学评估。

(2)按照上级管理部门的标准及要求,接受和参与各类教学评估。

(3)对照专业认证标准,有计划开展专业认证。

(4)学校评估制度完善,指标体系科学合理,符合上级管理部门的评估标准及有关要求,定期开展校内教学评估。

(5)评估结果应用与问题整改机制健全,以文件、教学通报等形式反馈给被评估部门,同时对被评估部门要有具体的改进意见或建议。

(6)被评估部门形成改进措施和落实方案,并进行改进。

(7)评估部门对被评估部门改进情况进行复评或检查,并提出复评或检查结论。

6.3质量分析

质量信息的统计、分析及反馈,是质量保障体系有效运行的重要保障。教学质量分析主要内容包括生源质量、教与学、人才培养质量、就业质量等的分析。

6.3.1 生源质量分析

生源质量分析是修订和调整人才培养方案的重要前提,是制定专业招生目录和招生计划的重要基础。录取分数线、报到率、第一志愿报考率、志愿录取率等指标均能反映生源情况。

质量标准

重视生源质量分析,生源质量信息化采集平台依托互联网技术,科学合理;编制年度招生工作报告,总体生源状况、各专业生源数量及特征分析全面客观,对学科专业结构、人才培养模式具有指导意义。

基本要求

(1)招生录取工作信息化系统管理规范、科学,采集录取控制线、志愿填报、专业调剂情况等基本信息全面、及时,招生录取工作信息化程度高。

(2)对录取控制线、第一志愿报考率、志愿录取率、新生报到率等数据进行分类汇总,对学校整体生源情况有全面客观的分析,并形成报表。

(3)对各专业录取控制线、第一志愿报考率、志愿录取率、新生报到率等数据有全面客观的分析,并形成报表。

(4)对招生录取工作进行定期总结,编制年度工作报告,提出具有前瞻性和创新性的意见建议。

(5)对接国家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根据生源质量分析报告,对专业招生目录、招生计划、录取政策等及时调整。

6.3.2 教学质量分析

教学质量分析是依据学校教学质量标准,对人才培养过程的主要环节或影响教学质量主要因素进行总结、分析和反馈。

质量标准

本科教学基本状态数据库完备,为教学质量分析提供有效的数据支撑;教学质量分析方式科学有效,形式多样,能全面、客观、准确、及时反映学校本科教学质量;对人才培养过程的主要环节或影响教学质量主要因素进行统计分析,将结果及时反馈给相关单位和教师,促进其及时改进工作,始终保持教学运行最优状态。

基本要求

(1)组织开展开学五个一检查,教务处、人事处、学工处等部门对第一堂课、教师到岗和学生到校到课等情况进行检查、统计和分析,并公开发布检查情况通报。

(2)建立教学状态和学风状态分析指标,定期发布学校教学状态与学风状况报告。

(3)与期中教学检查相结合,每学期组织开展教学礼拜主题活动,全方位、多渠道收集、汇整和分析本科教育教学相关情况,形成巡查工作报告。

(4)具有对课程考核考试巡视、情况通报、成绩分析、课程小结等机制,形成课程考试情况分析报告、成绩分析报告、课程小结和违纪处理通报。

(5)教务处、人事处、学工处、招生就业处等主要职能部门建立了本科教学工作报告制度。

(6)教学院有年度教学工作总结报告,全面总结和分析学院各专业教学情况。

(7)有完善的本科教学基本状态数据采集工作机制,及时上报和分析学校本科教学质量。

(8)定期发布年度教学质量报告,准确、客观、真实地分析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所取得的成绩、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

6.3.3 就业质量分析

毕业生就业质量分析是毕业生就业质量的跟踪与评价,是评判人才培养质量与教学质量的重要标准和方式。毕业生就业质量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对毕业生就业状况、就业质量和毕业生社会满意程度的质量跟踪与评价。

质量标准

毕业生就业率、就业质量统计分析制度机制健全;毕业生跟踪调查定期开展;用人单位回访和满意度调查常态化;定期全面总结分析毕业生就业状况、就业质量、社会用人单位满意度,编制并及时发布毕业生就业质量报告。

基本要求

(1)每年开展毕业生就业状况调研,调研对象力求覆盖全部专业,有较高的应届毕业生参与度。

(2)每年开展1-2次用人单位回访,回访数量50家以上;用人单位满意度调查常态化,每年通过问卷、访谈等方式调查用人单位200家以上。

(3)就业率统计、分析制度健全,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间统计分析毕业生就业状况,形成分层次、分专业的就业分析报告。

(4)有毕业生社会满意程度调查分析机制,毕业生就业质量反馈制度完善,及时掌握毕业生就业变动趋向,定期发布毕业生就业质量报告,提出具有前瞻性和创新性的意见建议。

6.4 质量改进

教学质量改进是在教学质量监控、分析和反馈的基础上,针对目前教学质量存在的问题、薄弱环节和未来可能出现的问题,采取有效的纠正与预防措施,达到持续改进质量的目的。教学质量改进的主要内容包括质量改进的途径与方法;质量改进的效果与评价。

质量标准

教学质量改进应全面对照学校教学质量标准,质量改进的途径与方法全面、科学、有效;质量改进效果与评价机制健全,评价结果客观真实,质量持续改进的成效明显,有效保障培养效果与人才培养目标的达成度、人才培养目标与社会需求的适应度、教学资源与条件对人才培养的保障度、质量保障体系运行的有效度、学生和社会用人单位对教学质量的满意度。

基本要求

(1)对教学质量监控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分析,找准问题,有的放矢,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及时整改,提高改进的效果。

(2)定期召开教学工作例会,及时总结、分析和通报教学工作情况。

(3)通过教学礼拜建立问题整改回头看的工作机制,对上一次活动的问题整改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和督查;通过专项巡查、专题研讨全面分析教学工作目前存在问题,制定整改实施方案,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学校主要领导主持专题会议,重点解决影响教育教学质量的系统性、体制性和机制性问题。

(4)每年度对教学工作进行评价考核,召开一次教学工作会议,总结、分析和布置下一年度的教学工作,表彰奖励教学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5)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在校生、毕业生、校友会、用人单位的调查评价,组织参与第三方评价,使质量改进情况真实、客观和有效;全面系统开展质量改进效果跟踪调查,落实改进工作,具备质量保障的长效运行机制。

(6)具有持续开展教学礼拜主题活动的长效机制,将教学礼拜固化为一种制度,升华为一种质量文化,不断营造尊重教师、关爱学生、礼拜教学的氛围。

(7)有专门的组织机构、政策和经费保障质量,推动质量改进工作,为提高教学质量提供保障。

(8)定期或不定期反思学校教学工作的四个如何,即如何说的、如何做的、效果如何、如何改进

附件 :1.湖南科技大学本科教学质量标准纲要一览表

2.湖南科技大学本科教学质量标准纲要框架图


湖南科技大学 教学管理制度汇编

附件1

湖南科技大学本科教学质量标准纲要一览表

项目

要素

要点

主要执行部门

主要执行文件

定位与

目标

[1]

办学定位[1.1]

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党办校办、教务处、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人事处、研究生院、学生工作处

(1) 湖南科技大学关于实施卓越本科教育计划的意见

(2) 湖南科技大学十三五发展规划纲要及各专项规划

(3) 湖南科技大学十三五本科教育发展规划

(4) 湖南科技大学十三五人才队伍发展规划

(5) 湖南科技大学十三五校园基本建设规划

(6) 湖南科技大学 十三五 信息化建设规划

(7) 湖南科技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

(8) 湖南科技大学学生转学、转专业管理规定

(9) 湖南科技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10) 湖南科技大学教学礼拜实施纲要

(11) 湖南科技大学关于编制本科人才培养方案的指导性意见

(12) 湖南科技大学人才培养方案编制管理办法

(13) 湖南科技大学本科专业培养方案

(14) 湖南科技大学本科专业建设规划(新建)

(15) 湖南科技大学专业设置与建设管理办法(新建)

(16) 湖南科技大学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17)湖南科技大学本科教学工作规范

(18) 湖南科技大学教材建设管理办法

(19) 湖南科技大学本科实践教学管理办法

(20) 湖南科技大学本科生公共选修课的规定

(21) 湖南科技大学课程考核管理办法

(22) 湖南科技大学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改革方案

(23) 大学体育课改革实施方案

(24) 湖南科技大学教学状态监控办法

(25) 湖南科技大学教学与教学管理事故和差错确定及处理办法

(26) 湖南科技大学教学院本科教学工作评估方案

(27) 湖南科技大学教学督导团工作制度

(28) 湖南科技大学人才引进计划和方案

(29) 湖南科技大学湘江学者计划特聘教授岗位实施办法

(30) 湖南科技大学非全日制外聘短期任课教师聘任管理办法

(31) 湖南科技大学高级专家延聘管理规定

(32) 湖南科技大学外国专家管理工作规定

(33) 湖南科技大学卓越教师培养计划

(34) 湖南科技大学教学评优及奖励实施办法

(35) 湖南科技大学卓越教育校长质量奖评选办法

(36) 湖南科技大学特聘教授考核办法

(37) 湖南科技大学外籍教师教学工作管理办法

(38) 湖南科技大学教职工国内培训管理办法

(39) 湖南科技大学青年教师发展助推计划实施细则

(40) 湖南科技大学关于教职工攻读学位和在职申请学位的规定

(41) 湖南科技大学考核办法

(42) 湖南科技大学关于加强教师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

(43)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师德师风建设的实施意见

(44) 关于贯彻落实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意见

(45) 湖南科技大学绩效工资实施试行办法

(46) 湖南科技大学高层次人才发展支持计划

(47) 湖南科技大学师资队伍国际化建设规划

(48) 湖南科技大学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49) 湖南科技大学财务管理办法

(50) 湖南科技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51) 湖南科技大学固定资产管理规定

(52) 湖南科技大学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53) 湖南科技大学仪器设备维护与维修管理实施办法

(54) 湖南科技大学资产管理工作考核办法

(55) 湖南科技大学公共设施管理办法(试行)

(56) 湖南科技大学教学院公用房定额配置核算办法

(57) 湖南科技大学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58) 湖南科技大学基建工程管理办法

(59) 湖南科技大学基建工程招标管理实施细则

(60) 湖南科技大学本科实践教学管理办法

(61) 湖南科技大学图书馆管理规章制度

(62) 湖南科技大学教育信息化建设项目暂行管理办法

(63) 湖南科技大学资料室管理办法(科大政发〔2011〕153号)

(64) 湖南科技大学图书馆文献借阅管理若干规定

(65) 湖南科技大学教育信息化建设与发展规划

(66) 湖南科技大学关于促进教学院与独立科研机构协同创新的意见

(67) 湖南科技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68) 湖南科技大学关于科研成果转化为教学资源的实施意见

(69) 湖南科技大学学术特区建设实施意见

(70) 湖南科技大学第二课堂育人体系建设方案(补充)

(71) 湖南科技大学大学生课外实践活动实施纲要

(72) 湖南科技大学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73) 湖南科技大学大学生科研创新计划(试行)

(74) 湖南科技大学卓越学子计划实施方案(试行)

(75) 湖南科技大学本科生奖励办法(试行)

(76) 中共湖南科技大学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学风建设的若干意见

(77) 湖南科技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78) 湖南科技大学辅导员工作规程

(79) 湖南科技大学班主任工作规程

(80) 湖南科技大学青年马克思主义培养工程实施意见

(81) 湖南科技大学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改革方案

(82) 湖南科技大学重点马克思主义学院建设实施意见

(83) 湖南科技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

(84) 湖南科技大学体质测试管理细则(试行)

(85) 湖南科技大学阳光体育活动实施方案(试行)

(86) 湖南科技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办法

(87) 湖南科技大学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实施办法

(88) 湖南科技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89) 湖南科技大学学生档案管理办法

(90) 湖南科技大学学生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91) 湖南科技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92) 湖南科技大学本科专业招生计划制定办法

(93) 湖南科技大学招生简章及报考指南

(94) 湖南科技大学学生就业创业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

(95) 关于进一步加强湖南科技大学校友工作的实施意见

(96) 湖南科技大学就业指导服务工作管理办法

(97) 湖南科技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就业工作的意见

(98) 湖南科技大学关于引导和鼓励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

(99) 湖南科技大学就业指导服务工作管理办法

(100)湖南科技大学用人单位招聘管理办法

(101)湖南科技大学毕业生就业状况统计办法

(102)湖南科技大学校友会关于加强地方校友工作的意见

(103)湖南科技大学校友会教学院校友工作管理办法

专业体系[1.2]

教务处、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人事处、招生就业处

培养目标[1.3]

教务处、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党办校办、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人事处、研究生院、学生工作处

[2]

数量与结构[2.1]

人事处、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处、教务处、国际交流处

教育教学水平[2.2]

人事处、教务处、工会、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

教师教学投入[2.3]

人事处、教务处、工会

教师发展与服务[2.4]

人事处、教务处、工会、国有资产管理处、后勤管理处、国际交流处、学生工作处

教学

资源

[3]

教学经费[3.1]

财务处、教务处

教学设施[3.2]

国有资产管理处、基建处、后勤管理处、教务处、财务处、图书馆、网络信息中心、体育学院

教学基本建设 [3.3]

专业建设[3.3.1]

教务处、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人事处、国有资产管理处

培养方案[3.3.2]

教务处

课程建设[3.3.3]

教务处

教材建设[3.3.4]

教务处

社会资源[3.4]

教务处、招生就业处、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国际交流处、教育科学研究院

培养过程[4]

教学研究与改革[4.1]

教务处

理论教学[4.2]

课堂教学[4.2.1]

教务处

课程考核[4.2.2]

教务处

培养过程[4]

实践教学[4.3]

实验教学[4.3.1]

教务处

实习(实训)教学[4.3.2]

教务处

课程设计(论文)[4.3.3]

教务处

毕业设计(论文)[4.3.4]

教务处

社会实践[4.3.5]

团委、教务处、学生工作处

第二课堂[4.4]

团委、教务处、学生工作处

科教协同[4.5]

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独立科研机构、教务处、宣传部

学籍管理[4.6]

教务处、学生工作处

学生发展[5]

招生工作及生源质量[5.1]

招生就业处、教务处、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宣传部

思想道德修养[5.2]

党委组织部、党校、宣传部、团委、学生工作处、教务处、马克思主义学院

学风与学习效果[5.3]

教务处、学生工作处、招生就业处、团委

大学体育 [5.4]

体育学院、教务处、学生工作处

学生服务[5.5]

教务处、学生工作处、招生就业处、财务处、后勤管理处、团委

就业与发展[5.6]

招生就业处、教务处、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人事处、财务处、校友工作办公室

质量

保障

[6]

质量

保障

[6]

教学质量保障体系[6.1]

质量标准体系[6.1.1]

教务处、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人事处、学生工作处、招生就业处、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后勤管理处、团委

质量保障模式及体系结构[6.1.1]

教务处、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人事处、学生工作处、招生就业处、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后勤处、团委

质量监控[6.2]

教学过程监控[6.2.1]

教务处

教学督导[6.2.2]

督导团、教务处

教学评估[6.2.3]

教务处

质量分析[6.3]

生源质量分析[6.3.1]

招生就业处、教务处

教学质量分析[6.3.2]

教务处、人事处、学生工作处、招生就业处

就业质量分析[6.3.3]

招生就业处、教务处

质量改进[6.4]

教务处、人事处、学生工作处、招生就业处

附件2 湖南科技大学本科教学质量标准纲要框架图


湖南科技大学 教学管理制度汇编

湖南科技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科大政发〔2017〕93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秩

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树立良好的学风、校风,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报到办

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入学者,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报到时,由招生就业处牵头对学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一)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由本人申请,经学院同意,报学校招生办公室审核批准后,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后,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审查合格后,随下一年级新生到学校招生办公室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

(二)应征入伍的新生,按教育部、总参谋部下发的文件精神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退役后2年内持退役证等材料随新生一起办理入学手续。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学生入学后3个月内,由招生就业处牵头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程序和办法另行制定。复查内容应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离校治疗或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五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七条 学生应在每学期正式上课前按学校相关规定到所在学院报到,办理注册手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注册:

(一)退学或开除学籍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后未办理复学手续的。

(三)未按学校规定缴费的。

第八条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的学生,应事先请假并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暂缓注册期限不超过两周;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或其他形式的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方予以注册。

第三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九条 本科学制按专业不同分别为四年、五年。

第十条 学生最短学习年限为学生所属专业的学制。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保留学籍)为其专业学制延长2年,休学创业的学生可再延长1年。应征入伍的学生服役期不计入学习年限。超过最长学习年限的,按退学处理。

第十一条 超过学制但仍在学校允许的学习年限内的在校学生,须按规定另行缴纳延长学习年限的有关费用,并按第二章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第四章 课程与学分

第十二条 学校设置的各类课程和各教学环节均设定一定的学分,其学分数均以《湖南科技大学本科人才培养方案》(以下简称培养方案)为依据。学生必须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方能毕业。

第十三条 各专业学生修读的课程按照课程性质分为理论课程和实践课程,按照修读性质分为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按照学位课程分类分为学位课程和非学位课程,其他分类信息以学生所属年级专业的培养方案为准。

第十四条 理论课程课堂教学16学时为1学分,以讲座、实验(包括理论课程中包含的实验)等方式实施的课程30学时为1学分。集中实践环节1周为1学分;其它实践教学课程,以学时为单位安排教学的,30学时为1学分;以周为单位安排教学的,1周为1学分。通识教育课程、公共选修课的学时和学分按照培养方案进行计算。

第五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五条 课程考核成绩合格,获得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成绩不合格不能获得学分,但可按学校规定参加补考(重修),经考核成绩合格后获得学分。

第十六条 课程(含实践等教学环节)考核方式分为两类:考试和考查。考试课程按百分制评定成绩,考查课程按五级记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评定成绩。

第十七条 考试课程的成绩由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按一定比例综合计算。平时成绩的确定以各阶段检查结果为依据,平时成绩占课程成绩的比例为10%-40%,考试成绩占60%-90%;课程考试可采用开卷、闭卷、口试、笔试等方式。考查课程成绩根据平时作业、论文、随堂考查、实验、实际操作等综合确定。

第十八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二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取消本门课程的考核资格,成绩计零分:

(一)缺交作业(实验报告)累计达全学期作业总量1/3的。

(二)一学期内无故缺课累计超过本门课程学时数1/3的。

(三)含实验的课程,实验不合格的。

(四)未办理选课手续的。

第二十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核时,必须在课程考核前办理好缓考手续;在课程开考后,提出的缓考申请一律无效。按规定办理了缓考手续的学生,其缓考课程成绩记录为缓考;无故不参加课程考核或参加课程考核不交试卷者,成绩以零分计,并注明为缺考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考核时应严格遵守考场纪律,按时独立完成答卷。违反考核纪律的,该课程成绩记为无效,并依照学校《湖南科技大学课程考核办法》进行纪律处分。

第二十二条 身体不适于进行常规体育项目锻炼者,经本人申请,所在学院及体育学院审核通过,可转修保健课。

第二十三条 课程的考核成绩评定后,由任课教师在课程考核结束一周内录入教务管理信息系统,经审核通过后打印纸质成绩,由任课教师签字并提交任课教师所在教学系系主任签字后交开课单位和学生所在学院存档。已评阅的试卷由任课教师交开课单位教务办公室保存备查。学生如对评分有疑问,可按学校《湖南科技大学课程考核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查分。

第二十四条 每学期结束后10日内,由学生所在学院将学生本学期的学习成绩通知学生家长。

第二十五条 课程考核(通识教育课程、公共选修课除外)不合格者按学校相关规定参加补考(重修),补考(重修)成绩合格后绩点按1.0计算;通识教育课程、公共选修课考核不合格者可以再次选修相同课程,也可另选其他课程,通识教育课程、公共选修课不合格的不计入重修。补考(重修)成绩在学生成绩档案表上予以标注。

第二十六条 考核成绩合格即取得该课程学分,同时用绩点和平均学分绩点来综合评价学生的学习质量。考核成绩与绩点的关系如下表(考查课成绩按对应最高绩点计算):

成绩等级

绩点

90-100

A

4.0

85-89

A-

3.7

82-84

B+

3.3

78-81

B

3.0

75-77

B-

2.7

71-74

C+

2.3

66-70

C

2.0

62-65

C-

1.5

及格

60-61

D

1.0

不及格

60分以下

F

0

平均学分绩点的具体计算方法为:

第二十七条 符合学校免修政策的学生可申请课程免修,课程免修按65分或中等计成绩(学校有专门规定的除外)。

第六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八条 转专业必须在学校教学资源允许的情况下,本着学生自愿的原则,统一规划,择优办理。

第二十九条 学生入学后,一般应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申请校内转专业:

(一)学生入学后因健康原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的。

(二)学生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经考核证实转专业之后有利于发挥其特长的。

(三)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或非本人原因,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的。

(四)学校根据毕业生就业制度的改革和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做适当专业调整的。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受理学生的转专业申请:

(一)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

(二)就读于三年级以上(含三年级)的。

(三)在校期间已有一次转专业记录的。

(四)由外校转学进入我校就读的。

(五)跨大类转专业的(高考录取时明确按科类招生的,文、理科之间不能互转;音、体、美专业之间及音、体、美专业与文、理科专业之间不能互转)。

(六)处于休学、保留学籍期间的。

(七)成绩未达到学校转专业要求的。

(八)无正当理由的。

(九)其他不符合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转专业规定的。

第三十一条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可以优先考虑。

第三十二条 学生转专业每学期集中办理一次,具体要求及流程按《湖南科技大学普通

全日制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办理。

第三十三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

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三十四条 学生转学具体要求及流程按《湖南科技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生转学工作实施细则》办理。

第七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五条 学生本人因疾病、家庭变故等特殊原因及创业者,可申请休学。

第三十六条 一学期请假时间超过该学期总学时1/3(或六周)以上或因疾病等因素可能对自己或他人造成伤害者,必须办理休学手续。

第三十七条 学生休学以1年为期。休学、保留学籍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学院分管领导同意,学校财务处、学生工作处(部)对其审核(休学创业的还须经创新创业学院审核)后,报教务处审批。

第三十八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办理相关手续后,学校可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

第三十九条 下列情形之一,不办理休学手续:

(一)每学年第一学期学分清理工作结束前,达到学分清理条件的。

(二)期末考试前15天内(特殊突发因素除外)。

(三)达到退学条件的。

(四)休学后超过最长学习年限的。

第四十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经批准休学后的学生须离校,不得随班听课或参加课程考核,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也不得提前复学。

(二)因病休学的学生,其医疗费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一条 休学或保留学籍的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已恢复健康的诊断证明和原休学申请,因心理疾病休学的学生复学时还须提供学校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出具的评估证明等相关材料。

(二)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提供《退役证》等证明材料和原保留学籍申请。

(三)对申请复学的学生,所属学院应对其复学材料进行审核,符合复学条件的,经所在学院分管领导同意,学校财务处、学生工作处(部)对其审核后,报教务处审批。

(四)复学后编入原专业低年级学习。

第四十二条 开除学籍、取消学籍、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八章 学籍预警与退学

第四十三条 学校对学生学业实行预警制度。在一学年内未取得的学分数超过该学年培养方案规定的应修学分数的1/3(含1/3),尚未达到2/3者,给予学籍警示。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留级处理:

(一)上一学年曾受到过学籍警示处理,且在本学年达到学籍警示处理条件的。

(二)在一学年内未取得的学分数超过该学年培养方案规定的应修学分数的2/3(含2/3)的。

第四十五条 未达到退学条件且未超过规定修业年限,如学生本人主动申请留级,可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学分清理工作结束之后两周以内提出申请,经相关部门审批通过后,随低年级学习。

第四十六条 留级学生上学年未取得学分的课程必须重修,参加留级后所属班级的初修考核取得学分的,不计入累计重修学分数;上学年已取得学分的课程,在学生自愿的基础上,允许其参加留级后所属班级的初修考核,如取得的成绩高于原成绩,可记入学生成绩档案。

第四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退学处理:

(一)一学年未取得的学分数超过该学年培养方案规定的应修学分数的2/3(含2/3),且曾受到过留级处理的。

(二)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三)在一学期内无故未参加任何考核或无任何课程成绩的。

(四)休学、保留学籍期满不按时办理复学手续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五)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六)无法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学业的。

(七)超过两周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学生申请退学的,由其本人提交书面申请,经所属学院和教务处等相关职能部门审核,报分管校领导审批通过后准予退学。准予退学者须在批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

第四十八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本人申请退学的除外)、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由学生所在学院报送书面材料至相关职能部门,再提交校务会议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第四十九条 对学生的处理、处分决定等材料由学生所在学院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以公告方式送达。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按《湖南科技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十条 开除学籍、取消学籍、退学(本人申请退学的除外)的学生,须在处理或处分决定送达或公告之日起10日内办理离校手续。

第九章

第五十一条 为鼓励优秀本科学生进一步拓宽知识面,增强对未来工作的适应性,学校实行主辅修制度,即在保证修好所学专业(主修专业)的前提下,让优秀学生学习第二专业。

第五十二条 修读辅修专业的对象和条件:政治素质良好,学习成绩优良,有较大学习潜力,且对辅修专业有特别兴趣和一定基础的在籍在校普通全日制本科生。

第五十三条 修读辅修专业的报名办法和审批程序按有关具体规定办理,辅修专业课程总学分不得低于20学分。对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按以下办法进行教学管理:

(一)对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其主修专业的学籍由主修专业所属学院负责管理;辅修专业的学业成绩由辅修专业开设学院负责管理。

(二)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因主修专业的教学安排(如校外实习、实践)与辅修专业的教学安排发生冲突时,学生应服从主修专业的安排,主修专业的学院可出具书面证明说明情况。开设辅修专业的学院应允许学生通过自学、完成作业、参加课程的考核或重修取得辅修学分。

(三)学生修满辅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学校发给辅修专业结业证书。

(四)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须按学校规定缴费。

第十章 学习纪律

第五十四条 学生必须按照培养方案的要求,认真学习各门课程和完成各个教学环节,参加学校规定的各项活动。

第五十五条 学生上课时应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课,不得迟到、早退,未经任课教师同意,不得擅自离开教学场所。

第五十六条 学生不得擅自离校。因病、因事离校者,必须事先办理书面请假手续,不得事后补假(突发疾病或事故除外)。一学期请假时间不得超过该学期总学时1/3(或六周),请假手续须经所在学院审批同意后生效,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作旷课论处。

第五十七条 学生旷课时间,理论课程、实验课程等学时按课表累计计算,集中实践环节按每日4学时累计计算;对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到或超过5学时者,按《湖南科技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及本规定中的相关条款进行处理。

第五十八条 在课程考核期间请假者,还须按《湖南科技大学课程考核管理办法》办理缓考手续,否则按旷考论处。

第五十九条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十一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六十条 在籍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六十一条 在籍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可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课程重修(通识教育课程、公共选修课学分未修满者须在教务管理信息系统重新选课方能参加课程考核),并按学校相关规定缴费;满足毕业条件后,可在学校规定的集中受理时间向学校申请发放毕业证书(同时交回结业证书),经审核合格者颁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六十二条 学生毕业或结业后须按学校规定的时间离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滞留学校。

第六十三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六十四条 退学学生按学校规定办理完离校手续后,经本人申请,可发给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习证明;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办理完离校手续后,可发给学习证明。

第六十五条 有学籍异动的学生,学历学位审核按异动后所在年级专业的培养方案执行。

第六十六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的,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

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章

第六十七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六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湖南科技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科大政发〔2010〕82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湖南科技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生转学工作实施细则

(科大政发〔2017〕149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41号)、湖南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转学工作的通知》(湘教通〔2015〕294号)以及《湖南科技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科大政发〔2017〕93号),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二条 学校成立普通全日制本科生转学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分管副校长任组长,成员由教务处、学生工作处、招生就业处、财务处、监察处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由教务处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相关教学院成立学院转学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学校要求,结合本院实际,做好申请转学学生的资格审查、专业考核、拟定转学学生名单等相关工作。建立教学院初审、教务处等相关职能部门复审、领导小组集体审议决定的普通全日制本科生转学分级审核制度。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三条 学生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申请转学。

第四条 申请转学的学生高考分数应达到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在生源地相应年份的高考录取分数线。

第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四章 转学材料

第六条 学生要求转学,须由本人向学籍所在高校提出书面转学申请,并提供与转学理由和要求相吻合的证明材料,所有材料一式四份,具体如下:

(一)申请转学学生本人新生录取名册复印件(加盖学校招生部门公章)。

(二)证明申请转学学生高考分数达到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在生源地相应年份高考录取分数的新生录取名册复印件(加盖学校招生部门公章)。

(三)因病转学的学生须提供学校指定医院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提供的检查和诊断证明以及之前的相关治疗证明、学校日常管理(如因病请假、休学等)等证明材料。

(四)因特殊困难要求转学的,须提供父母单位证明、家庭所在社区(街道、居委会)证明及其他相关支撑材料。

(五)转出学校成绩库打印的成绩单(盖学校教务部门公章)。

(六)转出学校提供的学生在校现实表现证明(盖学校学生工作管理部门公章)。

第五章 办理流程

第七条 转学手续校内办理流程如下:

(一)转出:申请转出我校的学生须提交相关转学材料,经教学院初审、教务处等相关职能部门复审通过后,提交领导小组集体研究,通过并公示无异议后办理转出手续。

(二)转入:拟转入我校的学生须提供经转出学校同意后的相关转学材料,经教务处等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符合转学规定的学生参加相关教学院组织的专业考核或学业水平评估,达到本校培养要求的统一提交领导小组集体研究,通过并公示无异议后办理接收手续。

第八条 转学手续校内办理时间一般为每年1月、6月、7月、12月的工作日。

第九条 经学校审核通过的拟转学学生名单在学校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姓名,转出、拟转入学校和专业名称,入学年份,录取分数,转学理由等信息,有异议的立即查实处理,无异议后按程序办理转学手续。

第十条 省内转学学生的转学材料由拟转入高校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报湖南省教育厅备案;跨省转学的,经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第六章 成绩管理与学分修读

第十一条 学生申请转入我校前修读的课程成绩须全部合格。转入我校以后,可以申请对修读过的课程成绩进行认定:原学校开设课程与我校开设课程名称相同或相近的,经我校开课单位及教务处审核后,予以认定并按原成绩录入教务管理信息系统;课程名称不同的,不予认定。

第十二条 转入我校的学生须按转入年级专业的《湖南科技大学本科人才培养方案》修满学分方能毕业;经审批满足学校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

第七章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科技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

(科大政发〔2017〕150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调动和发挥本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营造有利于人才培养的学习环境,使学生有更大的发展空间,根据《湖南科技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及学校教学资源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学校在充分考虑各专业现有教学资源、教学条件和师资队伍的前提下,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统一规划,择优办理。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校成立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分管校领导、教务处等相关职能部门领导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教务处;相关学院成立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学校要求,结合本院实际,做好申请转专业学生的资格审查、选拔、拟定转专业学生名单等相关工作。

第三章 指标比例

第四条 学校对转专业学生人数和比例实行指标控制,转出学生总人数控制在本专业同年级招生报到总人数的10%以内;转入学生总人数控制在本专业同年级招生报到总人数的20%以内。留(降)级转专业者占用转入年级该专业的转入指标。

第四章 申请条件

第五条 学生入学后,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申请校内转专业:

(一)学生入学后因健康原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的。

(二)学生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经考核证实转专业之后有利于发挥其特长的。

(三)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或非本人原因,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的。

(四)学校根据毕业生就业制度的改革和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做适当专业调整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受理学生的转专业申请:

(五)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

(六)就读于三年级以上(含三年级)的。

(七)在校期间已有一次转专业记录的。

(八)由外校转学进入我校就读的。

(九)跨大类转专业的(高考录取时明确按科类招生的,文、理科之间不能互转;音、体、美专业之间及音、体、美专业与文、理科专业之间不能互转)。

(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期间的。

(十一)尚有转入专业必修的公共基础必修课程、学科(专业)基础课程不及格者;

(十二)已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低于2.00者;

(十三)无正当理由的。

(十四)其他不符合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转专业规定的。

第七条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可以优先考虑。

第五章 工作流程

第八条 凡符合转专业条件者,在对拟转入专业进行充分了解后,可提出转专业申请,具体工作流程如下:

(一)指标分配。教务处于每学期开学前将学校转专业指标发放到各学院,学院在审核时不得超过规定的转出、转入指标。

(二)学生申请。学生填写《湖南科技大学本科学生转专业申请表》,提出书面转专业申请。

(三)学院审核。

1.申请转专业学生于第1周星期二前将经财务部门、转出学院审核后的《湖南科技大学本科学生转专业申请表》交转入学院。

2.转入学院根据专业特点制定选拔方案,对申请转入学生进行综合评定,确定拟转入学生名单,于第1周星期五前将《湖南科技大学本科学生转专业申请表》及《转专业情况汇总表》统一报送教务处。

(四)学校审批。教务处于每学期第2周对学院报送的转专业材料进行审核,经相关职能部门会签并公示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五)报到学习。教务处于每学期第3周将审批通过的学生名单通知各相关单位和转出学院,学生凭《转专业通知单》到转出、转入学院办理相关手续,并到转入专业报到学习。

第六章 学分修读与认定

第九条 在转专业手续办理过程中,学生必须在原班级学习并遵守校纪校规,无故旷课、旷考或有其他违纪行为者,将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同时取消其转专业资格。

第十条 拟转入专业已开设课程中,尚有未修课程超过20学分者,须编入下一年级学习;对尚有未修课程未超过20学分者,学院可根据考核情况及专业特点等提出留(降)级初步意见,经学校研究后确定转入年级。

第十一条 学生转专业后必须修满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学分方能毕业,其他学习要求也以转入专业培养方案为准。

第十二条 学生转入新专业后两周内,应当完成学分认定工作,认定规则如下:

(一)转出转入专业课程名称相同且转出专业课程学分等于转入专业课程学分时,由教务管理信息系统自动认定。

(二)转出转入专业课程名称、内容、难易程度相近的,学生填写《湖南科技大学课程认定审批表》提出申请,经开课单位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批并予以认定。

第七章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湖南科技大学教学系(部)工作制度

(科大政发〔2017〕146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教学系(部)建设和教学管理工作,规范教学系(部)及其组织机构的设置,明确教学系(部)的权利和义务,保证教学系(部)工作的高效运行,发挥教学系(部)的重要作用,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教学系(部)是学校组织管理教学、科研和师资培养工作的基层组织,是由担任一门或几门学科相近课程的教师组成的教学、研究管理单位。教学系(部)归属教学院领导。

第三条 教学系(部)的基本任务是在学院的领导下,根据学校的办学方向和人才培养目标,具体执行专业培养方案,组织课程建设,抓好教学工作;开展教学研究和本学科的学术研究活动;组织教师的业务学习和业务进修,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在教学过程中全面关心学生的成长,培养高质量的人才。

第四条 所有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师(包括兼职管理人员、独立科研机构人员和外聘教师)在教学任务安排和教学管理方面原则上归口教学系(部)管理。

第五条 学校及其职能部门和教学院要高度重视教学系(部)的建设,积极创造条件,充分发挥教学系(部)的重要作用。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六条 教学系(部)的设置条件

(一)教学系(部)设置应以本科专业或专业类为基础,原则上依托一个本科专业或同一专业类下的几个相关专业,教师人数在10人以上。

(二)对于覆盖面广的全校性基础课、公共课,可以单独设置公共课教学部,也可以和课程相近的专业一起组建教学系(部)。

(三)对于特殊专业可适当放宽条件,系(部)的设置经学校审批后确定。

第七条 教学系(部)的设立,必须由所在教学院提出设置方案,由职能部门和分管校领导审核、校长办公会审定后发文成立。教学系(部)主任在教学院的领导下,全面主持教学系(部)的工作,对教学院院长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八条 教学系(部)主任的任职条件

(一)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坚持立德树人。

(二)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高度的责任感,懂得高校管理规律,有一定的行政管理能力。

(三)学术业绩突出,在教师中有较高的威望。

(四)教学系(部)主任原则上应由教授或博士担任,公共课教学部主任原则上应由教授或博士或具有硕士学位的副教授担任。

(五)教学系(部)副主任原则上应由具有硕士学位或副教授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

(六)对个别教学系(部),若无符合教学系(部)主任任职条件者,可由教学院副院长兼任教学系(部)主任,或由教学系(部)副主任主持工作。

第三章 主要工作任务

第九条 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有关高等教育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学校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条 根据学院实际情况,科学制定系(部)发展规划和专业建设规划,并组织具体实施。

第十一条 根据专业教学要求,建立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加强校企、校地合作,并督查各实践教学环节的具体实施,提高实践教学效果。

第十二条 严格遵守学校财务管理制度,依法依规合理使用学生实习经费和教学运行经费。

第十三条 按教学常规组织教学及教学管理工作,稳定教学秩序。

(一) 根据学校《关于修订本科专业培养方案的指导性意见》,科学制定专业培养方案,培养方案要体现创新教育、素质教育、开放教育和个性教育,坚持知识传授、能力培养和素质提高协调发展,坚持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相结合,强调人文精神与科学精神的融合,突出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确保我校人才培养质量。

(二)根据专业培养方案制定本教学系(部)的教学工作计划,合理安排教师资源,组织落实好教学任务;组织教师拟定和实施教学大纲,制定授课计划,选用或编写高质量的教材。

(三)抓好本教学系(部)所开课的讲授、课堂讨论、辅导、实验、实践教学、作业批改、课程考核等教学环节,以及相互听课、观摩研讨、教学检查、教师考核、教学总结等工作,保证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

(四)按照学校、学院关于课程建设与课堂评估的要求,对本教学系(部)所属课程统筹考虑,制定课程建设总体规划和各门课程建设计划,落实课程建设任务,实现课程建设目标。

(五)按照教学大纲、考试大纲的要求,严格平时考核和期中教学检查,贯彻教学礼拜主题活动实施纲要,抓好学生课程考核;积极进行试题(卷)库建设,严格执行考试制度。

(六)在教学院的领导下,负责指导学生的专业实习、毕业实习和毕业论文(设计)。

(七)对开新课、新开课的教师组织试讲,并认真审查、评议。

第十四条 积极组织开展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和学术水平。

(一)制定、上报教学系(部)的教学研究、学术研究计划,落实研究课题。抓好本学科的重点研究项目,提高本系(部)教学科研学术总体水平,促进教学质量的不断提高。

(二)积极组织开展教学、科学研究活动,组织本系(部)教师学习教育理论,科教协同,将科研成果及时转化为教学资源;引导、组织学生积极参加科研活动,并进行指导。

(三)积极开展教学改革实践,根据学校教学改革发展的要求,组织教师研究、改革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定期开展观摩教学,总结交流教学经验。

第十五条 主动参与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积极加强与学工系统的协同互动,更好推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协同创新,努力构建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全方位、全过程与全员育人机制。

第十六条 加强师资队伍建设,组织教师业务学习、业务进修和政治学习,不断提高教师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完善师资引进和教师考评机制,激励并提高系(部)教师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的积极性。

(一)认真组织教师学习党的大政方针和政策,了解时事政治,关心国内外大事;坚持政治学习制度,加强教师职业责任感,弘扬奉献精神,为人师表。

(二)根据学科发展、课程建设和教学岗位的需要,科学规划师资队伍建设,在引进教师的同时,有针对性地制定并认真落实师资培养计划,既要着眼于教师个体素质的提高,更要从总体结构上着眼于学科梯队建设,培养学术带头人和教学骨干,逐步建设起以学术带头人和教学骨干为中坚的高水平师资队伍。

(三)注重抓好青年教师的培养。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充分发挥老教师的传、帮、带作用;要有计划地安排青年教师外出学习提高,鼓励他们攻读高一级学位;对青年教师既要严格要求,又要加强指导、全面关心,促进青年教师成长。

(四)完善教师考评机制,组织教师年度考核,强化过程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教师的职称晋升、岗位聘任、评奖评优、年终绩效等挂钩,提高教师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的积极性。

第十七条 建立和完善教学系(部)的各项规章制度

(一)会议制度

1.按照学校、教学院安排,坚持政治学习活动。

2.每两周进行一次教学系(部)业务活动,其中每个学期研究教学改革不少于2次,教学评议或经验交流不少于1次。

3.每个学期的期初、期中、期末各召开一次工作会议,布置、检查、总结本教学系(部)的工作。

(二)听课制度

1.每个学期组织公开课或观摩教学1至2次,全系(部)教师都要参加并进行评议。

2.教学系(部)主任每学期听本教学系(部)任课教师上课不少于6次。

3.每位教师每个学期必须听相同或相近课程的其他任课教师的课2人次以上,其中,工作不满2年的教师每学期听课4次以上。

(三)检查考核制度

1.开学前要按照教学工作规范,检查开课准备工作情况,认真安排好本系(部)教学活动。

2.期中要检查教学进度完成的情况及教与学的情况,对每个教师履行教书育人的情况进行考察和考核,对每学期教师教学质量评估中反馈的教学信息要认真研究和分析,并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

(四)计划和总结汇报制度

1 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内制定好教学工作计划。

2.每学期末最后一周内,要组织本系(部)教师进行教学工作小结,并以书面形式向学院领导汇报。

第十八条 在教学系(部)工作中,要充分发扬民主,发挥教学系(部)学术带头人和教学骨干在教学、科研上的作用,团结全系(部)广大教师,把教学系(部)建设成为团结互助、奋发向上、积极奉献的坚强集体。

第四章 主任工作职责

第十九条 教学系(部)主任工作职责

(一)组织制定系(部)发展规划和专业建设规划,并负责具体实施。

(二)负责系(部)教学经费的管理,系主任是第一签批人。

(三)负责系(部)师资队伍建设,组织安排试讲工作,系主任是师资引进和调出的第一签批人。

(四)贯彻执行教学、科研各项管理制度,开展好系部各项工作,作为教学院院务会议或党政联席会议的成员,参与学院重要问题的决策。

(五)负责教师的教学任务安排,做好调课、听课、停课等工作,保障正常教学秩序。

(六)根据教学需要组织好各门专业课程的教材、教学大纲、实践教学大纲、考试大纲、教学参考资料、习题等的选定和编写工作。

(七)定期组织检查教学计划的执行情况,分析教学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教学工作的建议,报分管领导审定后执行。

(八)组织教师开展业务学习、学术研究和学术交流。

(九)按学校规定落实做好系(部)教师在培训进修、评奖评优、年度考核、年终绩效、岗位聘任和职称晋升等方面的相关工作。

(十)组织教师做好考试、考查课程的命题,并负责试题的审查工作。

(十一)定期或不定期与学工系统进行沟通交流,了解学生思想动态,专题研究系(部)学生工作,并及时传达给相关任课教师,要求任课老师结合专业实际做好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十二)组织学生认识实习、生产实习、毕业实习、毕业设计等实践环节,要求任课教师积极引导学生参与自己的学术研究工作,指导学生开展科研创新和毕业设计(论文),积极开展学生指导与服务,积极推荐学生就业。

(十三)做好期初、期中、期末教学工作检查。

(十四)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

第二十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校所有教学系(部)。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湖南科技大学教学系(部)工作制度(试行)》(科大政发〔2011〕67号)同时废止。

湖南科技大学本科专业设置与建设管理办法

(科大政发〔2017〕144号)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加强对学校本科专业的建设与管理,优化专业结构和布局,促进质量、规模、结构、效益的协调发展,推进特色鲜明高水平综合性大学建设,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2012年颁布),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根据教育部及教育厅有关文件要求,学校专业设置与建设管理坚持服务需求,聚力特色,协同创新,内涵发展的工作方针,注重理工结合、工商交融、文理渗透、持续优化,以提高质量为核心,主动服务国家发展战略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应知识创新、科技进步以及学科发展需要,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接受高质量高等教育需求;遵循高等教育规律,立足学校办学定位,设置专业准入和退出条件,通过整合、停招、停办和新增等方式,建立健全专业动态调整机制,科学配置教学资源,逐步形成与社会需求相适应、办学条件优越、特色优势明显的应用型学科专业体系,促进学校内涵发展、特色发展,提升学校核心竞争力,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能力和教育教学质量。

二、基本原则

(一)科学规划,合理布局

学校专业设置须符合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的相关要求;鼓励各教学院设置服务战略性新兴产业等国家重大发展战略的相关专业,促使现有学科专业形成新的生长点。应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发展规划,有利于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形成合理的专业结构和布局,避免重复设置。

(二)分类发展,整体提升

构建优先建设、重点建设、培育建设的分类建设专业体系,引导资源配置,使得优先建设专业的品牌效应更突出,重点建设专业的特色更鲜明,培育建设专业的质量更有保障。

(三)服务需求,控制总量

以社会需求为导向,专业设置与建设管理应主动适应国家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正确处理数量与质量、近期与长远、局部与整体、特殊与一般的关系,学校专业总量控制在85个左右

(四)弘扬传统,聚力特色

传承和弘扬学校办学传统,确保矿业师范类专业办学持续发展。抢抓双一流建设机遇,以国家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本科教学工作审核评估和湖南省专业综合评价为契机,以服务社会需求为导向,以聚力特色发展为重点,整合和建设现有专业。开展专业综合改革试点,加强专业内涵建设,通过重点投入,加快专业的调整与改造,持续推动专业特色发展,力争半数以上本科专业进入省属高校前列,一定数量的本科专业在国内具有较高知名度。

(五)综合评价,动态调整

按照《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综合评价通用指标体系与评价办法》,建立学校本科专业综合评价机制;将专业社会需求与办学条件相结合,专业评价与优化调整相结合,建立健全专业动态调整机制;对招生就业社会需求不足、招生培养与社会需求脱节、师资和教学资源条件不符合标准的专业,学校将逐步采取减少招生计划、暂停招生和停办等措施建立专业淘汰机制。鼓励各教学院根据学科专业社会需求,结合本院专业设置,在总量不变的前提下,通过主动停招和新增,进一步优化本院专业结构。

三、专业设置

(一)专业设置条件

1.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发展规划,满足国家战略需要,服务社会经济发展需求。

2.专业在上级部门组织的评价和评估中,结果或排名符合学校整体办学地位和办学声誉;

3.服务社会需求,原则上专业志愿录取率不得低于70%且专业志愿报考率不低于200%;毕业生初次就业率不低于85%。

4.专业教师人数原则上在10人以上(不包括公共基础课教师和教辅人员),高级职称的教师必须具有一定的比例;生师比基本达到教育部评估标准,满足教学基本需求。

5.原则上应有1名学术水平较高、具有本学科专业博士学位的教授担任专业负责人,年龄在55周岁以下,并且不能兼任其它专业的负责人。

6.具备开办专业必需的实验室及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实践基地等基本的办学条件,并达到教育评估标准,有保障专业可持续发展的相关制度。

(二)新专业申报

按照控制规模,优化结构,动态平衡的原则,新增专业必须围绕科技进步、国家重大战略需求产业结构调整和社会管理创新的要求,加快发展支撑、引领新产业、新技术、新业态的专业,加强国家和地方急需紧缺人才培养。

1.申报要求

(1)申报新专业必须严格满足本办法中的专业设置条件,并鼓励学院根据学校办学定位和发展规划,在专业总量不变的前提下,通过新增主动调整和优化专业结构。

(2)专业培养目标明确,有满足社会人才需求的论证报告,年招生规模一般不超过60人。

(3)有相关学科专业为依托,学院现有专业在专业评价中全部合格,或虽有不合格的专业但经过调整或整改达到合格标准。

(4)校内未开设其他相近专业,无重复办学和资源浪费情况。

(5)不得申报招生就业被国家或地方政府警示或亮黄牌的专业。

2.申报程序

(1)学院申请。按照上级管理部门及学校文件通知要求,在广泛调研社会人才需求的基础上,根据上述申报要求,充分论证,经学院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可向学校提出增设新专业的申请。按要求提交申请报告、新增专业申请表、拟设专业培养方案及其他说明材料;申请报告应说明设置或调整专业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新增专业的培养目标、就业面向等情况。

(2)专家审核。根据专业设置与建设管理办法,学校教务处组织相关专家以及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人事处、招生就业处和国资处等职能部门对学院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3)学术委员会审议。根据学校学术委员会工作规程,召开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对专业新增的必要性与可行性进行审议,形成审议意见。

(4)学校批准。审议通过后,报分管校领导、学校主要领导批准,并在学校主页上公示拟申报专业及申报材料,公示无异议后报教育部批准或备案。

四、专业建设

专业建设应主动适应社会、经济、文化及人才市场需求,结合学校办学实际,遵循学科专业发展规律,结合国家区域发展和科技进步,改造整合社会需求不足的传统专业,积极发展应用学科专业,努力创建特色专业,推进一流学科专业建设进程。

(一)管理机制

专业建设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学校对专业建设进行宏观指导和统筹规划,适时调整和优化专业布局与结构,对专业建设资源进行有效整合和合理配置。各学院是专业建设的主体,应把本科专业建设作为学院战略发展和人才培养的重要内容,加强专业内涵建设,不断强化专业优势与特色,负责将本学院专业建设的组织、协调和实施等落到实处。

(二)建设内容

各学院应根据社会发展需要制订和调整专业建设发展规划,深化专业内涵建设,推进专业培养模式、课程教学资源、教学方法手段、教学管理、师资队伍等专业发展重要环节的综合改革,开展校企合作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与创新。加强品牌、特色专业建设,建成一批直接服务产业发展和岗位需求的应用型专业或校企合作共建应用型专业。

1.各学院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的需要,结合自身实际情况,以学校专业规划为基础,科学制定学院专业建设与发展规划。主要内容包括现有专业结构分析,专业发展规模与建设目标,传统专业整合建设措施,拟新设专业的必要性和配套资源分析,专业建设过程自评工作,对专业建设的支持和保障措施等。

2.改革人才培养模式。完善建立科学合理的素质、知识、能力结构体系;不断优化教学内容,把学科的新知识引入课程教学;强化实践环节,注重能力培养;积极开展教学方法和手段改革,形成高质量的专业教育体系。

3.每个专业均应制订专业教师队伍建设计划,形成有效的师资队伍建设模式,构建结构合理、教学和科研水平高的专业教学团队,注重培养中青年骨干教师和学术带头人,确保专业具有高水平的师资队伍。

4.加强教学条件建设,编写、开发优质课程资源,完善实践教学硬件设施,开展校企合作,建立相对稳定的实践教学基地和就业创业基地,促进产学研的深度融合,切实提升专业办学水平。

五、专业综合评价

按照专业社会需求与办学条件相结合的原则,通过对志愿报考率、志愿录取率和就业率等反映专业人才社会需求数据,以及专任教师、专业教学条件满足度等办学资源与条件数据,对学校设置的本科专业进行综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对社会需求不足、招生培养与社会需求脱节、师资和教学资源条件不符合标准的专业,通过采取减少招生计划、暂停招生和停办等措施建立专业动态调整机制。同时,充分考虑学校办学传统,确保矿业师范类特色专业持续发展。

(一)数据说明

1.志愿报考率。指每年全国考生报考我校某专业的人数与我校该专业招生计划数之比;该数据由学校招生就业处提供。

2.志愿录取率。指每年某专业按考生志愿录取的人数与该专业招生计划数之比;该数据由学校招生就业处提供。

3.就业率。指每年某专业毕业生的一次性签约率、劳动合同签约率和考研率;该数据由学校招生就业处提供。

4.专业师生比。指某学院某专业现有专业教师数(不包括其它学院承担本专业教学的教师)与该专业在校学生数的比例;专业教师数据由学校人事处提供,专业在校学生数据由教务处提供。

5.实验(实践)教学条件满足度。主要指某专业开展专业课程的实验室、仪器设备台套数以及实践基地的满足度;在各学院根据实际情况自我评价的基础上,由教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等职能部门进行综合评价。

(二)综合评价

根据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综合评价通用指标体系与评价办法》(湘教发〔2016〕56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按照专业志愿报考率、志愿录取率、就业率、专业师生比、实验(实践)教学条件满足度5个指标,对学校所有专业进行综合评价。

各专业综合评价计算公式为

其中各指标得分公式如下:

(1)志愿报考率与志愿录取率得分

其中:

为近三年所有志愿报考率平均值,权重为=0.65;

,为某专业年度所有志愿报考率,amax为全校所有专业年度所有志愿报考率最大值。

为近三年志愿录取率平均值,即

权重为=0.35,为专业志愿录取率。

(2)就业率得分

就业率得分,按近三年平均值计算,即

其中为专业就业率。

(3)专业师生比得分

专业师生比得分的计算公式为

其中为为某专业师生比, dmax为教育部规定的师生比,其中艺术、体育类师生比为1:11;外语类师生比为1:13;其他为1:18。为专业所在学院的现有专业教师承担该专业教学工作量占该专业总教学工作量的比例。对于该项得分超过120的专业,按照120计算该项指标分值。

1校专业年度招生计划初步方案, (4)实验(实践)教学条件满足度得分

实验(实践)教学条件满足度得分是在各学院根据实际情况自我评价的基础上,由教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等职能部门进行综合评定(百分制)。

(三)调整机制

根据学校学科专业建设发展规划,加强资源整合,强化专业内涵建设,进一步优化专业结构。

1.对专业综合评价结果名列前茅的专业,根据学校办学资源实际,由学院提出申请、经学校研究决定后适当增加招生计划。

2.按考生填报志愿录取的人数不能达到组建班级最低要求(20人,不含调剂人数)的专业,下一年暂停招生。

3.对连续两年志愿录取率低于70%且志愿报考率低于200%的专业,下一年暂停招生,专业所在学院应主动整改,并配合招生就业处加强招生宣传。

4.对连续两年志愿录取率、第一志愿报考率2个指标4个数据同时排在后10名的专业下一年暂停招生;对连续两年毕业生初次就业率低于85%的专业,下一年减少招生计划或暂停招生。

5.对连续两年专业综合评价排名都在后5名的专业,下一年暂停招生;对连续两年专业综合评价排名都在后10名的专业,下一年减少招生计划。

6.对于矿业师范类学校传统办学专业,至少招收一个班,确保专业办学的持续性,同时相关学院应积极加强专业建设和专业改造,提升专业发展空间。

湖南科技大学本科教学工作规范

(科大政发〔2017〕143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突出人才培养在学校办学的中心地位,进一步突出本科教育在人才培养中的基础性地位,进一步突出教学工作始终是学校的中心工作,进一步加强学校本科教学管理,增强教学工作人员的工作责任心,弘扬优良教风学风,提升教师教育素质,提升教育教学质量,培养卓越本科人才,结合学校实际,根据《湖南科技大学关于实施卓越本科教育计划的意见》和《湖南科技大学本科教学质量标准纲要》,特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 学校本科教学工作须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教育教学规律,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照国家本科专业教学质量标准、专业认证与专业评估标准等相关文件要求。

第三条 本规范的管理对象包括从事教学工作的教师、实验室教学辅助管理人员和学校各级教学管理服务人员。

第二章 培养方案

第四条 培养方案是学校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实现人才培养目标,保证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规格的根本文件,是教学组织与管理的基本依据。培养方案应体现素质教育,应着眼于各门课程和教学环节的有机结合。

第五条 学校按照追求卓越、培养高素质应用型人才的人才培养目标定位,结合卓越本科教育计划,制定人才培养方案编制指导性意见,要求各学院编制培养目标明确、课程体系合理、具有时代特点和学校特色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注重培养学生的基础知识、专业能力和综合素质。

第六条 各教学院、系(部)根据国家教学改革精神和学校人才培养总体方案规定,在广泛调研、讨论的基础上严格按照以下程序和实施要求编制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一)组织管理。教学院成立院长任组长、分管教学的副院长任副组长的工作小组,全面负责本学院各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组织协调等管理工作,负责制定本学院人才培养方案的修订工作方案并报送学校备案。

(二)调研编制。按照学校办学定位及人才培养目标,各教学院(系)根据学校人才培养方案指导性意见,充分调研各专业人才社会需求,明确专业人才培养定位,根据专业培养有关标准,科学合理构建各专业人才培养课程体系,起草编制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三)研讨审议。各教学院组织院学术委员会和校外专家对专业培养方案进行研讨、答辩、审议,确保培养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

(四)督查审查。教务处牵头组织有关专家,对教学院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制订和形成过程进行督查,查阅研讨、答辩、审议等环节相关记录,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专业培养方案进行答辩、评议和评审,并将有关情况进行反馈,进一步修改完善各专业培养方案。

(五)审定实施。校学术委员会召开教育教学专门委员会会议,对所有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进行审定;审定通过后,由教务处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 培养方案保持一定的稳定性、连续性和系统性,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和用人单位及毕业生的反馈信息,按规定程序适时进行微调。需要微调时,由提出微调的系(部)写出书面论证报告并提交分管教学副院长审核,经院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送教务处审批、备案。各学院应严格按照培养方案要求,制定专业人才培养的年度执行计划,分解教学任务,落实教学人员。

第三章 教学大纲

第八条 教学大纲是根据学科内容及其体系和教学计划的要求编写的教学指导文件,它以纲要的形式规定了课程的教学目的、任务;知识、技能的范围、深度与体系结构;教学进度和教学方法的基本要求。它是确定教学内容和进行教学工作的依据,也是检查学生学业成绩和评估教师教学质量的重要准则。培养方案中的每门课程(包含各教学环节)都应有教学大纲。

第九条 在编制教学大纲时,应明确所授课程在专业培养方案中的地位与任务,明确所授课程的教学目的和要求。教学内容的选择应为专业教学目标服务,同时应考虑培养方案中各门课程之间的逻辑联系,避免脱节与重复。应以本学科知识体系为基础,遵循学生认知规律,按照本课程教学方法特点,系统安排教学内容、教学时数,以及实验、实习、作业、参考书及教学设备等。

第十条 教师在执行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时应体现知识、能力、素质的辩证统一,注重科学性与思想性相结合,理论联系实践,既相对稳定又与时俱进。教学大纲应确保术语准确、用词精确、意义明确。

第十一条 教学大纲在系(部)具体组织下,由任课教师和课程负责人根据培养方案的要求,按学校教学大纲的规范要求编写,经相关教师研讨,院学术委员会审核通过,报教务处批准后执行。

第四章 任课教师

第十二条 高校教师担负着培养高素质专业人才的重任,教师的思想素质和业务水平直接影响教学质量。教师的教学工作,包括理论教学、实践(实验、实习)教学、毕业设计(论文)指导,以及作业、辅导、成绩考核等日常教学工作的各个环节。除日常的教学工作外,教师还要积极完成专业与课程建设、教学改革与研究等方面任务。

第十三条 任课教师应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治学严谨,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精通业务,有较高的文化素养,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知识结构上,知识面较宽,熟悉本门课程的内容,有系统而坚实的理论基础和比较丰富的实践经验,掌握课程的理论体系和本门学科的发展状况,能根据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的要求,较好地讲授难点、重点和解释疑点,并能根据学科发展不断更新教学内容。

(二)在讲授方法上,能充分利用和熟练使用多媒体等现代化教学手段,讲解深入浅出,富有启发性,能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促进学生积极思维,有利于培养与提高学生以创新能力为核心的综合素质。

(三)在讲课能力上,能做到条理清楚,概念准确,逻辑严密,深入浅出,快慢适度。

任课教师的聘任工作实行院长负责制,坚持择优原则聘任。任课教师原则上应具备讲师及以上职称或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应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或岗前培训合格证。

第十四条 新开课和开新课的教师必须在系(部)主任组织下按指定的内容进行试讲,经集体讨论评议,确认能担任主讲任务后方可开课。

第十五条 任课教师要对本门课程各个环节的教学质量全面负责。在教学过程中,应对学生进行学习方法指导,经常了解学生的学习情况,掌握学生的思想动态,教书育人。要加强课堂管理,严格课堂考勤,严肃课堂秩序,严格课堂纪律。要保持高度警醒,以防突发事件发生。

第十六条 院长、系(部)主任要组织教师认真开展教学研究活动,教师应确保投入足够的精力到教学工作中,围绕人才培养方案、专业建设、课程建设等方面开展教学研究,及时将教学研究成果运用到教学综合改革实践中,努力创新教学模式和方法,不断提升教学技能和水平,切实保障人才培养质量。

第十七条 学院要注重对任课教师的基本职责、师德表现和业务能力进行全面考核,根据本学院、本系(部)开出的所有课程,对教师的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态度和教学效果经常进行检查,及时掌握教学情况,把好教学质量关。

第五章 教材编写与选用

第十八条 教材是体现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载体,是组织教学传授知识的基本工具,也是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保证。要积极开展教材研究、编写和优秀教材选用工作,加强教材建设与管理工作,大力提高教材质量。

第十九条 学校鼓励教师依据学校教材建设规划组织规划教材选题与编写工作,支持教师积极申报省(部)级及以上规划教材(优秀教材),对已出版的省(部)级及以上规划(优秀)教材进行相应的资助(奖励)。

第二十条 教材选用应体现科学性、先进性、适用性,须优先选用国内外公认的专业(行业)经典教材或优秀教材,确保优秀教材进课堂。教材选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学生应配备其所属专业培养方案必修课程的教材。

(二)优先选用近三年出版的省(部)级以上立项规划教材、获奖教材及教育部教学指导委员会推荐教材,使优秀教材成为教材选用的主体,提高教材的优选率。结合学科、专业调整,合理选用教材。

(三)凡开设与马工程重点教材相应课程的哲学社会科学专业,都应将马工程重点教材作为指定教材统一使用。相关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对于马工程重点教材统一使用工作承担主体责任。

(四)教学大纲要求相同课程应采用同一种教材,原则上一门课程只能选用一种教材(实验课可配发实验教材)。如确因教学改革需要而增发辅助教材的,须由所在教学院提出,经教务处审批后实施。

(五)校内教师主编出版的教材,未经学校或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评审立项的一概不予选用。

(六)通识教育课程、公共选修课原则上不统一选用、发放教材。

(七)保持教材使用的稳定性和连续性,选用教材计划一经审批,不得随意更换。

第二十一条 教材征订规范、准确、及时,符合规定程序和要求;教材发放及时,不影响课程教学。

第六章

第二十二条 备课是保证授课质量的基础和前提,教师必须认真备课。教师在备课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基本要求:

(一)研究和掌握培养方案、教学大纲、考试大纲等教学文件的本质要求。

(二)按照教学大纲的规定,认真钻研教材,全面系统掌握该课程的教学内容结构及该学科前沿发展的新动向,包括该课程或单元的基本知识概念、基本理论、基本的学习与研究方法,把握主要思路,突出重点、阐释难点,努力实现教学内容的先进性、科学性、系统性。

(三)了解学生的学习基础和需求、先修课程的教学情况和后续课程的要求,处理好本课程与先修课程的衔接以及与后续课程的关系,并结合学生实际,选择合适的教学方法,便于学生接受和掌握。

(四)注意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引发问题,启迪思维,以培养学生自学能力和创新能力为主,处理好基本内容和辅助内容、经典理论与知识更新的关系。

第二十三条 教师要根据专业教学质量标准、教学大纲、教学内容的难易程度与进程特点编制好授课计划表,授课计划表在开课前经系(部)主任审核后执行。授课计划表的教学内容应具体到每一节次课,参考书、习题、答疑时间、课堂讨论、教具(模型、挂图)、实验内容、采用的现代化教学手段等都应在备注中注明。授课计划表一式两份,一份交教学院(系),一份教师本人留用。鼓励教师使用电子授课计划表,在条件成熟时,上网公布,便于学生查阅。

第二十四条 任课教师在开课前,至少应备好一学期课程的三分之一以上的内容。对新开课和开新课的教师则要求至少备好一学期课程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内容。鼓励教师使用多媒体教案,在条件成熟时,上网公布,便于学生查阅。

第二十五条 在保证达到教学要求的前提下,教师应结合教学内容介绍自己的学术观点和研究成果,但不得随意增减学时或变动教学基本内容。因改革教学内容需作较大变动时,应经系(部)主任同意后,报分管教学副院长批准。

第二十六条 每门课开课前,任课教师应对实验课、习题课、课堂讨论、上机操作、演示实验、多媒体教学等教学手段和教学内容的配合等做好充分准备。任课教师应结合和针对不同专业特点,创新教学方法,注重开展研讨式、启发式、混合式教学,注重开创网络教学和翻转课堂教学,尽量增强课堂吸引力,努力提升教学效果。

第七章

第二十七条 授课仪式要求:上课要庄严举行仪式,彰显神圣感。教师要注重仪表,着装得体进入教室,整理讲桌、摆正教学工具,端庄候课;上课铃停后,教师刚劲有力喊上课,全班起立,向教师问好,教师环视全班后,欠身15度左右还礼,请学生坐下,然后转入严肃认真的上课状态。特殊情况由任课教师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仪式要求。

第二十八条 授课内容要求:

(一)有坚定的社会主义政治方向,授课内容文明、博雅、科学。

(二)遵循教学大纲,全面、系统地介绍学科知识、实际操作技能和学习方法,突出教学重点和难点;要注重学科前沿,讲授本学科最新理论,将科研成果及时转化为教学内容,向学生传递科学技术发展新信息。

(三)课程第一节课,要以适当的方式自我介绍,以增加师生间的了解;要扼要介绍本课程的教学计划、基本内容、考核要求和学习方法,说明本课程教学中作业、实验、测验、期中和期末考试在总成绩中的比重等;要列出与所授课程密切相关的课外参考资料,使学生掌握系统的学习方法,扩大知识面。

第二十九条 授课纪律要求:

(一)不迟到、不拖堂,不提前下课,不私自调课、停课或更换教学地点和内容。

(二)不得在课堂抽烟、嚼槟榔等,不得在课堂上接听电话。

(三)除身体健康原因和特殊课型外,原则上必须站立授课。

第三十条 授课工具要求:

(一)教师授课必须携带教材、电子教案和纸质教案进入课堂。

(二)授课时要尽量使用多媒体课件,在使用多媒体课件授课前,要精心准备好与多媒体课件相对应的纸质讲稿,以确保出现停电、设备故障等情况时能正常使用粉笔板书授课。

(三)多媒体课件的内容要科学准确、逻辑严密,符合学生的认知规律,繁简应与教学目的、教学内容相适应;图表正确,图文并茂,视觉效果良好,文字简练规范,字号适当,宜动态显示的尽量动态显示,不得仅简单地列示标题、定义、提纲和讲稿文字。

(四)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前提下,任课教师使用的课件应争取在学院或学校教学资源网上发布,供学生课后学习。

第三十一条 授课能力要求:

(一)使用普通话(外语课程教学、双语课程教学等特殊情况除外),阐述准确、概念清晰、语言精炼、条理分明、逻辑性强、重点突出。

(二)注重教学互动,采用启发式教学等多种教学方法,引导学生积极思考,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

(三)随时注意教学效果的信息反馈,及时发现教学中的不足,并及时在授课中进行调整。

第八章 习题课讨论课辅导答疑

第三十二条 习题课:课程教学中,任课教师应根据课程的性质和学生的学习需要,安排相应的习题课。教师讲授习题课应选择能开阔学生解题思路,加深学生理解基本理论、基本概念、解题方法的综合性题目,训练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三十三条 讨论课:课程教学中,任课教师应根据课程的性质和学生的学习需要,安排相应的课堂讨论。课堂讨论应选择具有启发性、典型性和理论联系实际的论题,注意培养学生创新思维和创新能力。讨论前教师要指导学生做好充分准备,认真阅读教材、笔记、参考书,深入思考,并将自己的认识、体会、见解写成发言提纲。讨论结束时教师要在总结中肯定正确的意见,纠正错误的观点,表扬有创新性的见解,指出进一步研究的方向,并将讨论课的表现列入学生平时考核成绩范围。

第三十四条 辅导答疑:课程教学中,任课教师必须适时安排辅导答疑环节。辅导答疑分为课堂答疑、课后答疑(包括网上答疑)。辅导答疑以个别为主,共同性的问题可进行集体辅导。教师要本着方便学生、服务学生的理念,运用慕课、微课、微信、QQ等多种渠道实行网上答疑,尽快解决学生学习中的疑难问题。辅导答疑过程中要注意记载学生学习中普遍存在的问题,以利于积累资料、总结经验、进行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

第九章

第三十五条 为了检查教学效果,了解学生对所学知识的理解、掌握和运用能力,督促学生严肃认真地进行学习,教师必须布置和批改作业。作业选题应体现知识的理解和运用,特别要注意启发和引导学生的创新性思维。

第三十六条 教师应严格要求学生认真完成作业,按时收交,认真批改,作好记录。教师批改作业要认真、细致、及时。要指出作业中的突出优点、独立见解和错误之处,对错误之处要检查督促学生进行纠正;对不按时完成作业的学生要进行批评教育;对不合要求者,应返回令其重做;对抄袭他人作业的学生要进行严厉批评,并令其重做。对缺交作业的学生,应严格在平时考核成绩中予以扣分。

第三十七条 作业一般应全部批改。对于少数作业量大或合班上课人数多的课程,可适当减少批改量,但每次不得少于60人,对其余未批改的,必须进行检查。

第三十八条 作业成绩是学生平时考核成绩的依据之一,教师要严格评分,做好成绩登记,并妥善保管。

第十章

第三十九条 实验是本科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主要教学环节,包括按本科人才培养方案独立设置的实验课程教学和理论课程内安排的实验教学环节。

第四十条 各学院必须加强实验教学的管理,保证实验设备、仪器正常运行。实验课任课教师和实验室工作人员应对学生进行实验室规章制度教育,确保学生人身安全不受伤害、学校财产安全不受无故损坏。

第四十一条 各学院必须认真组织编写好实验教学大纲和实验教学计划,作为组织实施实验教学、规范实验教学过程、检查实验教学质量、指导实验室建设的重要依据。教师应严格按照课程教学大纲、实验教材和实验教学计划要求组织实验教学,不得擅自减少实验项目、学时和内容。

第四十二条 教师应提前告知学生下次进行的实验项目内容与要求,要求学生认真做好预习并写出实验预习报告,对未做预习的学生,不允许参加该实验项目。

第四十三条 实验课前,教师要会同实验技术人员共同检查实验仪器和设备,使其处于完好状态,以保证实验的顺利进行;要亲自做预备实验,全面了解和掌握实验中遇到或可能出现的问题,并做好实验记录。

第四十四条 实验课开始前,教师应清点学生人数。对迟到15分钟以上或无故不上实验课者,以旷课论处;因故未做实验的学生必须补做方可取得成绩。实验课过程中,教师应在场巡视指导,及时解决学生在实验中遇到的问题;应严格要求、加强检查,认真审查学生的实验数据,了解学生的实验操作技能。实验完成后,教师应督促学生写出科学规范的实验报告,并仔细批改。

第四十五条 实验课结束后,教师应根据学生的实验操作技能和实验报告等综合评定学生实验成绩。对于单独设课的实验课程,按一门课进行成绩考核。

第十一章

第四十六条 实习分为专业见习、专业实习(生产实习)、毕业实习(教育实习)等,是实现人才培养目标,增强学生实践能力和综合素质的重要环节,是本科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学院、系(部)应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组织教师按实习的性质和实习大纲、与实习单位共同制订实习教学计划,包括实习目的、内容、日程、实习单位、人员安排、具体要求等,经教学院分管教学副院长批准后,于实习前印发给学生。

第四十七条 实习领队必须由教学经验丰富、对实习工作熟悉、工作责任心强、有一定组织和管理能力的教师担任。实习领队要带领实习指导教师提前了解和熟悉实习现场的情况,制定实习实施具体方案。

第四十八条 实习出发前,指导教师应组织学生学习实习大纲、介绍实习计划,并做好思想动员工作。实习期间,指导教师必须严格执行实习计划,不得擅自提前或推迟结束实习;必须坚守岗位,不得随意离开实习场所;紧密联系实践,带着问题、带着任务、带着课题,认真指导学生实习,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不断改进实习教学方法,提高实习质量;以身作则、言传身教,严格要求学生,全面关心学生的思想、学习、生活、健康与安全。

第四十九条 实习结束后,指导教师应对学生的实习报告进行批改,并根据学生的实习报告、实习单位的鉴定材料以及学生的表现,评定其实习成绩;同时要认真撰写实习工作总结,并向学院负责人汇报。

第十二章 课程设计与课程论文

第五十条 课程设计与课程论文是对学生进行专业知识训练的重要环节。指导教师应按要求编写好课程设计指导书。课程设计与课程论文选题深度和工作量要适当,保证达到教学要求,且绝大多数学生能在规定的时间里完成。

第五十一条 指导教师必须熟练掌握课程设计内容及方法或课程论文的研究范围,并做好必要的准备。

第五十二条 教师对学生要严格要求,严格训练,培养学生严谨的治学态度和严肃的科研精神。同时注重发挥学生的主动性和创造性,使学生在受到设计或撰写论文初步训练的同时,发现并挖掘学生的创新能力与学术潜力。课程设计或论文完成后,教师应组织学生进行答辩,然后综合评定成绩。

第十三章 课程考核

第五十三条 课程考核的目的是检查学生对所学知识的理解程度和创新能力,评定学习成绩,督促学生系统地复习和巩固所学课程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检查总结教学情况。

第五十四条 课程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课程考核类别分初修考核和重修考核两类。初修考核是指学校为第一次修读本专业培养方案中规定课程的学生组织的考核,重修考核是指学校为初修考核不合格的学生组织的考核。

第五十五条 课程考核组织施行分类管理。原则上涵盖文、理、工任一科类各专业的公共基础课和学科基础课(专业基础课),由教务处负责组织,其余课程由各开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并报教务处备案,由教务处安排督查与抽检。

第五十六条 任课教师和学生所在教学院需对学生的初修考核资格进行审查。学生初修考核(通识教育课程、公共选修课除外)不合格,应按规定参加重修考核。学生因转学、转专业、休学、出国(境)交流等原因导致课程缺修且需补修的,按重修的方式与程序办理,取得的成绩计为初修成绩。学生在初修考核期间因病或因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核者须申请缓考,获批者其缓考课程按重修的方式与程序办理,参加开学重修取得的成绩计为初修成绩。未办理手续无故不参加考核者,以旷考论处。

第五十七条 教师必须严格按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考试大纲规定对学生进行考核。考试要注重知识考核与能力考核相结合,命题采用A、B卷,由教务部门选择其中之一作为考试试卷。公共基础课和学科基础课(专业基础课)应统一命题,集中阅卷。试题应体现课程的基本要求和创新性,做到严格命题、科学评分。学生学习成绩的记载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执行。

第五十八条 考场实行监考和巡视制。监考教师必须按考场规则和考场要求提前15分钟进入考场,排定学生座次,清理考场,查验考生身份,维护考场秩序,查处违纪和舞弊行为。开考后,监考教师不得擅自离开考场,不得做与监考无关的事,发现学生违纪舞弊应立即制止。巡视人员按考试要求检查考场情况,协助处理考场违纪、作弊行为及各种突发事件。

第五十九条 考试课程成绩采用百分制评定成绩,考查课程成绩采用五级记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评定成绩。课程成绩一般由平时成绩和考试成绩构成。平时成绩由考勤、学习态度、课堂提问、作业、实验、平时测验等内容构成,平时成绩占总评成绩的比例为10%-30%,个别课程需增大平时成绩比例的(不得超过40%),应在开课前经开课单位审议通过,报教务处审批。任课教师应注重过程性考核,在该门课程第一次授课时将考核方案和标准告知学生,并在教学过程中作好记录,存档备查。学生档案成绩表中只显示课程的最高成绩,重修成绩在学生成绩档案表里予以标注。

第六十条 课程考核结束后,教师一般应在7天内,完成阅卷评分并录入教务管理信息系统,同时打印成绩单、填写成绩分析表及课程教学小结表,经系(部)主任审核后,将学生答题册等考核材料送交开课学院教务办公室。实行统考的课程由承担该门课程教学任务的系(部)统一安排阅卷评分工作。

第六十一条 所有教学工作人员在课程考核中都必须切实做好保密工作。考核命题结束后,原始命题由命题负责人负责保管,草稿等文字材料要即刻销毁;试题存储设备(包括计算机硬盘、软盘、移动硬盘、U盘等)要加密储存;试卷印制程序应严格按学校有关保密规定进行,试卷印制单位要签订保密责任书,任课教师不得以任何名义到学校非指定印刷单位印制试卷。

第十四章 毕业设计(论文)

第六十二条 毕业设计(论文)是培养学生综合运用基本知识能力和创新能力的综合性教学环节。各学院应精心布置毕业设计(论文)工作任务,事先调研学生的选题兴趣,并根据教师的研究领域有针对性地为学生安排指导教师。

第六十三条 由指导教师提出毕业设计(论文)的题目,指导教师应说明选题的理由和具备的条件,以及应达到的要求。题目应具有一定的创新性,且须经系(部)审查通过。题目确定后,不得随意更换。中途因故确需更换题目的,应报分管教学副院长批准。指导教师负责指导学生确定毕业设计(论文)选题,并明确毕业设计(论文)的创作和写作标准。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在毕业实习前正式向学生下达,包括题目名称、基本要求、内容、完成期限等。

第六十四条 担任指导工作的教师,应是学术水平较高、教学经验较丰富、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或讲师及以上职称。指导教师要熟悉毕业设计(论文)教学环节,严格按照毕业设计(论文)大纲等资料指导学生做好开题报告、方案制定、论文撰写、答辩等工作。

第六十五条 毕业设计(论文)的指导教师要定期检查学生的工作进度,及时解答学生遇到的疑难问题,并积极引导学生自我研究,自我创新,自己解决理论与实践问题。学生的毕业设计(论文)任务完成后,由指导教师对毕业设计(论文)进行审查并提出修订意见,对定稿写出具体评语,给出参考成绩,经评阅人写出评阅意见后再组织学生答辩。

第六十六条 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工作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相关学院应成立相应的答辩委员会和答辩小组,答辩小组成员结构应科学合理,每个小组参与答辩的教师不少于3人。

第六十七条 每位学生的整个答辩时间为15-30分钟,其中,设计(论文)的介绍一般应控制在15分钟之内,教师提问和学生的具体答辩时间不少于10分钟。

第六十八条 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工作结束后两周内,各学院要认真写好工作总结,整理好相应材料并存档,并将成绩评定结果报教务处。

第十五章 检查反馈与反思改进

第六十九条 日常教学检查:

(一)教学秩序检查。校领导,教务处、各教学院、学生工作处(部)负责人组成日常检查组,负责对教学秩序进行监督、检查,以杜绝教师、学生上课迟到、早退、旷课等不良现象发生。

(二)听课检查。各级领导要深入课堂听课,教师之间要相互听课,听课后坚持评教、评学,帮助教师改进教学。校领导每人每学期听课不少于4次;教务处处领导每人每学期听课不少于5次,其他职能部门处(部)领导每学期听课不少于4次;各教学院分管教学副院长、各教学院系(部)正副主任每学期听课不少于8次;学校教学督导团每人每学期不少于40次,并要定期向教务处提交听课记录;各教学院每个学期末都要将本学院听课情况进行汇总,并向教务处提交书面报告。

(三)查课。教务处处领导、科长,教学院分管教学副院长、各教学院系(部)正副主任、教务办主任要定期或不定期深入课堂查课,每学期不少于5次。

第七十条 定期教学检查:定期教学检查包括期初检查、期中检查(教学礼拜主题活动检查)、期末检查。

(一)期初检查。坚持不懈地开展开学第一天五个一检查活动,由全体校领导带队,党办校办商相关职能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对全校教学准备工作进行全面检查,重点对教学设施情况、教学楼卫生情况、教师到岗情况和学生到课情况等进行进门检查。

(二)期中检查。时间安排在第10-11周,采用教学院自查和学校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检查的内容为教学环节及教学的组织与管理情况。各教学院安排适当的公开课并组织教师听课、评课;组织召开教师座谈会、学生座谈会,广泛听取师生对学校教学、管理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组织学生对任课教师的教学情况做出客观的评价。学校对各教学院教学情况和公开课活动开展情况进行抽查。期中检查前,各教学院需向教务处提交本次检查的实施方案;期中检查结束后,各教学院需对本次检查的实施情况、检查结果、检查总结报教务处。教务处对各教学院检查情况进行汇总通报。

(三)期末检查。期末检查的重点是期末考试工作,包括考试安排、命题制卷、考试纪律、教师监考、成绩评定、成绩分析等,以及本学期教学工作总结、教学档案归档和下学期工作安排等。

第七十一条 专项教学检查:学校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实习实训和实验课程、毕业设计(论文)、通识教育课程(公共选修课)等专项教学检查。

第七十二条 督导检查:督导团成员要切实发挥教学监督与指导作用,深入教学第一线(理论教学、实践性环节)听课调研,随机抽查教师的讲稿(教案)、教材、学生作业、课程考核材料、实验报告以及实验教学准备与指导情况,加强教学过程的监督与指导,并根据检查和听课情况撰写督导团教学检查工作总结。

第七十三条 结果反馈:教务处要将收集的各类教学状态信息和教学督导听课的数据进行整理,及时将监测到的教师授课准备、课堂教学效果、教学条件、课堂纪律、到课率及晚自习等情况反馈校领导和各单位,以便及时准确地掌握教学状态与学风状况。教学检查中如出现教学或教学管理差错与事故,则根据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十四条 反思改进:各机关处室、直属单位以处室或科室为单位,以提高管理和服务质量为主题,召开专题研讨会,重点反思履职尽责情况;各教学院以教学系(部)或者教研室为单位,以提高教学质量为主题,重点反思专业教学中存在的问题;所有教师集中时间与精力,重点反思课堂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各学生班级召开主题班会,重点反思自我学习和学风问题。全校上下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坚持靶向治疗,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制定相应权力清单与责任清单,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措施报教务处,并认真落实到位。教务处及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六章 教学研究

第七十五条 教学研究是指研究、探讨教学经验、教学思想、教学改革情况、教学难点与重点学科建设、专业建设、教材建设、教学系(部)管理与建设和教研课题研究等方面的行为。各系(部、课程组)每月应组织一次以上教研活动。

第七十六条 各系(部)应于开学后第二周对本学期教学研究活动作出计划,报分管教学副院长批准后执行,教务处对各系(部)的教学研究活动情况进行抽查。

第七十七条 教师必须参加系(部)组织开展的业务活动,积极参与教学法研究与教学改革活动,积极申报与承担各级各类教育科学研究、教学改革与教学建设项目,并将教学改革与研究成果及时推广运用到教学实践中。

第十七章

第七十八条 担任教学任务的全体教师和从事教学管理的人员必须认真学习、熟悉本规范,并严格执行。本规范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各学院院长和分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负责督促执行,由教务处负责组织检查工作执行情况。凡违反本规范规定的行为,按学校有关处理办法进行相应的认定、处理。

第七十九条 本规范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八十条 本规范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湖南科技大学本科教学工作规范》(科大政发〔2011〕65号)同时废止。

湖南科技大学教材建设与管理办法

(科大政发〔2017〕147号)

第一章

第一条 教材是体现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载体,是组织教学、传授知识的基本工具。教材建设和管理是高等学校教学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保证。为进一步加强学校教材建设与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教材建设与管理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行动指南,按照党的教育方针和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教材工作政策要求,以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为依据,以选用和编写优秀教材为重点,全面提高学校教材建设和管理水平。

第三条 学校教材建设以体现先进理念、反映最新成果、推进研究性教学为基本原则,重点围绕基础课程教材改革、专业课程教材创新和辅助教材建设三个方面进行,全面整合教材资源,推进精品教材建设,力争推出一批国家级规划教材及优秀教材,提升学校教材建设整体水平。

第四条 学校教材管理工作的具体任务是:规划、组织学校教材研究与建设工作,不断提高教材质量,适应高素质人才培养的需要;做好教材的选用、征订和采购工作,保证按时、保质、足量供应教材,确保教学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章 教材建设

第一节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教材建设工作委员会,主任由分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主任由教务处处长担任,成员为各教学院分管教学工作的院领导和学校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教务处分管教材工作处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教材建设工作委员会是教材建设工作的领导和监督机构,其主要任务是:

(一)对教材建设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

(二)指导制定学校教材建设规划。

(三)负责学校规划教材立项审定。

(四)指导教材研究,组织教材评估、评优,并向教育主管部门推荐。

(五)审查、监督教材建设专项基金的筹集和使用。

第六条 教务处是教材建设的主管部门,其主要任务是:

(一)制定教材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教材研究、评价和评优工作。

(三)组织教材选用、征订工作。

(四)组织国家、省(部)级规划教材的推荐申报工作。

(五)教材建设专项基金经费管理。

(六)落实学校教材建设工作委员会对教材建设的决策,对教材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学校教材建设工作委员会汇报。

第七条 教学院成立教材建设评审小组,教材建设评审小组组长原则上由学校教材建设工作委员会的委员担任,成员3-5人,由各教学院指定或选举产生。教学院教材建设评审小组接受学校教材建设工作委员会的领导,负责本单位教材建设规划,组织本单位教材研究和教材评估、评优,对本单位内部资料进行审核,对本单位的自编教材进行初审及推荐。

第二节 建设原则与要求

第八条 学校坚持积极扶持、保证质量、严格审批、量力而行的原则,结合优势学科、特色学科及精品课程建设情况制订学校教材建设规划。

第九条 学校鼓励教师依据学校教材建设规划组织规划教材选题与编写工作。

(一)规划教材选题的重点是受益面较广的基础课、专业基础课及有一定特色的专业课教材;体现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改革成果的教材;体现学校学科优势和特色的教材;解决教学急需,填补学科空白的教材。

(二)与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以下简称马工程重点教材)相关课程教材不列入学校各级教材评审、推荐范围。

(三)规划教材编写实行主编负责制,按照文责自负原则,主编负责全书的统稿和书稿质量。主编应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较高的学术造诣,在本学科有所建树,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具备三年以上该门课程的教学实践。

(四)规划教材编写基本要求:

1.规划教材编写要求高起点、高规格,反映现代教育思想观念、人才培养模式和课程结构改革成果,符合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对人才培养的需要。在体系上要有所创新,内容上要有所更新,方法和手段上要有所革新。

2.规划教材编写要以促进学生综合能力培养为出发点,符合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及课程教学的要求,适应素质教育的需要。

3.规划教材编写要体现改革的精神,反映本学科国内外科学研究和教学研究的新知识、新成果、新成就、新技术。

4.规划教材内容要以最新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为依据,有效保证课程教学的基本要求。

5.规划教材编写体例要求规范、科学。

6.书稿扉页上应列主编姓名和工作单位以及审稿人姓名和工作单位。

第十条 教师可根据课程教学的实际需要,编写课程讲义、实验(实习)指导书,学校不统一发放实验指导书、讲义等内部资料性出版物。

第三节 申报与评审

第十一条 学校规划教材申报与评审

(一)学校规划教材指由本校教师任第一主编(编著)、通过学校教材建设工作委员会审定立项的教材(文字、声像、电子等形式)。学校在坚持择优选用教材的基础上,鼓励教师编写出版规划教材。申报学校规划教材必须是我校本科教学需要、由我校教师任主编的主体教材而非教学参考书,不包含学术专著、翻译教材和教辅材料(习题、案例、试题库、工具书等)。教材载体形式不限,学校鼓励数字化多媒体教材(纸质教材+电子教材+课程网站)的编写。

(二)学校规划教材申报与评审程序

1.学校规划教材建设项目的申报工作原则上每年一次,建设周期一般为两年,每年4至5月进行申报及评审。

2.主编填写《湖南科技大学立项规划教材申报表》,递交打印书稿及电子稿,经所在教学系(部)及教学院教材建设评审小组审核推荐,由教务处将申报教材送校外两位副教授以上职称的同行专家评审,经学校教材建设工作委员会审定后,确定拟立项规划教材,在教务网上公示一周无异议后报分管教学副校长签字生效。

第十二条 省(部)级、国家级优秀教材推荐申报

(一)为激励教师编写更多的优秀教材,进一步推进学校教材建设工作,发挥优秀教材的示范和辐射作用,促进教学质量的提高,学校鼓励和支持教师积极参与省(部)级、国家级优秀教材申报工作。

(二)省(部)级及以上优秀教材申报工作以学校为单位统一组织。教学院按要求向学校推荐申报,学校对符合申报条件的教材经学校教材建设工作委员会评审后按名额择优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申报。

(三)申报条件与办法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相关文件为准。

第十三条 省(部)级、国家级规划教材推荐申报

(一)为进一步加强我校教材建设工作,提高教学质量,充分发挥规划教材的辐射、带动、示范作用,争取更多的教材入选省(部)级、国家级规划教材,学校鼓励和支持教师积极参与省(部)级及以上规划教材申报工作。

(二)省(部)级及以上规划教材申报工作以学校为单位统一组织。教学院按要求向学校推荐申报,学校对符合申报条件的教材经学校教材建设工作委员会评审后按名额择优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申报。

(三)学校鼓励教师加强与重点出版社、同行专家联系,合作编写教材,争取作为出版社重点教材推荐申报国家级规划教材。

第四节 奖励与监管

第十四条 学校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和措施,积极推进教材建设工作。

(一)建立教材质量评估制度,积极推荐优秀教材参加国家、省(部)级立项规划教材申报及优秀教材评选。获得国家、省(部)级立项规划教材及优秀教材奖的有关人员根据学校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资助或奖励。

(二)教务处每年年初对上年度已出版的省(部)级及以上规划教材进行资助,我校教师任第一主编的国家级立项规划教材按2.0万元/项进行资助,任第二主编的国家级立项规划教材按1.0万元/项进行资助(第一主编为校外人员)。我校教师任第一主编的省(部)级立项规划教材按1.0万元/项进行资助。

(三)学校对省(部)级及以上优秀教材进行奖励,具体按《湖南科技大学奖励办法》文件规定执行。同一套(种)教材,同一年度不同层次的项目奖励标准就高安排,不累加。

第十五条 学校鼓励广大教师积极开展教材研究,教材研究的内容主要包括:教材内容及体系、新版及国外教材的推荐与评介、教材编写及使用经验交流、教材管理等。

第十六条 教材建设项目所在教学院教材建设评审小组负责教材建设的日常管理和检查工作,配合制定教材建设及教材使用工作计划,并负责解决教材建设中的困难;教务处负责教材建设项目的中期检查、经费划拨、经费支出审批。教材建设项目负责人在项目批准的当年12月填写《湖南科技大学教材建设项目中期检查表》报教务处,教务处组织人员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七条 学校教材建设专项基金包括学校教材建设专项基金和上级财政教材建设专项拨款。学校每年从事业经费中划拨一定数额的经费用于教材建设,并逐年加大建设力度。

第十八条 教材建设基金使用范围

(一)省(部)级、国家级规划教材的资助。

(二)省(部)级、国家级优秀教材的奖励。

(三)国外原版教材的引进。

(四)国家级规划教材配套的数字化多媒体教材建设。

(五)教材评审与教材研究经费。

第十九条 教材建设基金的审批与管理

(一)教材建设专项基金经费由学校教材建设工作委员会负责审批。

(二)教材建设专项基金经费由教务处负责管理,严格按专款专用的原则执行。学校教材建设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教务处)和财务处对项目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各类项目经费开支和报账,由经办人、证明人和项目负责人签字并经教务处相关领导批准后到财务处报账。当年没有使用完的经费可接转下一年度使用。每年学校审计部门将对教材建设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对违规使用项目经费的现象,学校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章 教材管理

第一节 教材选用

第二十条 教材选用应体现科学性、先进性、适用性,须优先选用国内外公认的专业(行业)经典教材或优秀教材,确保优秀教材进课堂。教材选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学生应配备其所属专业培养方案必修课程的教材。

(二)优先选用近三年出版的省(部)级以上立项规划教材、获奖教材及教育部教学指导委员会推荐教材,使优秀教材成为教材选用的主体,提高教材的优选率。结合学科、专业调整,合理选用教材。

(三)凡开设与马工程重点教材相应课程的哲学社会科学专业,都应将马工程重点教材作为指定教材统一使用。相关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对于马工程重点教材统一使用工作承担主体责任。

(四)教学大纲要求相同课程应采用同一种教材,原则上一门课程只能选用一种教材(实验课可配发实验教材)。如确因教学改革需要而增发辅助教材的,须由所在教学院提出,经教务处审批后实施。

(五)校内教师主编出版的教材,未经学校或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评审立项的一概不予选用。

(六)通识教育课程、公共选修课原则上不统一选用、发放教材。

(七)保持教材使用的稳定性和连续性,选用教材计划一经审批,不得随意更换。

第二十一条 教材选用严格按照教学院、学校两级审批程序办理。教材选用程序为:

(一)每年5月、11月初,教务处下发教材选用、征订通知,并在校园网发布各类教材信息,以供选用教材参考。

(二)教学院各系(部)根据教学计划确定教材选用计划报教学院教务办汇总,教学院教材建设评审小组审核后,经分管教学副院长签字、盖章后报教材科。经教务处审核通过后生成下学期教材选用计划。

(三)全日制本科学生培养方案中规定课程的教学用书统一归口教务处教材科按程序征订、发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向学生出售、摊派教材。

第二十二条 教材科建立国家、省(部)级立项规划教材、获奖教材及教育主管部门、教学指导委员会推荐教材信息库,建立学校自编教材及选用教材版本信息库,促进教材管理信息化。

第二十三条 学校选择教材供应商时,将优惠供应学生教材作为前提条件,学校不从教材供应中赢利,确保学生权益。

第二节 教材征订

第二十四条 教材科每年5月进行秋季教材征订、11月进行次年春季教材征订。教材征订程序为:

(一)教学院各系(部)根据《湖南科技大学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及学校教材选用计划预订教材。

(二)教学院教务办汇总本院预订教材计划及教师用书计划,经分管教学副院长签字、盖章后报教材科。

(三)教材科根据学期教学计划认真核对各教学院报送的教材征订计划,汇总报分管副处长审批后订购,做到不漏订、不重订、不错订。

第二十五条 教师凭教学任务书在开学前一周至开学后四周内领取所任课程教材,其教材费由学校支付。学生在开学前三日内以班为单位领取预订教材。

第二十六条 学校逐步实行教材管理与教材经营分离的原则,推进和完善教材供应社会化改革,通过招标或其他方式选择教材供应商。除与学校签订教材供应合同的教材供应商外,校内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学生征订、供应教材。

第三节 教材招标采购

第二十七条 加强和规范教材采购工作,依据《湖南科技大学招标管理办法》《湖南科技大学教材采购招标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对教材实行招标采购。

第四节 教材款结算

第二十八条 按计划征订的教材依据当学年教材采购招标折扣、实际发放量结算

第二十九条 学生预交教材款由学校财务部门归口管理,专款专用。学校每年5月份与学生结算一次教材款,按实结算,多退少补。对于中途退学、转学等特殊情况,各教学院应及时通知学生前来教材科办理教材结算手续,方可离校。

第三十条 严格教材出入库手续,每年年底进行一次仓库盘存,做到帐物相符。教材库房每年报损一次,报损工作由教务、财务、审计、监察等部门共同进行。

第四章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湖南科技大学教材建设与管理办法》(科大政发〔2011〕74号)同时废止。

湖南科技大学本科实践教学管理办法

(科大政发〔2011〕69号)

第一章

第一条 实践教学是本科教学过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专业培养目标的重要环节。加强实践教学的规范管理,培养学生专业基本操作技能、研究创新能力与创业意识,对于推进素质教育,深化教学改革,贯彻落实我校厚基础、宽口径、强适应、有特长的办学理念,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

第二条 实践教学包括实验教学、实习和设计。实习包括教学实习、认识实习、生产实习和毕业实习。设计包括课程设计、毕业设计。

第三条 为保证实践教学的质量,理顺实践教学的校院两级管理体制,规范各实践教学环节的组织管理与教学,建立和完善相关的管理和教学文件,使实践教学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实验教学管理规定

第一节 实验教学的内容、目标和要求

第四条 实验教学是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主要教学环节,实验教学包括按人才培养方案独立设置的实验课程和理论课程内安排的实验教学环节。

第五条 实验教学的基本任务是:对学生进行实验技能的基本训练,使学生了解科学实验的主要过程与基本方法,验证和巩固理论知识,加强理论联系实际,培养和提高学生的观察能力、动手能力、分析能力和独立工作的能力,严谨治学的工作态度,主动研究的探索创新精神。

第六条 实验课是学生的必修课程,不得免修。

第二节 实验教学任务

第七条 实验教学任务由本科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实验课程确定。各院(系、部、中心)和实验中心(室)应根据实验教学任务书安排任课教师和实验人员,组织实验教学。

第八条 任课教师应在上学期结束前,根据实验教学任务书和实验教学大纲认真填报下一学期应开实验课的《实验教学授课计划表》一式三份,经教学院(系、部、中心)分管负责人审核签字后,由教学院(系、部、中心)汇总,一份报教务处实践教学科,一份送承担实验任务的实验中心(室),一份由教学院(系、部、中心)留存。

第九条 实验课表一经下达,未经同意,不得随意改动,学校、教务处、各教学院(系、部、中心)按实验课表进度检查计划执行情况和实验教学质量。因特殊原因需要调、停、补课的,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教学院(系、部、中心)分管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实践教学科,到开课的实验中心(室)办理调、停、补课手续。

第三节 实验教学文件及管理

第十条 实验教学大纲是实验教学的重要指导性文件,是组织实施实验教学、规范实验教学过程、检查实验教学质量、指导实验室建设的重要依据。本科专业培养方案中的课程内实验、独立设课实验必须有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学大纲一经批准执行,不得随意变动。若确属教学要求或硬件条件不能满足等情况需要变更实验内容的,必须严格按照实验项目变更申报程序执行。

第十一条 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是体现实验教学目的、内容和方法的重要载体,实验教学必须配备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实验教材的选用应由实验教师提出,由系(部、中心)主任和院领导审核确定,要求尽可能使用近三年的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若自编讲义,由系(部、中心)提出申请,院领导审核后报教务处审批,按学校自编教材管理办法实施。

第十二条 实验项目卡片是实验教学的重要资料之一,是实验开出的基本依据,实验室必须建立健全实验项目卡片。实验中心(室)应加大实验内容的改革力度,从内容要求、实验方法到设备配置,力求反映现代科技水平,将科技成果引入实验教学。在实验项目中要适当减少验证性实验,加大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的比重,同时,努力创造条件指导学生开展研究创新性实验活动,逐步实行实验开放教学。

实验教师应按实验大纲要求填写《实验教学计划表》,若变更、新增实验项目,须由实验教师提出书面申请,经教学系(部、中心、实验室)主任同意,教学院分管领导批准并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核,审核通过方可变更。每年10月底前各实验中心(室)要填写《××××学年实验项目开设变更情况表》,并报实践教学科汇总。

第十三条 实验报告是学生分析、归纳、总结实验数据,讨论实验结果并把实验获得的感性认识上升为理性认识的过程,是教师考核学生实验成绩的主要依据。实验报告要用规定的实验报告纸书写,实验报告的内容包括:实验名称、学生姓名、班级、学号和实验日期;实验目的和要求、实验原理、实验环境、实验步骤、实验数据记录和计算、实验结果分析和讨论;实验心得、备注或说明等。实验报告要真实反映实验结果,不得伪造。实验室的每个实验项目都要有标准实验报告,由教学系组织有关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编写和审定。

第四节 实验教学组织

第十四条 实验室在组织实验教学时,要提前做好实验仪器设备和实验材料的准备工作,对拟开和新开实验应由实验教师试做,并提供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实验项目卡、试做记录、实验报告、仪器设备使用说明或操作规程、实验(或操作)注意事项等教学文件资料及实验教具。

第十五条 实验教师在实验前,必须清点学生人数。对迟到15分钟以上或无故不上实验课者,以旷课论处;因故未做实验的学生必须补做方可取得成绩。

第十六条 学生首次上实验课,实验教师必须宣讲《学生实验守则》和实验室有关规章制度及注意事项。对不按规定操作、损坏仪器设备、丢失工具者,按学校有关管理办法执行;对严重违反实验室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或不听指导的学生,实验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有权责令其停止实验;对造成事故者,追究其责任。

第十七条 实验教师在实验前,应对学生的预习情况进行检查,并简明讲解与本次实验有关的基本原理、实验方法和该实验的目的、任务,提出主要仪器设备使用及操作注意事项。抽查和讲解时间应掌握在15分钟左右,未预习或预习达不到要求的学生不得参加实验。

第十八条 实验教师要科学组织,合理分组,注重学生动手能力的培养。要求基础课实验、上机实验、操作实验 l 人/组,专业基础课实验 2 人/组(大型设备及系统装置除外),专业课实验和集中综合性实验视专业要求而定,一般不得超过6人/组。分批实验在可能的情况下采取大循环实验,否则,应利用课余时间安排分批实验,以确保实验项目的教学时数。

第十九条 实验教师讲解要少而精。实验中,实验教师不能包办代替,要让学生独立操作实验,鼓励学生勇于探索和创新。实验教师要巡回检查,进行规范指导。

实验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应根据实验室的性质、实验内容和要求,积极引导学生树立严谨的工作态度和科学作风。为确保实验教学的质量,每名实验教师所指导的学生人数原则上不超过20人。

第二十条 实验教学实行原始记录纸签字制度,实验教师必须让学生独立操作实验,仔细观察,做好原始记录,并检查每组学生的原始记录纸,检查合格签字后返给学生,凡达不到要求者必须重做。实验用原始记录纸式样由实验教师自定。

学生依据经实验教师签字的原始记录纸完成实验报告,并与实验报告一起上交。凡未经实验教师签字的原始记录纸或实验报告数据与原始记录纸不符者,按未参加本次实验处理。

第二十一条 实验课结束后,实验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要检查学生是否整理好仪器、搞好清洁卫生,同时要检查仪器、工具缺损情况,如发现有缺损,应立即组织当事人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报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二条 实验教师要对实验报告提出严格要求,数据处理、报告编写、绘图、分析讨论要求做到严密、严格、严肃。对实验报告要认真批改,指出错误所在,登记成绩。对不合格的实验报告要根据具体情况要求学生重做实验或重写实验报告。实验报告中存在的共性问题,应在下次实验课时讲解清楚。凡因各种原因没有完成必做实验项目的学生,必须在理论考试前进行补做,否则不得参加理论考试。

第二十三条 学校和各教学院(系、部、中心)除实行实验教学督导制和加强日常检查外,每学期进行一次期中实验教学质量检查,并将书面检查情况交实践教学科。学校将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实验教学和实验室工作的抽查和评估。

第二十四条 总结经验,建立实验教学档案。实验教学档案主要包括:实验教学文件、实验教师教案和试做报告及实验开出情况记录;仪器设备的使用、维护、修理情况;学生实验报告、学生在实验过程中常见问题的原因分析及解决办法;有关实验室建设、实验教学研究及提高实验教学质量的文献资料等。

第二十五条 实验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要认真研究实验教学规律,不断改进实验教学方法,吸收科研和教学的新成果,改进和开发实验新装置,更新和合理安排实验内容,逐步增开综合性和设计性实验,并创造条件设立一定数量的实验项目供学生选做,充分利用实验室的特点,加强学生实践能力、科学作风和创新精神的培养。

第五节 实验教学考核

第二十六条 每次实验成绩,可根据预习、实际操作、动手能力、科学态度、创新意识、实验结果、实验报告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

第二十七条 单独设课的实验成绩,可根据每次实验的成绩综合评定,若进行期末考试应以实验操作为主,最后评定成绩时,平时与期末考试比例由教师根据实验教学大纲确定。未单独设课的实验成绩,根据实验教学时数占总学时情况,按相应的比例计入课程总成绩。实验成绩不合格,不能参加所属理论课程的考试。

第二十八条 实验课不及格,必须重做实验后方可补考。实验缺课三分之一,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

第二十九条 实验课程考核成绩(非独立设课的实验考核成绩应按比例计入课程的总成绩)由任课教师登记入册,交院(系、部、中心)教务秘书进行成绩登录并纳入学生学籍管理系统进行管理。

第三章 实验中心(室)工作规定

第一节 基本任务

第三十条 根据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的规定承担实验教学任务,负责编写或完善实验教材、实验指导书等教学资料,安排实验指导人员,以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第三十一条 根据教学和科研发展的需要,更新实验项目,增加综合性、设计性和创新性实验;增加选修实验项目,增开研究性实验项目。注重学生实验能力的培养和严谨的科学态度与作风的训练;完善实验教学的考核办法,加大实验教学考核在课程教学中所占的比率,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

第三十二条 实验中心(室)应努力提高实验技术,完善技术条件,改善工作环境,确保高效率、高水平地完成教学、科研实验任务。在保证完成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开展社会服务、技术开发与技术交流活动,同时应遵守保密制度,严守机密。

第三十三条 积极创造条件,主动接纳教师、高年级学生、研究生和科研协作单位在实验中心(室)进行科学研究工作。实验中心(室)要逐步实现对学生全天开放。

第三十四条 配合管理部门切实搞好仪器设备、低值易耗品的购置、使用、维护、维修、计量及标定等基础管理工作,努力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和利用率,积极开展实验装置的研究和自制工作。

第三十五条 做好实验环境和劳动保护工作。实验中心(室)要针对人体有害的环境进行有效防护,切实加强实验中心(室)环境的监测和劳动保护工作。

第二节 体制与管理

第三十六条 实验中心(室)工作实行以校为主,校、院两级管理的管理体制。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各教学院应确定一名院领导负责本院实验中心(室)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实验中心(室)实行主任负责制,实验中心(室)主任负责实验中心(室)的全面工作。

第三十七条 学校实验室建设委员会对实验中心(室)建设、高档仪器设备布局及科学管理、人员培训等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咨询,并提出建议。

第三十八条 教务处实践教学管理科是学校实验中心(室)建设与管理工作的职能机构,负责全校实验中心(室)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十九条 实验中心(室)的调整与撤销,设施的改造、扩建和更新计划,均由有关部门经充分论证提出方案,报学校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条 加强实验中心(室)仪器设备的统一使用和管理,提高设备的利用率。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按《湖南科技大学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管理办法(试行)》与《湖南科技大学教学科研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试行)》执行。如出现利用率低或较长时间不用的仪器设备,主管部门将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四十一条 加强对实验材料的统一管理。各类实验材料均应设立明细帐目,健全领用登记手续。易燃、易爆、剧毒物质和贵重、稀缺、民用性强的物品,均应有专人保管,专人领用。各类材料的领用、消耗均应准确计量、详细记录,并及时给以补充。对一年以上不用的实验材料,设备管理部门有权调拨处理。

第四十二条 加强实验技术管理,重视有关计量、分析、测试、维修和技术档案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第四十三条 实行科学管理,完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实现计算机对实验中心(室)的工作、人员、物资、经费、环境状况等信息进行记录、统计和分析,及时为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反映实验中心(室)真实状况的准确数据。

第四十四条 实行实验教学的统一计划、统一安排。各实验中心(室)于每学期末报下学期教学实验、科研实验和其他对外服务的实验计划。

第四十五条 严格遵守国务院颁发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安全保密的法规和制度,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等方面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经常对师生开展安全保密教育,切实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四十六条 逐步建立学校实验中心(室)的各种评估制度,逐步开展实验中心(室)评估工作,使实验中心(室)工作进入整体优化的运行轨道,并充分调动实验中心(室)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四十七条 学校定期或不定期对实验中心(室)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与实验中心(室)的建设、下一年度的经费计划挂钩。

第三节 人员与职责

第四十八条 学校实验中心(室)工作人员包括:从事实验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人。各类人员要有明确的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同时要做到团结协作,配合密切。

第四十九条 实验中心(室)工作人员分专职和兼职两类,实验中心(室)专职人员的定编、考核和调动等按有关人事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十条 实验中心(室)设主任一名。实验中心(室)主任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负责本实验室的正常运转。

(二)拟订本实验室建设的长远规划,年度仪器设备申购计划、低值易耗材料的购置计划、实验室改造计划。

(三)组织编写或修订本实验室实验教学大纲和实验教学指导书,确定教学实验项目、科研项目,制订每学期的实验教学及科研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贯彻执行上级规章制度,组织制订本实验室各项实施细则并督促检查。

(五)负责本实验室财产的使用与管理,定期组织仪器设备的检查、校正和维修工作。

(六)抓好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使用与管理,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与使用率。

(七)负责组织完成本实验室承担的教学、科研任务,组织开展实验教学和管理改革。

(八)安排本实验室各类工作,负责实验人员考核、评比、业务学习与技术培训工作。

(九)在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组织安排对外技术服务工作。

(十)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十一条 实验中心(室)必须有能组织和指导高水平装置的研制和改造、主讲2门或2门以上实验教学课程、能具体指导本科生和研究生的实验工作、能消化、吸收和使用引进的大型仪器设备、并有从事科学研究能力的高级实验师。高级实验师的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建设实验中心(室)教学体系和教学内容,编写实验教材和实验教学指导书。

(二)负责新的教学实验的教学设计方案和专业设计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

(三)承担实验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

第五十二条 根据实验中心(室)的规模和性质,每个实验中心(室)应有1-3名实验技术人员,其主要职责是:

(一)管理好实验中心(室)的仪器设备,做到物和账完全相符。

(二)维护实验中心(室)设备和环境清洁整齐,做好实验中心(室)的卫生和安全工作。

(三)认真做好每次实验的准备工作,包括样品的配制和仪器的准备等。

(四)当好实验教师、实验师和高级实验师的助手,配合高级实验技术人员进行教学和科研工作。

(五)熟练掌握有关仪器的使用和操作,保证仪器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六)遵守和执行实验中心(室)有关规章制度,完成本职工作。

第四节 考核内容及方式

第五十三条 实验中心(室)的考核内容

(一)实验中心(室)的研究方向是否清楚,近期和中期的研究目标是否明确,是否完成了规定的实验教学任务。

(二)经过装备的实验中心(室)具备何种实验条件及水平,实验中心(室)建设过程中承担的主要教学和科研任务及成果,有无创新及突破性成就。

(三)实验中心(室)人员配备及学科配套情况是否得当。

(四)人才的培养方式及水平。

(五)建设经费使用和仪器配备是否适当,财务账目支出是否清楚。

(六)实验中心(室)开放评价。实验中心(室)开放的各项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已开放的课题内容及承担情况。

(七)管理水平及学风评价。

(八)实验中心(室)匹配经费的落实情况。

(九)配套及支撑条件落实情况。

(十)存在问题的解决办法及发展设想。

第五十四条 实验中心(室)的考核方式

(一)由被考核实验中心(室)根据考核内容,提供建设总结报告、经费决算报告、实验中心(室)开放、运行及各种规章制度执行情况报告。

(二)实验室建设委员会组织检查小组,根据考核内容和实验中心(室)建设总结报告等进行检查,并提出检查意见。

实验室建设委员会组织考核专家小组,听取实验中心(室)建设总结报告和检查小组的意见,进行各种形式的实地考察,对实验中心(室)的教学成果、学术发展和研究能力以及开放运行准备工作进行评议,采取书面或集中开会等方式,由专家委员会主任主持评议并提出考核专家委员会评议书。

实验室建设委员会审核全部考核文件,在落实解决考核工作中提出的各项问题后,将考核结果报送学校,在分管校领导的主持下,会同人事部门决定对实验中心(室)的奖惩。

第五节 实验室安全、劳动与环境保护

第五十五条 实验室的安全与环保工作是做好实验室工作、确保国家财产与人身安全的基本保证。

第五十六条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教学院负责实验室工作的院领导同时负责实验室安全和环保工作。实验室主任对本室的安全与环保工作负有直接责任。

第五十七条 各实验中心(室)必须有安全检查员,安全检查员有权对任何违反安全的行为和现象提出批评。由保卫处和实验中心(室)管理部门组织不定期的安全检查,并负责向上级领导汇报检查结果,对违章现象提出处理意见。

第五十八条 校、院各级领导和实践教学及设备管理部门的工作计划、工作指导、布置、检查、总结和各种评比活动,都要把安全与环保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基本工作内容。

第五十九条 实验室要设立一名兼职安全员,协助实验室主任全面抓好本室的安全与环保工作。根据实验室自身情况特点,协助实验室主任制定好安全与环保制度,负责本实验室的安全与环保检查及治理。

第六十条 安全员要经过培训,要具备一般的消防与防范知识。安全管理制度和设备安全操作规程,都应张挂在明显易见的地方,严格执行,不得违章。

第六十一条 对新建、改造、扩建的实验室工程项目,新设备的购置,新工艺、新技术的采用,旧设备改造等都必须考虑到安全与环保,要具备安全与环保措施。一定要将消除有毒、有害气体和物质的设施与主体工程相互配套,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并坚持竣工时严格验收制度。

第六十二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不准随意拆卸与改装,一些备有安全装置的仪器设备不得随意拆除其安全装置,确需改装时必须先书面请示院领导批准并报请设备管理部门审批备案。

第六十三条 实验室范围内的沟、坑、井、洞,必须加装盖板,确保使用安全方便。

第六十四条 加强对易燃、易爆、剧毒物品及放射性物品的使用和保管工作,设立专库存放危险品,并指定专人负责,严格执行领用危险剧毒物品的审批登记手续。实验中心(室)要对初次进入本室工作的人员进行安全和保密教育。

第六十五条 易燃易爆物品放置要远离仪器室、化学药品室和要害部位。仪器室、化学药品室、要害部位和使用、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严禁烟火。确因特殊情况必须动用明火时,必须先向保卫处请示批准,在采取恰当的防范措施之后,再动工操作,以防不测。

第六十六条 可燃性气体钢瓶与助燃气体钢瓶不得混合放置,各种钢瓶不得接近热源、明火,要有防晒措施,禁止碰撞与敲击,保持油漆标志完好,专瓶专用。使用的可燃气瓶要与使用的火源保持10米以上的距离。

第六十七条 指导教师负责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并做好安全指导,要害部位要由指导人员当场监督。

第六十八条 新进实验室人员(含外来实习、协作以及外来施工人员)都必须先进行安全教育,掌握安全技能与防范措施,具有自我保护能力后,才能动手操作。特殊工种须经劳动局安全技术培训,持劳动局颁发的合格证书上岗操作。

第六十九条 外单位施工、废旧设备撤除,操作人员须经我方验证,具备安全操作资格,双方签定安全协议,在我方监督人员现场监督下执行。如有违章,我方监督人员有权令其立即停止。如发生事故,将依法追究肇事者、双方单位责任人和分管领导的责任。

第七十条 实验室的电路设计与改装要充分考虑室内用电设备、器具的用电量和插座位置,在确保安全使用的前提下,进行合理设计,采取正确、文明的施工手段,确保施工质量。不得随意乱扯临时电线,确有需要时,要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用后立即撤除。凡规定办理安全使用证的电器设备,要具备安全使用证。

第七十一条 实验室必须配备符合条件要求的消防器材。消防器材要放在明处,取用方便,周围不得堆放杂物,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十二条 炸药库、剧毒品库要严格安全措施。坚持两人管理、两把锁锁门、两人一起领用制度。

第七十三条 加强对从事高温、低温、辐射、病菌、噪声、毒性、激光、粉尘、超净等对人体有毒有害环境中工作的实验人员的劳动保护工作,并定期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在上述环境中工作的实验人员按有关规定享受特殊行业津贴和劳保待遇,其他实验人员可根据实验工作性质和工作时间,按有关规定享受一般劳动保护用品待遇。实验工人的劳保物资由后勤管理处统一发放,接触毒品的劳保津贴由实验中心(室)管理部门会同人事处审核发放。

第七十四条 实验室要遵守国家环保规定,不得随意排放废气、废液、废渣和噪声,对三废要妥善处理,对噪声要积极防治。经常保持实验室设备、设施、室内、室外环境清洁卫生。

第七十五条 发生安全事故,要积极采取有效应急措施,及时处理,防止扩大和蔓延。重大事故要在保护好现场的同时,立即向上级分管领导报告。事故发生后,及时书面上报,上报时不得隐瞒事实真相,以便做好事故原因分析,作好责任者的教育工作,进一步强化防范措施。

第七十六条 造成安全与环保责任事故的,根据事故情节轻重,对肇事者和责任人,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分别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七条 实验室要制订出切实可行的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并认真做好安全检查纪录。

第四章 本科学生实习工作规定

第一节 实习工作的管理

第七十八条 各教学院成立以分管教学副院长为组长的实习工作指导小组,负责制定实习计划、审核和检查实习安排、准备和进行情况。实习前集中组织学生进行实习动员,强调实习的目的、意义和实习纪律,确保实习任务按计划完成。

第七十九条 在实习期间,指导教师应带领学生坚持政治学习,进行社会实践和社会调查,引导学生向实习单位的教师、工程技术与管理人员、工人学习,组织学生积极参加生产现场的实际工作,解决实际问题。

第八十条 实习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及实习纪律,自觉服从实习单位和实习指导教师的教育和管理。对不听从安排、违反实习纪律、对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者,指导教师有权中止其实习,并报告教学院领导、教务处或学生工作部(处),按违反校规校纪处理。

第八十一条 实习期间,学校领导和教学部门人员要深入实习现场进行实习检查;非全校性的学生实习,由实习学生所在教学院的实习工作指导小组组织人员或指定实习带队老师进行检查,了解实习情况,帮助解决实习中的困难,加强与实习基地的联系,并填写《湖南科技大学学生实习情况检查表》,返校后送交教务处。

第八十二条 为了加强同实习基地的联系,了解学生在实习中的表现和情况,实习结束返校前,各实习点指导教师须将《湖南科技大学学生实习情况调查表》交给接受实习单位的有关人员填写,加盖公章后交教务处。

凡未交《湖南科技大学学生实习情况检查表》和《湖南科技大学学生实习情况调查表》的,将核减其实习工作量。

第八十三条 实习结束返校后,各教学院实习工作指导小组必须组织实习指导教师认真进行实习工作总结,并写出总结报告(汇总报告)和实习典型事迹报告,填写《普通高等学校实习教学基本情况调查表》及其他各种表格(汇总表)报送教务处实践管理科。

第八十四条 教务处根据各教学院实习总结、实习调查表和实习典型事迹报告,并参照实习检查情况写出全校的学生实习总结,向分管校领导汇报。

第二节 实习要求、计划和安排

第八十五条 学生实习包括教育实习、认识实习、生产实习和毕业实习。

第八十六条 全校各专业必须按教学计划和实习大纲制定相应的实习计划,并报送教务处一份。

第八十七条 各专业实习计划应体现如下内容:

(一)师范生

1. 认识实习:由教师组织学生到中(小)学见习观摩,学习中(小)学教学和教育管理的实际经验。跟班听课,学习指导教师的教学经验。深入班级跟班管理,熟悉学生。认真备课试教,制定班主任工作计划。

2. 专业见习:通过专业见习使学生将所学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基本技能有机地结合起来,且能综合运用于专业实践活动中。通过现场实地考察,获得感性认识,巩固和扩大基础理论知识。培养学生调查研究、理论联系实际和独立工作的能力。培养学生观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实际能力。

3. 教育实习:要根据教材、教案的要求,运用教育学、心理学原理,遵循教学规律,结合授课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接受能力,把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科学地传授给学生,把重点、难点、疑点处理妥当,注意运用启发式教学,积极进行双边活动,调动全体学生的视、听、读、写的积极性;教态力求自然,语言、板书要规范;在传授知识的同时,注重思想教育,寓思想教育于教学之中;注意培养学生的思维能力和创新能力。

(二)非师范生

1. 认识实习:与学生社会实践结合进行。通过对典型的生产经营企业或施工单位的认识,使学生对本专业涉及的生产过程有一个感性认识,初步树立工程观念,为后续课程的教学创造条件。同时根据现场的情况和社会实践的要求组织学生进行社会实践。

2. 生产实习:主要以工人身份顶岗或跟班劳动的形式进行。引导学生热爱劳动,深入实际,培养学生观察、分析和解决生产实际问题的能力,使学生初步掌握本专业的主要生产技能。

3. 毕业实习:主要以工程技术人员身份顶岗或跟班劳动的形式进行。引导学生深入实际,综合运用所学的专业理论知识和生产技能,培养学生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及生产的组织管理能力,并在工作中结合自己的毕业设计课题(论文)收集各种资料。

实习环节应紧密联系生产实际进行,各教学院应推行带着问题进行认识实习,带着任务进行教学、生产实习,带着课题进行毕业实习的实习方法,主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不断提高实习质量。

第八十八条 各教学院、系必须根据各专业实习大纲的要求,组织编制当年各类实习的具体实习指导书,由教学院分管教学副院长审核后于实习前一周内印发到每个学生手中,使学生明确实习的目的、内容和日程安排,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八十九条 各教学院在拟定学生实习地点时,应首先考虑在本省或邻省内就近的实习基地安排。在有条件的地方可签订长期实习基地协议书,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九十条 各教学院应在实习之前安排人员前往实习地点联系。实习地点确定后,应将详细的实习地点、指导教师及时报告教务处,严格禁止没有计划、没有明确实习地点或边实习、边联系的现象。对不报实习地点、擅自行动的指导教师,学校将予以通报批评。

第三节 学生实习成绩的考核

第九十一条 学生实习成绩采用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计分制。主要由带队教师会同实习现场有关人员根据学生的实习记录、实习报告、现场对学生进行实际考核,并结合其政治思想表现、行为规范、实习态度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第九十二条 不及格标准

凡是有以下条件之一者,其实习成绩为不及格:

(一)在规定的实习时间内,不论何种原因,出勤天数不到三分之二者。

(二)实习报告及图件,经指导教师审阅认定为不及格或抄袭他人报告或请人代写报告、代绘图件者。

(三)实习过程中学习态度很差(听课不作笔记、参观不作记录)、实习纪律很差,不服从管理,实习单位反映差,师生反映不好,未达到实习要求者。

第九十三条 及格标准

(一)出勤天数达到规定时间的三分之二以上,参加生产劳动达到规定天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二)实习结束前,进行考查、答辩或审阅实习报告,指导教师认定基本符合实习大纲要求,实习收获一般。

第九十四条 中等标准

(一)出满勤和参加生产劳动达到规定的天数,实习态度较好。

(二)按照实习计划要求,实习记录,图件齐全。

(三)进行考试答辩或审阅实习报告,指导教师认定符合大纲要求,实习收获较好。

第九十五条 良好标准

达到中等标准,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积极参加实习过程,努力学习技能,积极分析思考问题,掌握技术知识较快。

(二)积极参与完成一定的教学、生产任务,主动提出各种建议,受到接受实习单位好评,显示出具有较好的动手能力或业务能力。

(三)积极参与专业性、业务性服务工作,取得较好的效益,受到接受实习单位的欢迎,显示出具有较好的业务或生产的组织和管理能力。

第九十六条 优秀标准

达到良好标准,积极学习各种技能,独立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在专业性、业务性服务中,具有创新性,工作表现突出或有突出成绩与成果,或受到接受实习单位领导的表扬。

第九十七条 实习成绩的填报

(一)实习点学生成绩,由带队指导教师用学生成绩单填写,一式二份,实习结束后交所在教学院。

(二)在实习点学生成绩汇总一周内,由各教学院教学秘书按专业、实习类别以学生班为单位,将学生实习成绩单报教务处实践管理科。

第九十八条 学生实习成绩不及格或缺实习成绩的处理

(一)实习成绩不及格的学生可以申请重修实习一次,其重修实习的成绩只能计及格与不及格,并注明重修二字。

(二)因病不能参加正常实习的学生,经学校指定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可以申请重修实习一次。重修实习的成绩仍按五级分制记分,不注重修二字。

(三)学生重修实习一般应利用暑假进行,实习时间、内容、要求不变,实习单位、指导教师由学生所在教学院实习工作小组负责联系安排,并报教务处备案。

(四)毕业实习不及格者,可延长其实习时间,经考核及格后,方可进行毕业设计,但设计时间不得延长。

(五)学生重修实习,无论何种原因,经考核仍不及格者,不发给毕业证书,按结业处理。

第四节 实习指导教师的选派与要求

第九十九条 各专业实习地点应选派政治思想好、工作认真负责、实践经验较丰富,有较高业务水平的人员担任实习指导教师。

第一百条 各专业选派的实习指导教师,经教学院分管教学副院长批准后,由教学院教学秘书到教务处统一领取指导实习教学任务书。教务处将凭此任务书存报核算教学工作量。

第一百零一条 指导教师在带学生实习前,必须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一)熟悉实习大纲和基本要求。

(二)了解实习单位满足实习要求的情况。

(三)安排食宿,了解交通情况。

(四)制定并落实好实习计划。

第一百零二条 实习指导教师除50岁以上教师外,原则上要与学生同吃、同住。

第一百零三条 实习指导教师不仅要负责对学生的业务指导,更要负责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要以身作则,做学生的表率。教师指导实习工作情况,作为对其考核晋升的依据之一。

第一百零四条 实习指导教师对学生应严格要求,严格训练、严格考核。在实习指导中,应严格按照教学计划执行,不得随意增减实习时间和实习内容,一经查实学校将予以通报批评。

第一百零五条 指导教师在指导学生实习中,必须积极主动地同实习单位配合,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学生的实习工作。同时还必须注意协调好学校同实习基地的关系,并和实习基地的有关人员一道采取切实措施,保证实习学生的安全。

第一百零六条 学生实习过程中所出现的突发事件,指导教师必须立即报告教学院领导或教务处,重大事件应及时向分管校领导和主要校领导报告。

第五节 实习经费管理

第一百零七条 实习经费分为实习教学经费和实习基地建设经费。

(一)实习教学经费是指因教学实习活动而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指导教师费用和学生实习费用。

指导教师费用是指本校实习指导教师在本次实习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具体范围包括:(学校)至实习点往返路费、住宿费、实习包干补助费及少量杂费等。

学生实习费用包括支付给实习单位和实习单位指导教师的费用、学生往返(学校至实习点)的路费、住宿费、实习补助费、实习材料费及少量杂费等。

(二)实习基地建设费指为开发、巩固、维持实习基地建设而发生的各项费用。

第一百零八条 实习经费的预算与管理

教务处在每年年底根据本科教学培养方案,向财务处申报下一自然(会计)年度实习经费预算,经财务处审核,学校批准后执行。

实习经费必须专款专用,超支不补,不得挪作他用。各教学院不得突破本院当年实习经费预算总额。实习过程中发生的各类费用也不得突破该类费用的开支标准和总额控制比例。

实习经费的使用要严格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学校财务制度的规定执行,要贯彻厉行节约原则,做到公开、合理和透明。严禁利用虚假发票、虚假事项套取实习经费,一经发现此类事项,将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制度的规定论处。

每次实习结束后,带队教师应在一周内提交该次实习的《湖南科技大学学生实习完成情况汇报材料》,汇报材料应包括实习安排、实习过程、实习质量、学生成绩、实习经费使用、实习组织工作以及意见和建议等内容。汇报材料一式四份,报教学院和教务处审批后分别由教学院、教务处、财务处和教师留存。

教学院、教务处、财务处和纪委监察处按各自职责负责对实习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查。

第一百零九条 各教学院应根据专业特点,尽可能安排学生集中实习。各教学院应安排专人负责实习的财务工作;实习前,要对实习开支做出合理的预算,由分管教学副院长及学校制度规定的管理人员审批后,到财务处办理借款手续;实习过程中,要对实习开支明细进行翔实记录并索取合法票据和原始凭证;实习结束后,要对实习工作、实习开支情况及时进行总结和汇总,经分管教学副院长及学校制度规定的管理人员审批后,到财务处报销冲账。

第一百一十条 指导教师费用的报销

具体报销额度分别按如下实习方式确定:

(一)校外集中实习的,指导教师费用的报销额度控制在当年该专业实习经费总额的20%之内。指导教师可报销跟队或检查期间实际发生的费用,出差补助按教师跟队或检查天数计算。

(二)校外分散实习的,指导教师费用的报销额度控制在当年该专业实习经费总额的10%之内。指导教师只报销检查实习期间实际发生的费用,出差补助按教师检查天数计算。

(三)校内集中实习的,指导教师不报销费用。

(四)指导教师跟队或检查天数根据教师指导、检查实习情况汇总表确定。指导、检查实习出差补助按照学校差旅费开支标准的40%执行(往返学校途中除外)。下井指导实习补助6元/人·天;野外指导实习补助5元/人·天。

第一百一十一条 学生实习费用的报销

学生实习费用的使用控制在当年该专业实习经费总额的70%之内。具体报销规定如下:

(一)教师指导(或授课)劳务费

教师指导(或授课)劳务费是指非本教学院教师指导(或授课)的劳务报酬。实行集中(校内、校外)实习方式时,可以报销教师指导(或授课)劳务费;实行分散实习方式时,不能报销教师指导(或授课)劳务费。

支付教师指导(或授课)劳务费时应由领款人在教师指导(或授课)劳务费明细表中签字。

(二)实习单位管理费

实习单位管理费指因单位接收学生实习而支付给单位的管理费。实行校外集中实习方式时,可以报销实习单位管理费;实行校外分散实习方式或校内集中实习方式时,不能报销实习单位管理费。

(三)学生报销费用

1. 实行校外集中实习的,学生可按实报销往返路费、住宿费、伙食管理费、实习补助费、实习材料费和少量杂费。上述各项学生费用的报销标准按如下规定确定:

往返路费:火车硬座,轮船最低舱位,长途汽车硬座,湘潭城区公共汽车。在实习地就地分散放假学生的回程路费、在实习地集中的来程路费参照同批次实习学生返校费用的60%报销。

住宿费:原则上不得住招待所,应尽可能由实习单位协助解决住宿;若非住招待所不可的,其费用标准应控制在30元/人·天以下。

伙食管理费:实习期间在接受实习单位的职工食堂就餐,必须支付伙食管理费的,应由接受实习单位开具有效财务收据,在合理范围之内凭据报销。

实习补助费:如学生实习费用按教务处的经费安排标准在开支完上述往返路费、住宿费、伙食管理费以及本条款实习补助费等费用后有节余的,可以计发学生实习补助:(1)伙食、交通和通信补助标准为省外5元/人·天,省内4元/人·天;(2)下井实习补助3元/人·天;(3)野外实习补助2元/人·天。

2. 实行校外分散实习的,实行包干报销,由各教学院造表,且包干报销金额不超过该专业该次实习经费的40%。

3. 实行校内集中实习或校内外实习相结合的,按上述办法包干报销后,可适当报销学生实习材料费和少量杂费,且报销金额与包干报销金额之和不得超过该专业该次实习经费的50%。

第一百一十二条 实习经费不得用于非实习的交通和招待。如果需要租车前往实习地,需由带队教师提出、教学院院务会议研究同意,与拥有客运资质的单位签具合同(合同中需明确规定保障师生安全的相关条款和保险条款,以及收款单位及其银行账号,进行转账结算),价格应比市场行情优惠。对实习接待单位的答谢招待费按每次实习不超过1500元控制。

第一百一十三条 实习基地建设经费的使用

实习基地分为校内实习基地和校外实习基地。

校内实习基地建设经费的使用范围:设备购置费、软件购置费、资料购置费、实习教师培训费等。设备、软件和资料购置按学校规定进行申请、论证、审批和招标采购。

校外实习基地建设经费的使用范围:差旅费、交通费、招待费、基地共建费等。

要求在实习经费和实习基地建设经费中报销实习教师培训费的教师,应事先提出外出培训书面申请,经教学院、教务处及人事处分管领导批准后才能派出。培训结束,成绩符合要求才能报销实习教师培训费。

第一百一十四条 实习经费的预支与报销程序

预支程序:实习指导教师填写实习教学工作计划、实习经费预支单,经所在教学院及学校制度规定的管理人员审批后预支实习经费。

报销程序:实习结束后一个月内,实习指导教师提交经教学院和教务处审批后的《湖南科技大学学生实习完成情况汇报材料》、《本校教师指导、检查实习情况汇总表》、《实习接待单位老师指导(或授课)劳务费明细表》、《湖南科技大学实习教学经费开支分类汇总表》、相关票据与实习生名单,经教学院及学校制度规定的管理人员审批后报销。

提交资料、凭单不全和手续不完备者,财务处不受理报销事宜。实习结束后两个月不办理报销手续的,财务处将从预支借款人的工资中扣回借款金额。

第一百一十五条 教务处直接管理的实习经费可用于以下范围内费用的开支:

金工实习材料费水电费、实习基地建设费,实习教学改革及调研费,实习检查及交流费,以及实习管理过程中其他必要开支的费用。

第一百一十六条 学生重修实习的费用处理

(一)实习成绩不及格而重修实习或延长实习的费用由学生自理。

(二)因病重修实习的费用由学校、学生本人各负担一半,学校负担的费用计入该学生所在教学院的实习总经费。

(三)因特殊原因经分管校领导批准未参加实习而重修实习的学生实习费用由学生所在教学院的经费开支。

第五章 实习教学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

第一节 实习基地建设与管理

第一百一十七条 基地的建设和管理由教务处协助各教学院和基地双方共同负责,本着互惠互利、互相支持的原则。

第一百一十八条 各教学院在制定基地专业实习计划时,应兼顾我校各相关专业到各基地进行实习。

第一百一十九条 各教学院与基地签订实习协议书,双方自觉履行各自所承担的职责,并在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上寻求多方面的相互支持与合作,加强学校与基地之间的联系与合作,为提高教育教学质量而共同努力。

第一百二十条 每学年的第一周,基地建设牵头教学院与基地联系,各基地提出可以接纳实习专业及学生人数,双方共同制定实习专业的实习方案。如果基地的条件允许,也可另行增加计划以外的其他专业的实习。

第一百二十一条 相关教学院根据实习计划及时派出人员前往相关基地洽商,落实实习教学任务;编制实习计划,填写《湖南科技大学实习计划安排表》,并分别抄报教务处和相关的基地备案。

第一百二十二条 教学院和基地共同制定基地建设年度计划和实习工作年度计划以及相应的工作制度,确保实习质量和实习工作任务的圆满完成。

第一百二十三条 教学院与基地共同成立实习工作领导小组。实习领导小组要深入了解实习情况,解决实习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制定《实习基地建设措施》和《实习基地实习工作细则》等有关文件,并付诸实施。

第一百二十四条 积极做好每学年度优秀基地评选工作,并报请省教育厅批准,按有关文件精神予以奖励。

第一百二十五条 各基地要制定年度实习基地建设计划,充分发挥基地建设经费的作用,根据年度建设计划分期分批进行建设;有食宿任务的基地还要创造条件建设好实习生公寓;添置必要的图书资料和实习设备。

第一百二十六条 各教学院实习生进入基地后,必须自觉服从基地的领导,自觉遵守《湖南科技大学学生守则》和基地的规章制度。实习工作结束后,基地应对实习工作进行实事求是的整体评价,填写《湖南科技大学学生实习情况调查表》,加盖公章后交实习带队教师转送教务处。实习结束后两个星期内各教学院(系)将实习工作总结、《普通高等学校实习教学基本情况调查表》及其他各种表格(汇总表)、实习成绩总表送交教务处实践科备存。

第一百二十七条 实习生要虚心诚恳地接受基地指导老师的指导,努力学习,积极工作;带队老师要正确处理与基地指导老师的关系,在各工作环节中,应虚心接受他们的帮助。

第一百二十八条 实习师生要发扬艰苦奋斗的精神,积极主动、按时保质完成实习任务;基地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尽量为实习师生提供便利。

第一百二十九条 实习师生进入基地实习期间,按学校有关规定支付给基地相应的实习指导费和水电费。基地应提供正式的行政事业单位收费凭据,交实习师生回学校办理报销手续。逾期不办理报销手续的单位(个人)则在下次实习时不予全额预借实习经费。

第二节 与基地的联系与合作

第一百三十条 加强与基地的联系与交流,建立牢固的长期合作关系,每学年邀请基地领导来我校共同研究基地建设问题,并做好年度基地建设工作总结。

第一百三十一条 有计划地接受基地有关人员的学历提高、进修、培训或旁听,并予以经费等方面的优惠;还可利用学校的师资、仪器设备等方面的条件优势,为基地解决一些实际问题。

第六章 本科毕业设计(论文)工作规定

第一节 组织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一百三十二条 根据学校现设教学管理机构,建立校、院、系分级管理体制,实行指导教师责任制,明确分工,协调运行,以确保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管理措施的执行。

(一)校级管理机构。在分管教学校领导的领导下,教务处负责毕业设计(论文)管理,具体由实践教学科安排专人负责具体日常管理工作。

(二)院级管理机构。在分管教学院领导的领导下,成立院毕业设计(论文)领导小组,院教务部门参与毕业设计(论文)管理。

(三)系级管理机构。由系主任负责管理,组织遴选指导教师,并将毕业设计(论文)明确到指导教师个人。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全校的毕业设计(论文)工作在分管教学校领导领导下,由教务处、院、系分级负责并落实完成。

(一)教务处职责。教务处作为校级主管部门负责毕业设计(论文)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 贯彻落实国家教育部及学校上级主管部门对毕业设计(论文)下达的指导性文件的要求和精神,明确整体管理目标,制定符合本校实际、具有本校特色、可操作的管理制度。

2. 将管理目标分解为具体的子目标并落实到部门,协调各职能部门(实验设备等部门)、各学院实施完成子目标,解决在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3. 加强与各教学院间的联系,及时听取各教学院毕业设计(论文)工作情况汇报,做好对各专业开题、中期检查和答辩等环节的检查(抽查)工作。

4. 开展毕业设计(论文)的教学研究,使教师和管理人员通过参加和了解学校专业(学科)建设的改革和发展,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从而提高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质量。

5. 负责毕业设计(论文)的总结工作,其中包括做好工作总结,组织经验交流,评选校级优秀论文和优秀指导教师,编辑《优秀毕业设计(论文)集》等。

6. 负责组织毕业设计(论文)评估工作,做好被上级主管部门抽检毕业设计的组织、送审及信息反馈、经验交流等工作。

(二)教学院职责。教学院毕业设计(论文)领导小组由分管教学副院长和各系主任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1. 贯彻执行学校有关毕业设计(论文)管理规定和部署,根据本院专业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拟定毕业设计(论文)具体工作计划和实施措施。

2. 向各系布置毕业设计(论文)工作任务,进行毕业设计(论文)动员。

3. 组织审定毕业设计(论文)选题。

4. 定期检查各系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进度和质量。抓好题目审查、实习检查、中期检查、答辩等各个环节。

5. 负责组织院级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组,对毕业设计(论文)工作及教学过程的各个环节进行评估和质量检查。

6. 成立教学院答辩委员会和答辩小组,组织答辩,评定成绩。

7. 负责评选优秀论文并向学校推荐。

8. 进行毕业设计(论文)工作总结,并有文字材料。

9. 做好毕业设计(论文)归档工作。

(三)教学系职责。教学系直接组织和指导学生毕业设计(论文),其主要职能是:

1. 贯彻执行校、院对毕业设计(论文)管理的规定。

2. 根据选题原则组织毕业设计(论文)选题报教学院审核。

3. 选定指导教师报教学院审核。应选派思想作风正派、业务水平较高、有丰富教学经验、具有中级或中级以上职称的教师作为指导教师,其中教授、副教授应占一定比例,每位指导教师指导学生人数以不超过6-8人为宜。

4. 将情况(学生姓名、题目、教师姓名和职称、每位教师指导的学生人数等)造表报教学院并就指导要求、日程安排、评阅标准等召开指导教师会议,统一思想和认识。

5. 组织指导教师向学生下达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检查任务书填写情况。

6. 把握检查毕业设计(论文)的进度和质量,考核指导教师的工作,组织对学生的日常管理,可采取指导教师责任制。

7. 按照教学院毕业设计(论文)评价工作要求和部署开展工作。

8. 成立毕业设计(论文)专业答辩小组,具体组织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和成绩评定。

9. 进行毕业设计(论文)工作总结。

10. 将毕业设计(论文)材料汇总并交教学院归档。

第二节 指导教师及其主要职责

第一百三十四条 毕业设计(论文)实行指导教师负责制,每个指导教师应对整个毕业设计(论文)阶段的教学活动全面负责。

第一百三十五条 指导教师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原则上具有中级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并经院领导批准的教师、科研人员或工程技术人员担任。

(二)指导教师应具有实际设计、研究工作的经验,具有与课题相关范围内较全面的知识,教风严谨、业务水平高、责任心强,能够做到为人师表、教书育人、严格要求学生。

第一百三十六条 指导教师在指导毕业设计(论文)时,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端正指导思想、教书育人,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力争在毕业设计(论文)过程中达到既出人才,又出成果双重目的。

(二)指导教师负责指导学生进行开题报告、调查研究、文献查阅、方案制定、设计计算、实验、上机运算、图纸绘制、论文撰写、答辩等各项工作。

(三)指导教师应编写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填写好任务书和进度表的有关内容后发给学生,并定期检查学生的工作进度。

(四)指导教师应对学生的毕业设计(论文)内容提出具体要求,如学生应完成的计算工作、各项试验数据、查阅中外文资料、硬件制作、绘制图纸数量、文献综述、开题报告、毕业设计说明书、毕业论文等。

(五)指导教师应在学生答辩前审查完毕业设计(论文)(包括设计说明书、计算资料、试验报告、图纸或论文等),填写毕业设计(论文)考核评语并评出分数(等级)。

(六)指导教师应保证指导答疑的学时数。

第三节 毕业设计(论文)环节

第一百三十七条 毕业设计(论文)工作分为选题、开题报告、实验(设计、调研等实践过程)、撰写论文、答辩五个阶段。毕业设计(论文)一般应安排在第八(十)学期进行,毕业设计(论文)应保证安排8-12周时间。

第一百三十八条 教务处向各教学院下达毕业设计(论文)教学任务,各教学院在接到确定的教学任务后,制定毕业设计(论文)工作计划,向各教学系布置教学任务,开始实施毕业设计(论文)选题准备工作。各教学系确定题目、指导教师及所带学生人数,并填写毕业设计(论文)选题表,报教学院分管教学副院长审批。教学院组织有关专家对题目进行审定,学生报名选题,教学院视选题情况进行整体协调,各教学院将毕业设计(论文)工作计划报教务处审定,整个毕业设计(论文)选题工作需根据各专业特点,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第一百三十九条 各教学院做好指导教师、学生的思想动员工作,通过教学系由指导教师向学生下达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公布毕业设计(论文)工作要求、毕业设计(论文)质量评分标准等有关管理规定。

第一百四十条 各教学院组织学生按照要求按时将所完成论文或设计说明、中英文摘要等备齐,按照答辩资格审查要求进行毕业答辩资格审查,教学院组织相关教师(或外聘专家)评阅,同时将答辩日程安排报教务处。

第一百四十一条 各教学院组织专业答辩小组开展答辩工作,检查答辩情况,按照学校毕业设计(论文)答辩评分参考标准公正评分。

第一百四十二条 论文或设计说明书等材料由教学系整理收齐交教学院进行资料归档;按2%的比例选送校级优秀毕业设计(论文)报教务处,统一编印《本科毕业生优秀毕业设计(论文)摘要选编》,选送的优秀毕业论文及毕业设计的摘要按下列要求控制篇幅(按A4标准版面计算,一个版面大约1500字):

(一)工科类设计(含中文摘要和外文摘要)不少于6个版面。

(二)理科类论文不少于4个版面。

(三)经、管、文、法、艺术等科类论文不少于4个版面。

第一百四十三条 第八(十)学期结束前,各教学院总结毕业设计(论文)工作,写出书面总结报告,内容包括主要经验、成果、完成情况、成绩分布分析、学生情况及指导教师工作情况和今后工作建议等报教务处。

第四节 选题原则与要求

第一百四十四条 毕业设计(论文)选题应符合专业培养目标,满足教学基本要求,应围绕本学科和专业,提倡选择与当前经济建设、科学研究及社会生产实际相结合,具有一定实用价值的课题;选题应能够使学生达到综合运用所学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获得较全面的训练,通过毕业设计(论文)工作,使得理论认识深化,知识领域扩展,专业技能延伸,锻炼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提高综合素质。

第一百四十五条 课题可以从下列来源取得:

(一)教师的科研任务。

(二)社会有关单位委托的课题。

(三)教师或学生自拟课题。

第一百四十六条 对不同性质的专业,选题时要有不同的侧重点。

(一)文科及经管类专业的选题应突出现实性,紧密结合当前经济、政治、文化生活中的实际问题。

(二)理科类专业的选题应尽可能是在研的科研立项课题。

(三)工科类专业的选题应尽可能是在研的科研立项课题或来自生产实际的课题,强化实践能力的工程类型的课题占较大的比例。

第一百四十七条 教师根据社会发展、企业需要、学生个性差异和特点,设计多样化问题,在面对大多数学生的同时,注意培养优秀学生,以实现因材施教。

第一百四十八条 题目一般先由指导教师提出报告(或由学生提出,经教师初审后提出报告),系主任审核。选题确定后,应向学生公布,学生根据自己的情况和兴趣,申报选题意向。

第一百四十九条 课题分配应做到一人一题(多人同题的,其方向应有所不同,内容不能相同),独立完成;双向选择、教师分配、综合平衡相结合,由各教学院、系视具体情况而定。

第一百五十条 下列情况的题目不宜安排学生做毕业设计(论文):

(一)偏离本专业所学基本知识。

(二)范围过窄过专,达不到全面训练目的。

(三)毕业设计(论文)期间,难以完成或不能取得阶段性成果。

第五节 对学生的基本要求

第一百五十一条 学生应高度重视毕业设计(论文)工作,明确其目的和意义。尊敬教师、团结互助、勤于思考、勇于创新,按照指导教师的要求,保质保量地按时完成毕业设计(论文)。

第一百五十二条 学生须严格遵守学校、教学院及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在校外进行毕业设计(论文)时要遵守所在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

第一百五十三条 严格实行考勤制度。

第一百五十四条 学生必须独立完成毕业设计(论文)工作。套用或抄袭他人成果者,按作弊处理。

第一百五十五条 学生在完成查阅文献或实地考察后,进行毕业设计(论文)工作之前须先向指导教师提交开题报告。

第一百五十六条 毕业设计(论文)要求用A4纸排版打印,书写规范按学校教务处规定的格式。

第一百五十七条 毕业设计(论文)完成后,按下列顺序装入毕业设计(论文)专用资料袋:任务书;开题报告;中英文摘要;指导教师评语,评阅人评语和答辩委员会评语;目录;前言(引言);正文;结束语(含致谢);附录;参考文献;附件图纸。

第六节 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及成绩评定

第一百五十八条 在正式答辩前,各指导教师和评阅人根据《湖南科技大学毕业设计(论文)工作规范》有关内容组织评阅设计(论文)并给出评语。

第一百五十九条 指导教师应对所指导学生的毕业设计(论文)进行全面、认真地审阅,根据对毕业设计(论文)的要求,结合学生在毕业设计(论文)期间工作表现,设计(论文)工作量、完成情况及水平,对学生在外语水平、计算机应用、工作能力及态度写出评语,按百分制给出成绩。

第一百六十条 评阅人评阅要求:

(一)评阅人必须具有指导教师资格。

(二)评阅人不能评阅自己指导的学生。

(三)评阅内容包括:论文的学术或科技水平;论文(设计)格式是否规范;论文所使用的技术方法是否合理;工作量是否足够;论文所得结论是否正确;是否同意参加答辩等。

第一百六十一条 教学院答辩委员会的主要职能

(一)聘请毕业设计(论文)评阅人。

(二)审定学生的答辩资格。

(三)主持并组织毕业答辩工作。

(四)确定学生毕业设计(论文)的最终成绩和评语。

(五)根据工作需要视情况聘请校外专家参加答辩。

第一百六十二条 对答辩的具体要求

(一)参与答辩的教师,原则上必须具有讲师或讲师以上职称。

(二)每个答辩组参与答辩的教师为3-7人。

(三)答辩评分时,各答辩教师要依据答辩内容的正确性、逻辑性、及时性和仪容仪表等,填写答辩评分卡并按百分制打分。

第一百六十三条 毕业设计(论文)综合评分由指导教师评分、评阅人评分和答辩评分等部分组成,具体成绩由教学院根据各专业特点、学生人数等决定。

第一百六十四条 毕业设计(论文)成绩评定采用五级记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

第一百六十五条 各教学院毕业设计(论文)优秀率应控制在20%以内,良好不得超过40%。

第一百六十六条 各教学院推荐校级优秀毕业设计(论文)(按各教学院毕业人数的2%申报)和不及格(待评)的学生的毕业设计(论文)(按各教学院毕业人数的2%)名单及成绩报教务处,由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评审并确定校级优秀毕业设计(论文)和不及格毕业设计(论文)。

第一百六十七条 毕业设计(论文)不及格学生的重修和答辩由教学院安排,并将最后成绩报教务处。

第七节 毕业设计(论文)的归档

第一百六十八条 在全校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结束时,教务处应将下列材料归档:

(一)各教学院的毕业设计(论文)工作计划汇总。

(二)毕业设计(论文)检查的总结材料。

(三)各教学院答辩日程安排。

(四)校级优秀毕业设计(论文)候选人员和不及格候选人成绩统计表。

(五)校级优秀毕业设计(论文)登记表汇总。

(六)校级优秀毕业设计(论文)汇编。

(七)毕业设计(论文)一览表。

(八)各教学院毕业设计(论文)工作总结材料。

第一百六十九条 在全院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结束时,教学院教务办应将下列材料归档:

(一)毕业设计(论文)原件及电子版。

(二)毕业设计(论文)工作制度。

(三)毕业设计(论文)工作计划。

(四)选题表汇总。

(五)答辩资格审查材料汇总。

(六)答辩日程安排。

(七)优秀毕业设计(论文)候选人员和不及格候选人成绩统计表。

(八)毕业设计(论文)一览表。

(九)毕业设计(论文)工作总结材料。

第七章

第一百七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一百七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湖南科技大学实验中心(室)工作制度(试行)《(科大政发〔2004〕61号)、《湖南科技大学本科学生实习工作规定(试行)》(科大政发〔2004〕63号)、《湖南科技大学本科毕业设计(论文)工作制度(试行)》(科大政发〔2004〕64号)、《湖南科技大学实习教学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科大政发〔2004〕73号)、《湖南科技大学实验中心(室)建设立项管理办法(试行)》(科大政发〔2004〕74号)、《湖南科技大学关于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组织管理机构和职责的规定(试行)》(科大政发〔2004〕75号)同时废止。

湖南科技大学实习经费管理办法

(科大政发〔2011〕70号)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若干意见》(教字〔2001〕4 号)精神,加强实习教学经费管理,保证实习教学的顺利开展,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和管理效能,进一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习经费是指因教学实习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指导教师费用和学生实习费用。

指导教师费用包括:学校至实习点往返路费、住宿费、实习补助费及少量杂费等。

学生实习费用包括:支付给实习接待单位指导教师的劳务费和实习接待单位管理费、学生往返学校至实习点的路费、住宿费、实习资料费及少量杂费等。

第三条 实习经费的预算与管理

教务处在每年年底根据本科教学培养方案,向财务处申报下一自然年度(会计年度)实习经费预算,经财务处审核,学校批准后执行。

实习经费必须专款专用,超支不补,不得挪作他用。各学院不得突破本院当年实习经费预算总额。实习过程中发生的各类费用也不得突破该类费用的开支标准。

实习经费的使用要严格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学校财务制度的规定执行,要贯彻厉行节约原则,做到公开、合理和透明。严禁利用虚假发票、虚假事项套取实习经费,一经发现此类事项,将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论处。

教学院、教务处、财务处和监察处按各自职责负责对实习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 指导教师费用的报销

具体报销额度分别按如下实习方式确定:

(一)教师联系实习和检查实习的差旅费按《湖南科技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报销。

(二)跟队指导实习教师往返学校与实习点途中以及从一个实习点转移到另一个实习点途中的差旅费按照《湖南科技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中差旅费开支标准的100%报销,在校外实习点实习过程中的差旅费按照差旅费开支标准的40% 报销。

(三)校内集中实习的,指导教师不报销费用。

(四)对实习接待单位的答谢招待费按每次实习不超过2000元控制。

第五条 学生实习费用的报销

(一)实习接待单位指导教师授课劳务费

实行校外集中实习时,可以报销实习接待单位指导教师授课劳务费;实行分散实习方式时,不能报销指导教师授课劳务费。

支付实习接待单位指导教师授课劳务费时应由领款人签名。

(二)实习接待单位实习管理费

实习管理费指因接收学生实习而支付给实习接待单位的管理费。实行校外集中实习方式时,可以报销实习接待单位的实习管理费;实行校外分散实习方式或校内集中实习方式时,不能报销实习管理费。

(三)学生报销费用

实行校外集中实习的,学生可按实报销往返路费、住宿费、实习资料费和少量杂费。上述各项学生费用的报销标准按如下规定确定:

往返路费:火车硬座,轮船最低舱位,长途汽车硬座,湘潭城区公共汽车。在实习地就地分散放假学生的回程路费、在实习地集中的来程路费参照同批次实习学生返校费用报销。集中实习包车往返的,须有与正规营运公司签订的合同(含保险)和正规发票方可报销。

住宿费:原则上不得住招待所,应尽可能由实习接待单位协助解决住宿;若非住招待所不可的,其费用标准应控制在30元/人天以下。

第六条 实习经费报销程序

实习结束后一个月内(假期顺延),实习指导教师持相关票据经分管教学副院长审批后,到财务处报销。提交资料、凭单不全和证明审批等手续不完备者,财务处不受理报销事宜。

第七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湖南科技大学实习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科大政发〔2009〕40号)同时废止。

湖南科技大学本科生公共选修课的规定

(科大政发〔2011〕71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培养适应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需要的复合型人才,激发学生的学习主动性和积极性,提高教学质量,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选修要求

第二条 学生必须到所属院系办理报到手续并注册才能选课。

第三条 在校生公共选修课的选修时间为大学第二学期至七学期(五年制为第二学期至第九学期),每生每学期原则上能选修1至2门,如果课程资源充足,最多选修3门。

第四条 学生应在教务处规定的选课时间内,按教务管理系统公布的公共选修课开课任务进行选课。

第五条 学生不得选报与本专业培养方案中开设课程名称相同或内容相近的课程,也不允许重复选修同一门课程或与其他课程上课时间相冲突的课程,否则,其所选课程及考核成绩无效。

第三章 选修程序

第六条 教务处根据《湖南科技大学本科专业培养方案》向教学院下发公共选修课教学任务。

第七条 各教学院落实公共选修课开课课程的任课教师,其任课教师必须具有讲师以上(含讲师)职称,分管教学院领导签署意见后,由教学院教务办公室报教务处审核。

第八条 教务处在教学管理系统上公布审核通过的课程,学生可在规定的时间内登录教学管理系统进行选课,选课截止后,教务处对学生的选课情况进行汇总,选课人数少于80人的班级不开课。

第九条 选课结束后,任课教师可以登录教务管理系统查询并打印本人的授课课表学生成绩登分册

第四章 教材管理

第十条 公共选修课教材由任课教师指定,需要教材的学生以教学班为单位自行到教材科预订,任课教师不得硬性规定学生购买或自行向学生出售教材。

第五章 教学管理

第十一条 任课教师必须负责本教学班的管理和考勤,学生缺课3次以上(含3次)取消其上课资格,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

第十二条 学生未经办理选课手续,不能参加课程考核,任课教师不得私自接受学生报名。

第十三条 符合开课条件的课程在教务管理系统上公布且有学生选课后,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因特殊原因需要停课或变更授课时间、地点的课程,必须办理相关手续,经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变更。

第十四条 公共选修课的任课教师应按照必修课的要求组织教学,遵守学校教学工作规范,保质保量地完成各教学环节规定的教学任务。

第六章

第十五条 公共选修课的考核采取考查方式,成绩一律采用等级制,选课后未参加考核或考核不及格者,不能取得相应课程学分,未取得学分的学生需重新选课才能参加课程考核。

第十六条 每个教学班的成绩不合格率原则上在2%以上。

第十七条 任课教师必须在考核结束一周内,在教务管理系统上录入和提交成绩,并将试卷(论文)交任课教师所在教学院存档。

第十八条 学生参加创新和技能活动,每获得一定量的创新与技能学分,可免修同等学分的公共选修课,但免修公共选修课程学分不得超过《湖南科技大学本科专业培养方案》要求达到的公共选修课总学分的50%。创新与技能学分的具体认定按照学校《创新与技能学分认定实施办法》执行。

第七章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湖南科技大学关于本科课程选修及辅修的规定(试行)》(科大政发〔2004〕60号)同时废止。

湖南科技大学课程考核管理办法

(科大政发〔2017〕145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全日制本科教学中课程考核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建设,全面推进课程考核方式方法的改革,规范课程考核行为,严肃课程考核纪律,维护课程考核秩序,提高课程考核质量,充分发挥课程考核的检测、诊断、评价、反馈、改进功能,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教学管理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考核目的

第二条 课程考核是教学管理的重要环节,是检验教学效果、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是教学质量管理与评价的重要内容。通过课程考核,促使学生系统地复习并巩固所学知识与技能,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创新思维,检验学生对知识的理解程度和灵活运用能力,以总结教学经验,推动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

第三章 考核方式、类别和时间

第三条 课程考核方式分为两种:考试和考查。课程考核方式应与《湖南科技大学本科人才培养方案》(以下简称培养方案)一致,符合教学大纲和考试大纲的要求。考试课程成绩由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按一定比例综合计算。考查课程成绩根据平时作业、测验、随堂考查、实验、实际操作等综合确定。在满足考核要求的前提下,鼓励教师结合课程实际对考核方式进行改革。

第四条 课程考核类别分为两类:初修考核和重修考核。初修考核是指学校为第一次修读本专业培养方案中规定课程的学生组织的考核,重修考核是指学校为初修考核不合格的学生组织的考核。

第五条 课程考核可安排在以下三个时间段:期初、期中和期末。期初为开学前后,期中为第12-14周,期末一般为学期结束前两周。初修考核于每学期期中和期末组织,重修考核于每学期期初和应届毕业生毕业学期的期中组织。

第六条 闭卷笔试的时长一般为100分钟,非闭卷笔试的时长由任课教师依据教学大纲和考试大纲确定。考核时长不得在考核过程中临时更改,同一课程初修考核、重修考核时长应一致。

第四章 考核资格审查

第七条 学生必须参加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表,录入教务管理信息系统,归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八条 初修考核的考核资格由任课教师和学生所在教学院审查。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取消本门课程的考核资格,成绩计零分:

(一) 缺交作业(实验报告)累计达全学期作业总量1/3的。

(二)一学期内无故缺课累计超过本门课程学时数1/3的,或超过教师考勤次数2/3的。

(三)含实验的课程,实验不合格的。

(四)应办理选课手续而未选课的。

第九条 任课教师应于考核前一周将被取消考核资格的学生姓名、学号及原因报学生所在教学院。各教学院审核后书面通知相关学生,并汇总报教务处考试中心备案。

第十条 被取消考核资格者,应按规定重修或改修。

第五章 考核命题、制卷和试卷管理

第十一条 考核命题要以教学大纲、考试大纲、教材、任课教师授课内容为依据,覆盖面能反映该课程的基本内容和要求。试题内容应体现开放性教育的特点,立足于基础知识、基础理论的掌握和能力的考查,合理地控制试题量和覆盖面,不出偏题、怪题。既要考核学生对基本理论、基础知识的掌握情况,又要注意考核学生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注重试题对启发学生创新思维和培养学生创新能力的引导。同一课程应根据教学大纲和考试大纲统一命题、统一时间考核、统一阅卷。

第十二条 试题的题型可包含选择题、填空题、是非题、名词解释、问答题、综合论述题、计算题、案例分析题、设计题等。

第十三条 各门课程命题时应拟定覆盖面、试题份量、难易程度相当的A、B两套试卷,两套试卷的试题重复不能超过10%,且同一课程近3年试卷的试题重复率不能超过50%。

第十四条 试题拟定后,须制订参**和评分标准。评分标准应合理公允,便于掌握,对答题的每个环节和要点应分别给出评分要求。

第十五条 笔试试卷命题一律要求使用教务处考试中心统一规定的命题专用纸样本,按照规定格式用计算机打印。

第十六条 命题教师于考前3周准备好A、B两套试卷,由系主任审核并签名,交开课单位教务办公室。教务办公室统筹安排,送教务处指定机构印制。开课单位安排专人在考前到教务处考试中心指定地点仔细检查和清点好试卷,并在考前到教务处考试中心指定地点领取试卷。

第十七条 各教学单位要重视试题库和试卷库的建设工作。全校性公共基础课、学科基础课(专业基础课)和内容相对稳定的专业教育课(专业课),应建立试题库,逐步实现教考分离。其他课程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也应建立试题库或试卷库。

第十八条 要做好试题的保密工作。教务处负责对试卷印制机构进行管理,开课单位负责对试卷流转过程进行管理。命题教师及接触试题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试题。考试后,所有试卷应如数收回,并由开课单位妥善处理。

第六章 考核组织

第十九条 学校成立以分管校领导任组长的考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校考试工作的监督指导。各教学院成立由院长任组长的考试工作小组,负责本学院考试的各项工作。教务处要抓好考核各个环节的组织领导工作,并根据我校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具体要求。

第二十条 监考及考试服务工作是全体教职员工应尽的职责与义务,任何人无特殊原因不得拒绝接受监考或考务任务。各教学院在考前召集会议向全体教职员工宣讲有关考核的文件,要求他们熟悉工作流程、考场纪律,明确各自的职责。

第二十一条 学生工作系统要加强考核前学生的诚信教育工作,组织学生学习考场规则,用典型事例对学生进行诚信教育,教育他们端正学习态度,自觉遵守考核纪律。在考核过程中培养学生诚实、守纪的作风。

第二十二条 课程考核组织施行分类管理。原则上涵盖文、理、工任一科类各专业的公共基础课和学科基础课(专业基础课),由教务处负责组织,其余课程由各开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并报教务处备案,由教务处安排督查与抽检。

第二十三条 由各开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考核的课程,第13周前结束的,初修考核集中在12-14周,第13周及以后结束的,初修考核集中在期末,具体考核时间由各开课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时间段内自行确定,期末考核课程原则上不少于2门,学位课程一般安排在期末。由教务处负责组织的课程,初修考核集中在期末。

第二十四条 为了避免学生考核时间冲突,教务处考试中心要提前安排好本学期由教务处负责组织的课程考试日程(包括考试科目、考试班级、考试时间、考试地点等),经教务处分管副处长审核批准后实施。各开课单位教务办公室随后确定由本单位负责组织实施的课程考试日程,并汇总本单位的监考及巡视安排后,交教务处考试中心备案。

第二十五条 各教学院应选聘责任心强、作风正派、有一定考试工作经验的教职员工作为监考人员,每考场配备监考人员2人。初修考核,由教务处负责组织的,监考人员由学生所在教学院安排,考务工作由开课单位安排;由各开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的,监考人员和考务人员均由开课单位安排。重修考核的监考人员和考务人员原则上均由开课单位安排。

第七章 重修、缓考和旷考

第二十六条 重修考核分为两类:开学重修和期中重修。每学年第一学期的开学重修在开学前组织,学生可报考本专业培养方案中各学年第二学期开设且成绩不合格的课程;每学年第二学期的开学重修在第4周前组织,学生可报考本专业培养方案中各学年第一学期开设且成绩不合格的课程。期中重修于每学年第二学期期中组织,仅应届毕业生可报考本专业培养方案中第6、7学期(五年制第8、9学期)开设且成绩不合格的课程,不允许其他学生报考。

第二十七条 学生初修考核(通识教育课程、公共选修课除外)不合格,应按规定参加重修考核,每次同时报考的课程不得超过5门。

第二十八条 学生因转学、转专业、休学、出国(境)交流等原因导致课程缺修且需补修的,按重修的方式与程序办理,取得的成绩计为初修成绩。已通过学分认定的课程不得参加补修。

第二十九条 在初修考核期间因病或因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核者,须在教务管理信息系统提交缓考申请、送审,并将相关证明材料交学生所在教学院教务办公室。经学院教务办公室和分管教学副院长审核同意后,方准予缓考。教学院对缓考申请应从严控制,考核期间一般不批事假。缓考申请、审核须在课程考核前办结,否则视为旷考。按规定办结缓考程序的学生,其缓考课程标注为缓考。缓考课程按重修的方式与程序办理,与下学期的开学重修一并进行,取得的成绩计为初修成绩。

第三十条 未办理手续无故不参加考核者,以旷考论处,该课程初修成绩计零分。

第八章 考场规则

第三十一条 考生凭准考证(限重修考核)、学生证(身份证)方可进入考场,按指定座位就坐,并将证件放在桌面上以备检查。参加其它各级各类上级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考试,以考生须知要求为准。

第三十二条 考生进入考场,只准携带必需的文具,不得携带书籍、笔记本、报纸杂志、草稿纸(开卷考试除外)及各类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等。允许使用计算器的课程,所带计算器不得有程序存储功能。已带入的,必须放在监考人员指定的地方。未经监考人员同意,考生之间不得相互借用计算器、文具或其他物品。

第三十三条 考生只允许用黑色、蓝色墨水的钢笔、水性笔或圆珠笔进行答题。凡使用铅笔(绘图、填涂答题卡例外)或红笔答卷、不按要求书写学号或姓名、在试卷上做规定以外的记号等,一律作废卷处理。

第三十四条 考试开始15分钟后,迟到考生不准进入考场。考生在开考30分钟后方可交卷,交卷后方可离开考场。离场后不得以任何理由重新进入考场,也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或大声喧哗。

第三十五条 考生不得询问试题题意,遇有试卷分发差错、卷面字迹不清或试题有误,可举手向监考人员示意请求询问。

第三十六条 考生在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不得交头接耳或左顾右盼,不得互相传递东西、偷看或抄袭,不得随意走动,不得起哄,不得夹带,不得代考或交换试卷。

第三十七条 考试结束铃响,考生必须立即停止答卷,并将试卷按顺序整理好后放在桌子上,经监考人员允许后方可离开考场。考生不得将试卷、答题纸和草稿纸带出考场。

第三十八条 考生必须自觉服从监考人员的管理,如妨碍监考人员正常工作,甚至发生顶撞、侮辱、谩骂或威胁监考人员等情况,以违反考场纪律论处。

第三十九条 对于违反考场纪律及考核作弊的学生,根据本办法第九章予以严肃处理。

第九章 考核违纪、作弊的认定及处理

第四十条 对违纪、作弊的处分分为五种: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第四十一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核工作人员的安排,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核违纪,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给予相应处分。

(一)以下行为给予警告处分: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二)以下行为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在考场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2.未经考核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3.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核用纸带出考场的。

4.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三)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四十二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核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核作弊,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给予相应处分。

(一)以下行为给予记过处分: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二)以下行为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2.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3.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或者传、接其他与考试内容相关物品的。

(三)以下行为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2.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3.组织作弊的。

4.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的。

5.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的。

(四)其他作弊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三条 在考核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核作弊行为,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核资格和考核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核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核作弊现象的。

(四)考核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核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核工作人员的管理,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核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考核违纪,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核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核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核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其他扰乱考核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已因违纪、作弊受到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且未解除,再次违纪、作弊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在违纪、作弊事件查处过程中再次违纪、作弊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已因违纪、作弊受到留校察看处分且未解除,再次违纪、作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参加各级各类上级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考试违纪、作弊的。

第四十六条 考核工作人员在考核过程中发现考生具有本办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所列考核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以合法合规的方式获取现场证据材料,如实填写在考场记录表中,考生签字确定后令其离场。考场记录表及物证材料于考核结束24小时内交教务处考试中心。

第四十七条 发现本办法第四十三、四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考核工作人员进行事实调查,收集、保存相应的证据材料,并在调查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对所涉及考生的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第四十八条 学生有违纪、作弊行为,由学生所在教学院查清事实,责成学生本人写出书面材料,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在一周内提出处分建议,一并交教务处考试中心。记过及以下处分,由教务处发文处理;留校察看处分,由教务处提出处分意见,分管校领导签批后由学校发文;开除学籍处分,由教务处提出处分意见,经校务会议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决定后由学校发文。

第四十九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设置6到12个月期限,期内有悔改表现并取得明显进步的,处分期满后,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班级讨论鉴定,教学院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批准后按有关规定发文解除。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真实完整地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五十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根据《湖南科技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章 监考人员职责

第五十一条 监考人员必须熟悉考场规则,认真组织考试,严格监考,如实填写考场记录表,不得中途离场或无故缺席及随意找人顶替。

第五十二条 监考人员应佩戴监考牌,在开考前15分钟进入考场,检查考试的各项准备工作。随机排定学生座次,写在黑板上,以便考生对号入座。

第五十三条 开考前5分钟要核对考生人数和试卷份数,检查考生的就座情况。向考生宣布考试时间(包括开考和交卷时间),宣布考场规则和有关注意事项。检查学生有效证件(重修考核还须有准考证)是否与本人相符,组织考生在签名表中签名。无有效证件或迟到15分钟以上的学生不准参加考试。

第五十四条 监考人员不得随意离开考场,不得在监考时间内做与监考无关的任何事情(包括在考场内闲聊、吸烟、读书、看报、使用通信工具等)。

第五十五条 监考人员不得给学生暗示答案,不得随意延长考试时间。

第五十六条 认真检查考生遵守考试纪律情况,如发现考生有违纪或作弊行为的苗头,应立即给予警告;如发现考生有违纪、作弊行为,应当场停止其答卷,没收试卷、答卷、物证,将有关情况填写在考场记录表中,考生签字确定后令其离场。考场记录表及物证材料于考核结束24小时内交教务处考试中心。

第五十七条 在考试结束前10分钟提示考生准备交卷。考试结束时,应立即宣布停止答卷,要求考生离开考场。

第五十八条 交卷后,监考人员应认真清点试卷和答题册,将答题册按学号小号在上、大号在下的顺序整理,及时交给考务人员,严防试卷和答题册丢失。

第五十九条 违反上述规定的,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章 考场巡视制度

第六十条 考试期间,由校领导、机关处室负责人、教学督导团成员及教学院负责人、教务处工作人员组成的若干小组分教学楼对各考场进行巡视。期中进行的初修考核,巡视人员由各开课单位安排,报教务处考试中心备案,教务处安排巡查;期末进行的初修考核,巡视人员由各开课单位安排,教务处考试中心统筹协调;重修考核的巡视人员由教务处考试中心统筹安排。

第六十一条 巡视人员主要职责是,深入考场,掌握考场动态,检查考试纪律,督促监考人员履行监考职责,协调处理考场违纪、作弊行为及各种突发事件。

第六十二条 巡视人员提前十五分钟到场并佩带好巡视牌,应严肃认真巡视考场,不得中途离场或无故缺席及随意找人顶替,考试结束后才能离开考场。

第六十三条 视人员应填好《湖南科技大学课程考试巡考记录表》,及时送教务处考试中心。

第十二章 试卷评阅及试卷管理

第六十四条 教师严格按照参**和评分标准评阅试卷,做到准确、公正、科学。

第六十五条 凡公共基础课,其考卷应组织集体评阅。提倡采用分题评分、流水作业的办法。

第六十六条 加强试卷管理、试卷分析工作。各教学院应在每学期组织专家对本单位考核的试卷进行抽样分析,督促教师科学命题,并组织专家对教师评卷进行检查,同时应将分析、检查结果在本单位通报并上报教务处。教务处每学期组织专家对全校考核试卷进行抽样分析,对教师评卷进行抽查,并及时反馈结果。

第六十七条 课程考试材料、答题册等课程考核归档材料存放于开课单位,保存期限不少于学生学制年限加3年。

第十三章 成绩管理、录入、查询、更改

第六十八条 成绩登记册主要用于任课教师对学生平时考勤、平时成绩及考核成绩的登记,教务处在每学期开学初提供给学生所在教学院,任课教师也可从教务管理信息系统打印。

第六十九条 学生参加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参加相应的考核合格(考试课程成绩大于或等于60分,考查课程及格及以上),可以取得相应学分。

第七十条 学生参加创新和技能活动,每获得一定量的创新与技能学分,可免修同等学分的通识教育课程(公共选修课),创新与技能学分的具体认定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一条 课程成绩一般由平时成绩和考试成绩构成。平时成绩由考勤、学习态度、课堂提问、作业、实验、平时测验等内容构成,平时成绩占总评成绩的比例为10%-30%,个别课程需增大平时成绩比例的(不得超过40%),应在开课前经开课单位审议通过,报教务处审批。任课教师应注重过程性考核,在该门课程第一次授课时将考核方案和标准告知学生,并在教学过程中作好记录,存档备查。

第七十二条 考试课程成绩采用百分制评定成绩,考查课程成绩采用五级记分制(由高到低依次为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评定成绩。学生档案成绩表中只显示课程的最高成绩,重修成绩在学生成绩档案表里予以标注。

第七十三条 阅卷结束后,教师须对试卷进行复核,成绩一经评定,不得随意更改,更不得私自给学生加分。

第七十四条 学生成绩由学生所在教学院教务办公室负责管理。学生毕(结)业后,《学生成绩档案表》由教务管理信息系统统一生成,由学生所在教学院教务办公室打印2份,审核签名并加盖教学院及教务处公章后,一份放入学生个人档案,一份存入学校档案馆。

第七十五条 课程成绩由任课教师在课程考核结束一周内从教务管理信息系统中录入并送审。学生成绩录入后,任课教师应仔细核查,确保准确无误方可送审。开课单位系主任应在任课教师提交成绩后2天内审核课程成绩。

第七十六条 成绩单的管理

(一)任课教师打印已审核通过的课程成绩单,跨单位课程一式两份,非跨单位课程一式一份(公共选修课、通识教育课程打印一份交教务处教务科)。原始成绩登记册由任课教师交所在单位教务办公室保存。

(二)任课教师和系主任必须在成绩单上签名或盖章。

第七十七条 学生成绩录入教务管理信息系统并审核后,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确实有误的,任课教师或阅卷评分教师必须填写《湖南科技大学学生成绩更改审批表》,并附与更改原因相对应的证明材料,经所在教学院系主任和分管教学副院长审核同意并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在教务管理信息系统上修改。

第七十八条 学生可以通过教务管理信息系统查询课程成绩,如有疑问,可以到学生所在教学院教务办公室咨询。有正当理由要求查卷者可以申请查卷,申请查卷学生到所在教学院教务办公室填写《湖南科技大学学生查卷审批表》,查卷按表中程序进行。申请查卷时间为课程成绩公布后15个工作日内(寒、暑假顺延),过期概不受理。查卷结果由考试中心反馈给学生所在教学院教务办公室,对于查实确有错漏的,任课教师填写《湖南科技大学学生成绩更改审批表》更改成绩,申请成绩更改时间为课程成绩公布后50个工作日内(寒、暑假顺延)。

第十四章

第七十九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八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湖南科技大学课程考核管理办法》(科大政发〔2011〕72号)同时废止。

湖南科技大学本科学生赴境外大学学习管理办法

(科大政发〔2011〕73号)

随着学校办学国际化水平的日益提高,学校与境外大学的校际学生交流活动日益增多。为加强赴境外大学本科学生的学习管理,规范学生获得课程学分及成绩的认定和转换,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习管理

(一)为保证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学校赴境外学习学生的选拔应在二年级、三年级学生中进行,原则上不派出四年级学生。派出学生应品学兼优,在校成绩优良。

(二)交流学生学习的学校应为我校认可的学科水平高、学术声誉好的大学,学习的专业应与学生所学专业相同或相近。

(三)赴境外学校学习的学生应具备相应的语言基础,不鼓励学生到对方学校先学习语言再学习专业课程。

(四)学生在境外学校学习期间,应珍惜学习机会,合理安排课程学习计划,保证学习质量。

(五)学生在境外学校学习期间,不允许以自修的方式取得本校的课程和教学环节学分。

二、课程认定

(一)学生应于回校后的两周内办理课程认定手续,逾期不予办理。

(二)原则上,学生在境外所学课程与其所学专业培养方案上的专业必修或选修课相近或相同的,教务处可以直接按培养方案上的同类课程认定;学生所学专业培养方案中没有列出,但经学校教务处认定为应学习的专业课程,可以认定为专业选修课;除以上情况,其他课程均认定为全校任选课程。学生应修的思想政治课、应用基础课以及毕业论文、毕业实践等课程学分必须在我校获得。

(三)申请课程认定的学生,需填写《湖南科技大学本科课程认定申请表》(一式三份),并附对方学校出具的所学课程成绩单及课程大纲,所在教学院提出课程认定意见并经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

(四)审批后的《湖南科技大学本科课程认定申请表》一式三份,一份存教务处备案,一份由学生本人保存,一份申请表及相关材料由所在教学院存档。

三、学分、成绩的转换及登记

(一)由于不同学校的学期时间长短差异,学生在境外大学获得的课程学分采用以学时换算学分的办法计算,原则上16-18学时对应1学分(可根据学生出国学期我校的教学周数情况适当调整)。

(二)学生在境外大学获得的成绩,若为百分制,则按实际分数登录;若为与我校相同的评分等级,则直接以等级登录;除以上两种情况外,由所在学院根据《湖南科技大学本科学生课程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以居中的原则提供成绩意见,经教务处审批后登录成绩。

(三)学生在境外大学学习的课程经认定后,由教务处于每学期开学10周内直接按课程的中文名称录入成绩系统。所有学习成绩均应在学生学习成绩册中登记(包括不及格的课程)。学生在境外大学学习的课程与在本校学习的其他课程一起计算平均学分绩点。

四、其他

(一)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公派、以学期为单位到境外学习学生的课程管理。自费出国学生按学校规定,可保留学籍一年,但其学习成绩学校不予认可。

(二)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湖南科技大学本科学生赴境外大学学习管理办法(试行)》(科大政发〔2009〕26号)同时废止。

湖南科技大学推荐优秀应届

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实施办法

(科大政发〔2017〕92号)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教学〔2006〕14号)《教育部关于做好2010年农村学校教育硕士师资培养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教师〔2009〕5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推免生)工作,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免试,是指本校应届本科毕业生不必经过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的初试,直接进入复试;本办法所称推荐是指学校按规定对本校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进行遴选,确认其免初试资格并向招生单位推荐。

第三条 推免生工作是激励高校在校学生勤奋学习、积极创新、全面发展的有效措施,是加大拔尖创新人才选拔培养力度,引导高等学校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举措。

第四条 推免生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对学生进行全面考查、择优选拔,做到程序透明,操作规范,结果公开。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本科教学的副校长任组长,成员由监察处、教务处、研究生院、学生工作处(部)、招生就业处、团委等相关单位负责人及专家教授代表组成,负责学校的推荐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由教务处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为确定各学院推免生名额、监督学院推免生工作、审定推免生名单、受理申诉等。

第六条 各学院应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有关负责人和专任教师代表组成的推荐工作小组(其中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的不低于80%),具体实施本单位推荐工作。推荐工作小组须依据本办法,广泛征求师生意见,制定本学院的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细则(以下简称《推荐细则》),作为本单位开展推荐工作的实施依据。《推荐细则》应科学、规范、明确,包括基本要求、推荐类型及名额分配办法、考核比例、最终成绩计算办法和排名规则等内容,经学院推荐工作小组审定并公示,报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后实施。

第三章 名额分配

第七条 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当年教育部下达的推免生名额,按各学院应届本科毕业生人数确定各学院推免生名额,学院按《推荐细则》对学校下达的名额再进行合理分配。农村学校教育硕士师资培养计划(以下简称硕师计划)的名额根据当年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下达的计划指标按一定比例分配至相关学院的相应专业。

第四章 推荐条件与要求

第八条 推免生工作应坚持在德、智、体全面衡量的基础上综合测评,实行择优选拔,从具备下列基本条件的学生中推荐:

(一)纳入国家普通本科招生计划录取的应届毕业生(不含中职专业课教师公费定向师范生等特殊招生类别、专升本、第二学士学位、独立学院学生)。

(二)具有高尚的爱国主义情操和集体主义精神,社会主义信念坚定,社会责任感强,遵纪守法,积极向上,身心健康。

(三)勤奋学习,刻苦钻研,成绩优秀;学术研究兴趣浓厚,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创新能力和专业能力倾向。

(四)诚实守信,学风端正,无任何考试作弊和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记录。

(五)品行表现优良,无任何违法违纪受处分记录。

(六)申请硕师计划的学生须热爱教育工作,志愿到县镇及以下农村学校任教,服从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安排,且所学专业原则上与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分配给我校的岗位学科一致。

第九条 推荐的学生在满足第八条的前提下,还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修完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前三年(五年制为前四年)的全部课程并取得学分。

(二)前三年(五年制为前四年)所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在本年级专业排名前15%(硕师计划为50%)以内;在校期间,在政府组织的学科竞赛中获得国家级奖励或确有特殊学术专长或对学校有特别贡献的学生,经校、院两级推免生工作领导小组认定,所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在本年级专业排名可放宽至前30%。

(三)非外语类专业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不低于425分(艺术、体育类专业取得《高等学校英语应用能力考试证书》);外语类专业对外语水平的要求由外国语学院在《推荐细则》中规定。

(四)申请硕师计划的学生普通话水平等级测试结果须在二乙及以上并符合教师资格证的办理要求。

第十条 推荐学院在考查学生学业成绩的基础上,突出对科研能力、创新精神、创新能力和专业能力倾向等进行考查,还可适当考虑文艺、体育及社会工作特长等因素,对申请推免生的学生进行综合测评,综合测评中学业成绩所占权重不低于85%,具体标准与要求须在学院《推荐细则》中明确规定。

第五章 工作流程

第十一条 推荐工作按以下流程办理,通过下述流程的学生取得推免生资格:

(一)学校发布工作通知,并将名额分配到各学院。

(二)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可向所属学院提交申请,填写《湖南科技大学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资格申请表》,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三)学院推荐工作小组对报名的学生按上级文件、本办法及《推荐细则》的规定进行综合测评,排出名次,择优推荐初选名单并公示3天。

(四)学院公示无异议的学生填写教育部统一印制的《全国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登记表》(申请硕师计划的学生填写《硕师计划研究生登记表》),经学院推荐工作小组审核盖章后,报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审定通过后的名单在校内网站公示10个工作日。

(五)申请硕师计划的学生还须参加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供需见面会,按照正式教师聘用和特岗教师录用程序进行考核和面试,签订《教师聘用合同》。未签订《教师聘用合同》者,不予推荐。

(六)学校在教育部规定时间内通过全国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信息公开暨管理服务系统(以下简称推免服务系统)报湖南省教育考试院进行政策审核,并按要求向教育部备案。最终推免生名单以推免服务系统信息为准。

第十二条 取得推免生资格的学生须按国家招考研究生的要求进行网上志愿填报并及时接收确认招生单位的复试及录取通知,未按时履行手续者,视为放弃推免生资格。

第十三条 取得推免生资格的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推免生资格:

(一)违法或受纪律处分的。

(二)在申请推免生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三)入学前未取得学士学位或本科毕业证书的。

第六章 监督与申诉

第十四条 各推荐学院要建立健全推免生工作机制,推荐工作小组对本学院的推免生工作负责,及时公布相关信息,并保证学生咨询、复议渠道畅通。

第十五条 有直系亲属申请推免生的工作人员应回避。

第十六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学校推免生工作进行监督,对在推免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和严重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七条 学生如对学院推荐结果有异议,可在学院公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推荐学院申请复议,推荐学院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反映的问题进行核实并将复议结论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八条 学生如对推荐学院复议结论或学校公示名单有异议,可在接到复议结论或学校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提出书面申诉,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须对申诉人反映的问题予以复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书面告知申诉人。

第七章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南科技大学农村学校教育硕士师资培养计划推免工作实施办法》(科大政发〔2014〕64号)同时废止。

湖南科技大学参加体育竞赛人员管理办法

(科大政发〔2011〕75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提高学校体育运动水平,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鼓励教练员、运动员在各级体育竞赛中创造好成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加校外各类体育竞赛,实行主教练制。参赛的各类人员必须服从主教练的安排和调配。

第三条 参加校外各类体育竞赛的各类人员必须遵守竞赛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四条 参加校内外各类体育竞赛的学生必须按照教学计划修读规定的课程。

第五条 参加校内外各类体育竞赛学生的学籍按照《湖南科技大学学籍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 运动队设置

第六条 学生运动队的设置分为二个层次:第一层次为重点队,具有相对稳定的训练参赛的运动队,由体育学院根据学校的优势项目进行设定。第二层次为比赛集训队,根据比赛的需要临时组建。

第七条 参加竞赛的运动员和教练员的数量根据各竞赛项目的具体情况而定。一般参加竞赛运动员的数量在规定数量的基础上增加1-2名运动员,教练员按2-3名配备。

第三章 训练与竞赛

第八条 学生运动队的训练与竞赛,在学校体育运动委员会领导下,由体育学院负责管理。

第九条 学生运动队以学期为周期进行训练,时间一般安排在星期一、五下午7-8节课和早晨;下午训练时间每次2学时,早晨每次1学时。如需在休假日(星期六和星期日)临时安排训练时,须经学校体育运动委员会批准,由体育学院负责组织参赛。

第四章 教练员和运动员的管理

第十条 教练员由体育学院各系(部)推荐,经考核后由体育学院聘任,任期为2年。

第十一条 教练员应具备高尚的思想品德,良好的专业素养,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科学的教训管理方式,能以身作则,为人师表。

第十二条 教练员对运动员的思想作风、运动员技术和运动成绩负全面责任。

第十三条 教练员应不断加强业务学习,努力提高运动员的运动成绩。教练员应制定学期训练计划和课时训练计划。

第十四条 教练员须严格遵守校纪校规和课堂纪律,不得迟到早退和无故缺席。

第十五条 教练员应负责运动员的选拨、考评和考勤等工作;参与对运动员的奖励和处分工作。

第十六条 运动员必须具备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有过硬的思想作风,坚强的意志品质,勤奋好学,尊敬师长,团结同学,有强烈的集体荣誉感和高度的责任心。

第十七条 运动员须明确训练目的,严格要求自己,认真刻苦训练,保质保量地完成教练员布置的各项训练任务,不断提高运动技术水平和运动成绩,为学校争得荣誉。

第十八条 运动员须严格遵守训练纪律,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缺席;迟到3次或早退2次计一次旷课,每月旷课3次以上者,停发当月训练补助,学期旷课8次以上者,责令其退队(因伤、病者除外)。

第十九条 运动员训练请假三次以内,由教练员批准;3次以上由主教练批准;一周以上由体育学院院长批准。

第二十条 运动员须严格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和大学生守则,积极参加学校各项群体活动,起好骨干带头作用。

第二十一条 运动员的学籍由教务处和学生所在教学院共同负责,体育学院协助管理。

第二十二条 运动员须停课参加各类比赛时,由体育学院提出申请,报教务处同意,并由教务处及时通报运动员所在教学院后执行。运动员赛后的补课、辅导或考试,由教务处和运动员所在教学院负责安排。

第五章 竞赛奖励与惩处

第二十三条 竞赛奖励按《湖南科技大学学生奖励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惩处办法

(一)因教练员、运动员不遵守赛场纪律,中断比赛或罢赛而影响学校荣誉和体育道德风尚奖的评比时,应扣除其所得全部奖金,严重者给予纪律处分。

(二)运动员打、骂他人者,扣其全部奖金,严重者给予纪律处分。教练员不劝阻,不制止或参与打架斗殴者,扣发教练员奖金,无奖金的扣当月工资50元。

(三)发生以上情况者,视情节轻重和影响大小,呈报学校领导追究团长及领队责任。

第六章 训练竞赛补助

第二十五条 体育代表队训练补助

(一)日常训练:体育代表队的日常训练,其训练时间在1小时以上,教练员每人每次补助8元,运动员补助4元。

(二)赛前集训:赛前集中强化训练(一般为45天)每次训练时间不少于2小时,教练员每人每次补助16元,运动员每人每次补助8元。全天训练(寒暑假),每次不少于4小时,教练员每人每天补助40元,运动员每人每天补助16元。

(三)日常训练和赛前集训实行考勤制度,指定专人考勤,进行登记,严格按照实际训练次数发放补助,杜绝虚报冒领现象发生。

第二十六条 比赛期间的伙食补贴

(一)学校体育代表队参加各级体育比赛,凡在比赛期间住宿并统一开餐的,按规定标准补贴,无统一规定者,则按每人每天50元的标准补贴。

(二)运动员在比赛期间开支一定的饮料费,标准在每人每天10元以内。

(三)上述各项奖金和其他费用从学校内外运动费中列支。不够开支时,需事前提出计划由学校研究决定。

第七章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湖南科技大学关于参加体育竞赛人员的管理办法(试行)》(科大政发〔2004〕96号)同时废止。

湖南科技大学教学礼拜主题活动实施纲要

(修 订)

科大政发〔2017〕118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学校《关于开展教学礼拜主题活动的决定》(科大政发〔2011〕175号)《湖南科技大学关于实施卓越本科教育计划的意见》(科大党发〔2017〕12号)《湖南科技大学本科教学质量标准纲要》(科大政发〔2017〕11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修订本实施纲要。

第二条 活动坚持以立德树人为宗旨,自觉遵循高等教育的基本规律,树立科学的高等教育发展观,牢固确立人才培养的中心地位,努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学校通过持续开展教学礼拜主题活动,不断增强全局以教学为中心、教学以学生为主体、发展以质量为目标的意识;不断破解制约人才培养质量提升的体制机制问题不断完善学校教学质量标准体系和人才培养质量监控与保障体系;不断营造尊重教师、关爱学生、礼拜教学的文化氛围。

第三条 教学礼拜主题活动是学校常规性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设定一个主题,将每学期第10周、第11周定为教学礼拜主题活动周,其中第10周为无会议周,集中精力进行教学专题调研与反思,星期二为教学礼拜主题日;第11周为教学专题研讨周;1-9周和12-20周为教学礼拜主题活动的建设与整改时间。

第四条 每学期教学礼拜主题活动作为学校教学质量管理的中心环节,主要工作包括:总结、分析、反思前期教学活动、学生事务与活动、教学支撑条件、后勤保障服务等工作和日常检查结果;系统评价学校各个层次、各个方面的质量监控与保障体系,以及前一次活动整改措施的执行情况和体系本身的适应性与完备性;制定改进质量标准和质量监控与保障体系、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措施,分层次实施。

第二章 实施原则

第五条 坚持全面质量管理原则。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目标,以教学工作为中心,实施全面质量管理。第一,全面的质量,包括教学活动质量、教学支撑条件质量、后勤保障服务质量等;第二,全程的质量,指质量贯穿于人才培养的全过程,从招生到就业,用各项工作质量来保证人才培养质量;第三,全员育人的质量,强化师生员工的质量意识,做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强调全员育人;第四,全方位多层次的质量,目的是建立包括全体师生员工、各管理层级的多层次人才培养保障体系。

第六条 坚持质量持续改进原则。树立评价、改进、再评价、再改进的质量管理理念,完善教学质量标准、教学检查及监测办法,强化持续改进,形成质量控制闭环。强化教学礼拜主题活动的反思反馈、持续改进功能,规范活动内容和程序,根据计划、执行、检查、完善质量循环原理,每学期开展一次活动,形成学期小循环、学年大循环、持续改进、不断循环的质量提升过程。学校将监测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分为即时、学期、学年下达整改清单,由牵头部门组织整改。学校从整改情况评估、当前情况研判和下一步整改项目及措施等方面形成整改评估报告,建立教学礼拜整改工作回头看的工作机制。

第七条 坚持统筹协调原则。学校统筹谋划每学年两次的主题活动,每学期根据各个方面工作与教学相关特点开展反思分析和总结,既有统一要求,又各有侧重;原则上每学年一个活动主题,认真凝练活动主题,紧紧围绕活动主题,切实突出活动主题,突出问题导向,通过问题的系统理性分析,协调开展改进工作。

第八条 坚持建设文化品牌原则。学校开展以巩固教学中心地位为主要内容的教学礼拜主题活动,不断激发全体师生员工投入教学、尊崇和敬畏教学,并以责任和义务的形式确定、强调并固化。不断开展教学改革与研究,使重视教学、认真教学成为一种思想和行为自觉,逐步形成礼拜教学的校园文化品牌。

第三章 实施内容

第九条 根据高等教育发展规律和学校实际,教务处会同有关职能部门,确定每学年教学礼拜主题活动的主题,活动主题贯穿于活动全过程、落实于活动全方位,既突出每次活动的重点,又彰显每次活动的特色。各级领导、各单位围绕活动主题开展教学礼拜主题活动。

第十条 校领导在第10周通过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谈心走访、调查研究等形式,听取和征求联系学院领导班子及成员、师生员工的意见和建议,督促有关单位协同学院解决建设与发展中的问题和困难,促进教学礼拜主题活动在基层的落实,以保证工作落实的时效性,使教学礼拜主题活动成为教学质量保障中的中枢环节、持续改进的关键节点。

第十一条 教务处等部门在全面部署和组织各教学院检查和调研的基础上,开展统计、分析、评价与整改活动;各教学院在部署和组织教学系、学生班级检查和调研的基础上开展统计、分析、评价与整改活动。教务处和各教学院要从专业招生、就业和社会反馈等方面,统计分析专业招生计划、培养目标和培养方案;从日常检查情况,统计分析专业培养目标、培养方案、教学进程和教学组织实施等之间的一致性;从日常教学检查、学籍异动、考风检查、学风检查、评教评学等情况,统计分析教学质量标准和有关工作规程与制度的执行情况;制定并实施相关整改措施,提出并上报相关改进建议。

第十二条 学生工作处、招生就业处、团委等单位,在全面部署和组织各教学院检查和调研的基础上,开展统计、分析、评价与整改活动。以专业招生、就业和社会反馈为依据,统计分析社会需求,提出优化专业招生计划、培养目标和培养方案,改进就业工作的建议;统计分析学生奖惩、勤工助学、心理服务、社团组织、课外活动等学生事务,提出改进学生管理与服务的建议;以日常教学检查、考风检查、学风检查、评教评学、教学督导等结果为依据,统计分析教学质量标准和有关工作规程与制度的执行情况,评价学风状态与水平,评价教学支撑条件与后勤保障服务质量,提出相关整改措施和改进建议。

第十三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图书馆、网络信息中心等教学保障服务部门,在全面部署和组织各个单位检查和调研的基础上,开展统计、分析、评价与整改活动。对教学设备与设施、实验设备与设施、图书文献、网络信息等支撑系统的日常检查和师生员工反映情况等进行统计,分析现状、运行状态、使用情况、更新维护情况和服务状况等,综合分析教学质量标准和有关工作规程与制度的执行情况、评价教学支撑服务系统的适应性和完备性,提出教学支撑系统建设与保障运行的持续改进建议方案,改进管理服务工作。

第十四条 后勤管理处、保卫处、基建处等单位,在检查和调研的基础上,开展统计、分析、评价与整改活动。对教学、实验、行政、学生生活等硬件设施、安全设施和交通车运行、医疗保障、校园环境(绿化、景观、卫生)的日常检查和师生员工反映情况进行统计,分析设施现状、运行状态、使用情况、更新维护情况、服务和安全状况等;对学生食堂的饮食卫生安全、品种价格质量、用餐人数等日常检查和师生员工反映情况进行统计,分析运行状态、服务和安全状况,及时排除安全隐患;综合分析服务保障教学的有关质量标准和工作规程与制度的执行情况,提出保障教学的设备和设施建设、改造和维护管理的建议方案,改进管理服务工作。

第十五条 人事处、党委组织部等有关部门,在对队伍建设全面检查和调研的基础上,开展统计、分析、评价与整改活动。对师资队伍结构、各职称级别教师上课情况、师德师风、教风状况、学生评价等进行统计分析,分析评价教师教学投入状况、教学能力和态度、职业素养,分析评价管理服务队伍履职情况和职业适应性;分析评价定编定岗、进人条件与待遇、履职考核与奖励、职称评定、岗位设置与聘用等人事政策和管理办法的执行情况,以及与教学系统运行状态的耦合度等,提出加强队伍建设的建议方案

第十六条 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研究生院等部门,要围绕人才培养开展统计、分析、评价与整改活动。从人才培养、条件建设、学术交流、研究生招生录取等方面,分析评估学科建设对本科专业建设的支撑引领作用、研究生教育与本科教育相互促进作用;从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设计论文选题、鼓励学生参与科学研究、建立产学研合作基地等方面统计分析,综合评价科研对教学的促进作用,持续推进教学科研良性互动体系的建设与完善。

第十七条 党办校办牵头,协调各单位根据职能和精细化管理要求,围绕提升管理服务育人质量开展统计、分析、评价与整改活动。结合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建议以及师生员工反映的情况,综合分析相关管理岗位职责、工作流程、签批程序和服务指南以及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和适应性,并适时修改完善。

第十八条 每学期的第4周,教学工作、学生事务、支撑服务、后勤保障、人事、学科科研研究生和行政管理等七个组召开协调会,研讨安排教学礼拜相关工作。每学期的5-9周,全体领导干部、教师完成本学期听课任务;教务处负责组织全校性的教学工作调研和自查、学生工作处负责组织全校性的学生工作调研和自查;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党办校办、国有资产管理处、后勤管理处、人事处等部门,根据需要牵头组织相关工作调研和自查。

第十九条 教学礼拜主题活动的无会议周(第10周),教务处牵头召开学生座谈会,人事处牵头召开教师座谈会。各单位分别负责综合整理调研、自查以及座谈会的情况,形成总结报告交教务处。

第二十条 无会议周(第10周)的星期二为教学礼拜主题日。各机关处室、直属单位以处室或科室为单位,以提高管理和服务质量为主题,召开专题研讨会,重点反思履职尽责情况;各教学院以教学系(部)或者教研室为单位,以提高教学质量为主题,召开专题研讨会,独立科研机构的教师全部到相应的系(部)或教研室参加会议,重点反思教育教学工作。全体教职员工集中时间和精力,总结经验、反思不足、提出改进措施。各学生班级召开专题班会,重点反思自我学习和学风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第二十一条 教学礼拜主题活动的教学专题研究周(第11周),教务处综合各方面总结报告形成全校综合报告初稿,组织学生工作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后勤管理处、人事处、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党办校办等单位讨论修改完善,由教学工作委员会审议后,召开综合情况汇报会,重大问题提交学校党委会、校务会。党委会、校务会综合分析研究,重点破解制约人才培养质量提升的体制、机制问题和人力、物力和财力投入问题,完善教学质量标准体系和质量监控与保障体系;审定学校整改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四章 组织保障

第二十二条 教学礼拜主题活动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各分管校领导分工负责,各单位主要领导负责本单位主题活动的组织与实施。主题活动实施一般分教学工作、学生事务、支撑服务、后勤保障、队伍建设、学科科研研究生和行政管理七个领域展开,分别由教务处、学生工作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后勤管理处、人事处、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党办校办等单位牵头组织,相应分管校领导负责。

第二十三条 教务处牵头、党办校办配合负责学校教学礼拜主题活动实施的主题、计划、协调、检查和督促工作。学校各单位要根据教学礼拜主题活动实施纲要、总体部署和工作任务要求,制定本单位的教学礼拜主题活动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认真落实学校整改方案。学校建立教学礼拜主题活动实施全过程情况的跟踪、监督机制和公布制度,加强对主题活动开展情况及成效的评价考核工作,并强化工作的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教务处根据学校教学礼拜主题活动实施情况,及时收集各个方面意见和建议,按照持续改进的要求,适时完善学校教学礼拜主题活动实施方案。

第二十五条 党委宣传部牵头,会同全校各单位、各部门广泛宣传、及时推广开展教学礼拜主题活动的新思路、新办法、新举措和新经验,引领全校师生员工积极投身教学礼拜主题活动,牢固树立全局以教学为中心、教学以学生为主体、发展以质量为目标的意识。不断深化和丰富教学礼拜主题活动的内涵,逐步将教学礼拜主题活动固化为制度,升华为文化,形成尊重教师、关爱学生、礼拜教学的校园文化氛围。

第五章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纲要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纲要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南科技大学教学礼拜主题活动实施纲要》(科大政发201257号)同时废止。

湖南科技大学教学状态监控办法

(科大政发〔2017〕148号)

为进一步加强教学过程全面质量管理,切实提高教学管理水平和教学质量,根据《湖南科技大学关于实施卓越本科教育计划的意见》(科大党发〔2017〕12号)《湖南科技大学教学质量标准纲要》(科大政发〔2017〕117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牢固确立教学工作在高校工作中的中心地位,全面实施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逐步健全教学质量标准体系和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切实发挥教师在教书育人中的主导作用,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努力造就品德优良、知识丰富、能力突出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培养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切实保障学校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

二、基本原则

(一)目标性原则。教学状态监控是对教学行为、教学管理和学风状况的监控,目的在于发现计划目标的偏差,并采取有效措施纠正,从而确保教学任务与教学目标的实现。

(二)系统性原则。教学过程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教师、学生、教学管理、教学条件等,教学状态监控必须构建涵盖学校、职能部门、教学院、教学系(部)、班级等多层级的监控系统。

(三)全员性原则。人才培养是学校的根本任务,教学工作是学校的中心工作,全体师生员工都是教学系统中的一分子,其中教师和学生是主体,教学院系(部)是基础,职能部门是保障。

(四)全程性原则。教学状态监控系统应对学生培养的全过程进行监控,包括课程实施、教学运行、学风建设等方面。做到事先监控准备过程,事中监控实施过程,事后监控整改过程。

三、主要内容

(一)课堂教学监控。包括教师的教学态度、教学内容、教学方式、教学效果,以及作业批改、课后辅导与答疑、试卷评判与分析等。

(二)实践教学监控。包括教学实习、毕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指导等。

(三)教学管理监控。包括教学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日常教学管理运行情况、教研活动情况、考试与学籍管理情况、教学设施的运行情况等。

(四)学风状况监控。包括学生到课率、学生课堂学习状态、学生自习、学习竞赛、第二课堂活动等。

教学状态监控指标体系详见附表《湖南科技大学教学状态监控指标体系一览表》。

四、运行机制

(一)建立教学状态信息采集系统。通过领导调研、教学督导、定期检查、抽样调查、教学评估等方式,对教学过程各主要环节的状态进行监控,全面采集教学状态信息。

1.领导调研监控。学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各教学院(系)负责人对教学工作和学生工作进行随机性巡视检查。通过听课、学生座谈会等方式了解教学状况、学生学习状况与效果等信息,并及时将巡视情况反馈给学校相关职能部门。

2.教学督导监控。根据学校教学督导团工作制度,学校教学督导团及各教学院教学督导小组通过听课、查课、座谈等方式,收集、调查、分析教与学两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指导任课教师改进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对教学管理工作提出合理的建议。

3.定期检查监控。根据学校教学管理制度,定期进行教学检查:开学初期检查教学准备情况,包括师生到课情况、教学计划情况、教学楼卫生情况等;期中检查教学进度,教师的教案、讲稿和日志,学生作业及其批改情况等;期末检查考试环节的命题、阅卷,考风、考纪、试卷的分析和成绩的评定与统计情况,学籍处理情况,教学计划完成情况的总结,毕业论文(设计)情况等。

4.抽样调查监控。通过问卷调查、实地调查、教师互评、学生测评等方式,对任课教师的授课情况、教学质量、教学运行情况、学生自习状况、学生第二课堂活动情况进行调查,了解教学状态,收集教师和学生对学校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5.教学评估监控。每年对教学院教学工作水平进行评估,评估教师教学情况、学生学习情况、人才培养情况、教学院基础设施建设情况等,对教学院整体教学工作进行客观评估,全面获取教学院有关教学过程及教学效果的各项信息。

(二)建立教学状态数据评估系统。由学校教学督导团、教务处、学生工作处、校团委等部门成员组成教学状态评估小组。课堂教学状态和实践教学状态评估以学校教学督导团为主,教学管理状态评估以教务处为主,学生学习状态评估以学生工作处为主。教务处负责把收集到的各类教学信息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分类整理,对教学状态的各项指标进行数据分析,并将每项指标按标准划分等级进行细化分析比较,定期发布学校教学状态监控报告,评估学校整体教学状态。

(三)建立教学状态信息反馈系统。以教务处、学生工作处为中枢,由教师、学生、督导员、信息员组成教学状态信息反馈系统。教务处定期提交教学状态报告,将学校整体教学状态信息及时反馈给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教学院和信息员,以便及时研究解决教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优化教学过程控制,保证和提高教学质量。各职能部门和教学院针对教学状态监控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和措施,并认真落实整改。

(四)建立教学状态调查研究系统。由教务处、学生工作处和教师代表及研究人员组成教学状态调查研究系统。以现代教育理念为指导,通过立项、调查、研讨等方式,深入研究教学工作中的各种问题,形成研究成果,为各系统的工作提供指导,并将成果推广应用到教学实践当中。

五、组织管理

教学状态监控是一项全方位、全程性的状态管理系统工程,涉及到教学工作的各个职能部门和各个环节,学校教学状态监控工作实行学校、教学院、教学系(部)共同参与的三级管理,同时组织师生教学信息员积极参与。

(一)学校管理层次

1.校领导通过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谈心走访、调查研究等形式,听取和征求联系学院领导班子及成员、师生员工的意见和建议,督促有关单位协同学院解决建设与发展中的问题和困难,以保证工作落实的时效性。

2.教学督导团负责对全校的教学秩序、教学过程、教学工作状态、教学质量和学风状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反馈和指导,通过听课和专项检查等方式监控教风状态和学风状况,及时将日常教学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反馈给学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

3.教务处是学校教学状态监控和教学管理的主要职能部门。负责日常教学条件、教学运行、考风考纪和教学质量的检查与管理;负责组织采集、汇总教学状态信息,核实教学状态数据,分析、评估教学状态等级,发布教学状态与学风状况报告;负责将教学检查结果、学生网上评教情况、学生考试情况和学籍处分情况等数据反馈给校领导、教学院和相关职能部门,并且负责组织协调对教学状态监控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4.学生工作处、校团委是学校学生管理和学风建设的职能部门,负责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学生违纪处理、学生自习情况、学生第二课堂(学习竞赛)等状况的检查和管理,将相关信息、资料、数据进行收集、整理、分析,及时反馈给校领导、教学院和相关职能部门。并且针对教学状态监控中发现的有关学生学习思想、学习纪律等方面的问题组织整改,提出加强和改进学风建设及第二课堂教育的具体措施。

(二)教学院、系(部)管理层次

1.各教学院成立由院领导牵头的教学状态监控小组,依据学校的教学状态监控办法和指标体系,开展教学状态监控工作,负责对本学院教学工作运行、状态及效果等进行监控。

2.各教学院教务管理和学生管理人员定期将教师的教学情况、教学条件情况、教学管理情况和学生的学习态度、学习效果等信息反馈到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定期向学校提交教学院教学工作总体情况分析报告。

3.各教学院对教学状态监控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认真进行整改,提出、落实整改办法与建设措施,并把整改和建设情况及时反馈给学校相关职能部门。

4.各教学系(部)是学校教育教学基层单位,是实施教学状态监控的主体,其工作状态和质量,直接关系到人才培养质量。教学系(部)负责检查教学进度及教与学的情况,对每个教师履行教书育人的情况进行考察和考核,对每学期教师教学质量评估中反馈的教学信息要认真研究和分析,并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

(三)教师和学生参与层次

学校聘请教师和学生信息员,组建教师和学生信息员队伍,通过教师和学生信息员收集和反馈教学状态信息。教师和学生信息员的主要职责是收集、整理、汇总各教学院、各专业教师和学生对课堂教学、实践教学、学生课外学习动态、学生学风、学校教学管理和教学过程其他环节等方面的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学校有关职能部门。

六、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湖南科技大学教学状态监控办法(试行)》(科大政发〔2010〕68号)同时废止。

附件:湖南科技大学教学状态监控指标体系一览表


附件

湖南科技大学教学状态监控指标体系一览表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监控点

监控方法

资料来源

课堂教学

教学态度

授课准备充分、备课精细、教学课件完备

教学督导团、教学管理人员听课检查、学生评教

督导团

教务处

教学院

授课内容

执行授课计划、内容合理

教学督导团、教学管理人员听课检查、学生评教

督导团

教务处

教学院

教学方式

教学设计科学、教学方法灵活,情感交流充分、言谈举止得体

教学督导团听课评价、学生评教

教务处

督导团

学生作业

作业布置与批改

教学督导团抽查、教学院检查、学生评教

督导团

教学院

教务处

实践教学

教学实习

执行教学计划情况

教务处抽查、教学院检查

教务处

教学院

毕业实习

执行教学计划情况

教务处抽查、教学院检查

教务处

教学院

毕业论文

(设计)

指导过程、答辩过程、论文质量

教学督导团专项检查、教务处抽查、教学院检查

督导团

教务处

教学管理

教务管理

教学制度完备、教学管理人员工作规范

教务处监控日常教学管理工作过程

教务处

质量监控

教学院负责人听课、教学管理人员检查

教务处、教学督导团专项检查

教务处

督导团

教研活动

教学院教研活动、系部教研活动

教学院负责人参加日常教研活动,教务处教学检查教研活动记录

教学院

教务处

考试管理

试题库、试卷批改、考试纪律

教务处组织巡考、教学督导团专项检查

教务处

督导团

教学设施

教学设施正常运行情况

教学督导团抽查、教务处检查

教务处

督导团

学风状况

学生

到课率

学生到课人数

教学督导团抽查、教学院检查

督导团

教学院

学习状态

课堂纪律、学习氛围

教学督导团抽查、教学院检查

督导团

教学院

自习状况

学生自习率

学工处检查,教务处抽查

学工处

教务处

第二课堂

学生参与学习竞赛、学生课外活动情况

学工处、校团委组织检查

学工处

校团委

湖南科技大学教学评优实施办法(试行)

(科大政发〔2011〕68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鼓励和表彰在教育教学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教师,有效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充分发挥教师在教育教学中的主导作用,推进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评优项目分为:教学工作优秀单位优秀青年教师奖教学管理优秀工作者教学优良榜优秀课件奖

第三条 凡参评各类教学工作优秀奖评选的集体和个人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忠诚党的教育事业,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为人师表。

第二章 奖励办法

第四条 教学工作优秀奖

(一)评选范围:承担本科教学工作的教学院。

(二)评选办法

1. 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负责评审,每年评选一次,每次评5名。

2. 经学校批准后,对获奖单位发文表彰、颁发奖牌,并发给每个获奖单位奖金1万元。

第五条 优秀教学系(部)奖

(一)参评对象:承担本科教学工作的教学系(部)。

(二)评选程序和办法

1. 各教学系(教研室)在认真总结教学系(教研室)工作的基础上,积极向教学院提出申请。

2. 各学院择优向教务处推荐。

3. 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负责评审,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评10个,各发给奖金0.5万元。

第六条 教学名师奖

(一)参评对象:凡长期从事一线本科教学工作,在我校任教5年以上,具有教授职称的在岗专任教师均可参加评选学校教学名师。

(二)评选程序和办法

1. 个人填写申报表,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

2. 院系根据评选条件和教师申报材料,对申报教师进行审核,向教务处推荐候选人。

3. 学校学术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评10名。

4. 经学校批准后,对获奖者发文表彰、颁发荣誉证书和每人奖金0.5万元。

第七条 优秀青年教师奖

(一)参评对象:在参评年度独立担任教学任务(包括实习、设计),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教师。

(二)评选程序和办法

1. 个人申请,填写《湖南科技大学优秀青年教师奖申请表》。

2. 由学院按35周岁以下青年教师比例3%向教务处推荐候选人。

3. 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负责评审,每年评选一次。

4. 经学校批准后,对获奖者发文表彰、颁发荣誉证书和每人奖金0.2万元。

第八条 教学优良榜奖

(一)参评对象:教学认真负责,教学效果好,为人师表,在参评年度独立担任各类教学任务(包括实习、设计)的教师。

(二)评选程序和办法

1. 教学优良榜每年评选一次,以学生测评为依据,主要反映学生对教师的教学水平、教学投入、教学改革及教学效果的认同程度。

2. 学院根据测评统计结果,按专任教师比例8%向教务处推荐人选。

3. 教务处对学院推荐人选,在听取意见的基础上进行审核。

4. 经学校批准后,对获奖者发文表彰、颁发荣誉证书并发给每人奖金0.1万元。

第九条 优秀教案和优秀多媒体课件奖

(一)评选对象:近两年本科教学课程的课件。

(二)评选程序和办法

1. 各学院进行初选,并向教务处推荐候选优秀教案或优秀多媒体课件,不可多于3门。

2. 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负责评审,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评30项。

3. 经学校批准后,对获奖者发文表彰、颁发荣誉证书并发给每人奖金0.1万元奖金。 

第三章

第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湖南科技大学

教学与教学管理事故和差错确定及处理办法

(科大政发〔2011〕76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教学管理,稳定教学秩序,减少和杜绝教学与教学管理中的差错与事故,保证教学活动的顺利进行,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建立健全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均认定为教学事故:

(一)授课中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宣扬错误的思想观点和反党、反社会主义思想主张。

(二)擅自使用的自编教材、教参有严重政治性错误。

(三)无特殊原因不接受教学任务。

(四)无故缺课(含监考、实验课、习题课),严重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或造成其他恶劣影响。

(五)教学不认真,授课时出现明显的基本概念错误,学生反映强烈。

(六)试卷命题有严重错误,致使学生重考。

(七)在考试命题、印制试卷和考试组织管理中泄露考题,或在评定、填写、呈报成绩中弄虚作假,或评阅试卷不认真,造成恶劣影响,学生反映强烈。

(八)不负责任而造成教学设备损坏或引发人身安全事故。

(九)指导实习、社会调查不负责任,造成意外事故或不良影响,损害学校的办学声誉。

(十)未经安排任意占用教室,影响教学秩序和他人学习。

第三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均认定为教学差错:

(一)擅自变更教学计划,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后续课开课计划的实施。

(二)实验教学人员不充分准备,影响实验课正常开出。

(三)上课(含监考、实验课、习题课)迟到或提前下课。

(四)未办正式调课、停课手续而私自找人代课或上课,对正常的教学秩序造成影响或冲击。

(五)无故不按时上报学生成绩,影响教学管理工作的开展。

(六)监考人员不认真履行监考职责,影响正常的考试秩序。

(七)不按时上报预定教材登记表或漏订、错订教材,影响正常教学秩序。

(八)阅卷马虎评分不合理,或在评卷、登分过程中出现可以避免的差错。

第四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均认定为教学管理事故:

(一)擅自更改学生成绩,在登录、审核、报送学生成绩等环节中出现差错,造成不良影响。

(二)对教学中重大问题不请示擅自处理,造成严重后果。

(三)不负责任重订、错订、漏订或错发、乱发教材,增加学生负担或严重影响教学秩序。

(四)调课后不通知教师和学生,造成缺课。

(五)未经教学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调整课表和教学计划。

(六)煽动学生不良情绪,破坏正常教学秩序。

(七)因器材、后勤服务不到位而导致教学不能正常开展。

(八)实验材料供应失误,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

第五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均认定为教学管理差错:

(一)不按时上报规定的教学报表和材料,致使教学工作受阻。

(二)不按时开关教室门,上、下课无铃声或铃声不正常。

(三)教室安排不妥,致使学生上课或考试秩序混乱,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

(四)迟发、漏发或错发课程表(含考试日程安排表),致使教师误课或学生缺课。

(五)不按时借用、归还教学器材。

(六)不按时打扫教室卫生。

第六条 对教学与教学管理事故和差错的处理:

(一)教学与教学管理事故和差错由湖南科技大学教学工作委员会认定并确定处理办法。

(二)一学年发生教学或教学管理差错3次者,按发生教学或教学管理事故一次处理。

(三)教学事故和差错情况存入教师教学档案(教学管理事故和差错情况转报人事处),作为教师教学工作考评的依据,情节严重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由教务处转送人事处实施,对教学和教学管理事故和差错认定有异议者,可向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提出申诉。

(四)凡发生教学或教学管理事故一次以上(含一次)者,一律取消当年评优资格,年度工作考核不得评优,推迟一年晋升职称。一年内发生教学及教学管理事故一次以上(含一次)单位,不得评授当年先进集体。一年内发生教学及教学管理事故一次以上(含一次)单位,不能参与当年教学工作优秀奖的评定。

第七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湖南科技大学关于教学管理事故和差错的确定及处理办法(试行)》(科大政发〔2004〕95号)同时废止。

湖南科技大学教学院本科教学工作评估方案(试行)

(科大政发〔2010〕95号)

为了加强学校教学工作的宏观管理与指导,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方案(试行)》(教高厅〔2004〕21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若干意见》(教高〔2005〕1号)和教育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教高〔2007〕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目的和意义

(一)加强对教学院本科教学工作的宏观管理和调控,明确教学院在人才培养过程中的主体地位,规范教学院教学运行和管理行为,全面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

(二)调动教学院本科教学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教学院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加强专业和课程建设,规范教学管理,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三)完善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价机制,促进本科教学评估工作规范化、系统化、科学化,为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决策提供准确的信息依据,为迎接国家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奠定良好的基础。

二、基本原则

(一)以评促建原则。坚持以评促改,以评促建,以评促管,评建结合,重在建设。通过评估工作进一步推动本科教学工作的改革与创新,更新教学院的管理观念,提高教学管理水平,带动教学院各项建设与发展,提高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

(二)系统评估原则。坚持学校主导,学院主体,督导监控,学生参与,专家评估。通过评估工作进一步完善人才培养和本科教学质量保证体系,科学制定本科教学质量标准,切实明确本科教学各类主体的责任和义务,系统规范教学院本科教学评估工作。

(三)全程评估原则。坚持注重基础,突出重点,日常监控,定期评估,全面考察。通过评估工作进一步完善本科教学工作状况监控体系,全程监控日常本科教学基础工作,重点关注本科教学中心环节,全面了解教学院本科教学工作状态和水平。

(四)实事求是原则。坚持统一标准,规范程序,切合实际,注重特色,讲究实效。通过评估工作进一步规范本科教学工作指导与管理体系,强化本科教学院教学基本条件建设,完善本科教学二级管理机制,突出本科教学优势和特色,努力实行人才培养目标。

三、内容与指标

(一)办学理念。主要观测教学院的办学思路、人才培养观念、教学中心地位等。

(二)师资队伍。主要观测教学院师资队伍整体结构状态、师德师风与教书育人、教学团队建设、青年教师培养等。

(三)专业与课程建设。主要观测专业设置与结构布局、培养方案、教学内容与课程体系、教学手段与课程资源、教学水平与课堂教学效果、实验教学与实验室建设、实习和实训、毕业论文(设计)等。

(四)教学管理与改革。主要观测教学运行管理、教学档案管理、考试与学籍管理、教学质量监控体系、教学督导监控状况、教研活动与教学改革、教研项目与成果等。

(五)学风建设。主要观测学风建设措施、学生课堂到课率、自习率,学生获奖与违纪情况、课外科技活动、课外文化活动等。

(六)教学效果。主要观测学生基本理论水平、学生基本实践技能、学生参加各类公共水平考试成绩、就业率及考研率等。

(七)特色项目。主要观测教学院教学特色内容。

四、程序与方法

教学院本科教学工作评估采取集中评估与日常考察相结合的方式,按照教学状态监控评估教学院自评自查专家组现场考核评估教学院整改建设的程序进行。

(一)教学状态监控评估。根据《湖南科技大学教学状态监控办法》的要求,教育研究与评估处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教学院的日常教学状态进行过程监控和评价。定期发布教学院教学状态统计表。年终综合各月份教学院年度教学状态评估结果,确定各教学院年度的教学状态等级。

(二)教学院自评自查。根据《湖南科技大学教学院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指标体系》规定的指标体系和评估标准,各教学院进行自我检查和评估。收集整理各类评估材料,完成相应指标的阐述和说明,给出相应的评估等级(ABCD),分析本学院的教学工作水平,撰写自评报告,集中向教学院本科教学工作评估领导小组和评估专家组汇报。

(三)专家组现场考核评估。评估专家组到各教学院通过听取情况汇报、查阅材料和文件档案、考察实验室及资料室、召开教师及学生座谈会等方式,了解教学院本科教学工作状况,查找日常教学运行和教学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评定各项评估指标等级,并撰写《教学院教学工作综合评估报告》。

(四)教学院整改建设。各教学院根据专家组对教学院评估工作提出的整改意见和建议,认真分析原因,提出下一步整改建设方案,定期进行整改。学校组织专家组对各教学院教学整改情况和建设情况进行检查,重点考察教学院对评估专家组提出的整改意见和建议的落实情况。

(五)教学院本科教学评估等级的确定。在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教学院本科教学工作评估领导小组综合教学状态监控评估教学院自评自查专家组现场考核评估教学院整改建设情况,确定各教学院本科教学工作评估等级(优秀、良好、合格或不合格)。其中,日常教学状态监控评估成绩占30%,教学院自评自查情况测评成绩占20%,专家组现场考核评估成绩占50%。

(六)评估周期。教学院本科教学评估周期为两年。

五、组织管理

(一)学校成立教学院本科教学工作评估领导小组,组长由学校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分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担任,成员为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教学院院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教育研究与评估处。评估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校本科教学工作评估,负责部署、组织全校本科教学工作评估,研究和处理考核评估的有关政策性问题,协调、处理评估中的相关重大事宜。教育研究与评估处负责教学院本科教学工作评估的组织与实施。

(二)学校成立教学院本科教学工作评估专家组,专家组成员由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学督导团成员、教师代表组成。评估专家组依据评估方案、评估指标体系和有关文件,全面深刻地理解评估指标内涵及标准,熟悉各项工作内容和要求,明确程序和方法,认真做好考核评估各项工作。

六、结论运用

(一)教学院教学工作评估结论作为教学科研单位年度考核和教学工作优秀单位评选的重要依据。

(二)对在本科教学工作评估中获得的优秀经验和典型做法,学校将组织推广,努力在学校形成创先争优、比学赶超的良好氛围。

七、附则

(一)本办法由教育研究与评估处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2010年起试行。

附件:1. 湖南科技大学教学院本科教学工作评估指标体系

2. 湖南科技大学教学院本科教学工作评估指标和等级标准

附件1:

湖南科技大学教学院本科教学工作评估指标体系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主要观察点

权重

1.教学理念

1.1 办学思路

人才培养观念

2

1.2 教学定位

教学中心地位

3

2.师资队伍

2.1 队伍结构

整体结构状态

3

2.2 教师风范

师德师风与教书育人

3

2.3 队伍建设

教师培训与发展

4

3.专业与课程建设

3.1 专业建设

专业结构与布局

3

人才培养方案

3

3.2 课程教学

教学内容与课程体系

4

教学手段与课程资源

4

教学水平与教学效果

6

3.3实践教学

实验教学与实验室建设

3

实习和实训

3

毕业论文(设计)

4

4.教学管理与改革

4.1 教学管理

教学运行管理

4

教学档案管理

2

考试与学籍管理

4

4.2 质量控制

质量监控体系

6

督导监控状况

6

4.3 教学改革

教学研讨与改革

4

教研项目与成果

4

5.学风建设

5.1 学习氛围

学风建设措施与执行

2

学生行为规范

3

5.2 课外活动

课外科技活动

3

课外文化活动

2

6.教学效果

6.1 基本理论与基本技能

学生基本理论水平

4

学生基本技能水平

4

6.2 公共水平考试

全校性公共水平考试

4

6.3 就业(考研)

就业率、考研率

3

特色项目

教学工作特色

(5)


湖南科技大学 教学管理制度汇编

附件2:

湖南科技大学教学院本科教学工作评估指标和等级标准

一级

指标

二级

指标

主要

观测点

A级标准

C级标准

1.办学理念

1.1办学思路

人才培养观念

办学思路明确,人才培养观念先进,重视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注重学生全面发展,质量意识强

办学思路清晰,注重先进教育思想观念的学习与研究,有质量意识

1.2教学定位

教学中心地位

教学定位准确,一贯重视本科教学,能正确处理教学与其他工作的关系,始终突出教学中心地位

重视本科教学,基本能正确处理教学与其他工作的关系,有保障教学中心地位的措施

2.师资队伍

2.1队伍结构

整体结构状态

师资队伍结构合理,适应学科发展和教学需要,符合岗位资格的教师达100%;专任教师中具有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比例90%;教授、副教授均完成本科教学额定教学工作量

师资队伍基本满足学科发展和教学需要,符合岗位资格的教师不低于90%;专任教师中具有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比例不低于70%;教授、副教授90%以上完成本科教学额定教学工作量

2.2教师风范

师德师风与教书育人

重视师德师风建设,教师严格履行岗位责任,教书育人,为人师表,严谨治学,从严执教,遵守学术道德规范;教师无教学事故和教学差错事件

有师德师风建设措施并付诸实施;教师履行岗位责任,教师书人,从严执教;教师教学事故和教学差错等事件累计2人次

2.3队伍建设

教师培训与发展

注重教学团队建设、专业带头人培养,教师队伍建设效果明显、发展趋势好;学术梯队与主干课程教学团队有机结合;重视青年教师培养,措施得力、效果显著

有主干课程教学团队;有青年教师培养措施并有效实施

3.专业与课程建设

3.专业与课程建设

3.1专业建设

专业结构与布局

专业设置与建设规划合理,专业结构布局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积极培育并形成优势特色专业或重点专业

专业结构基本合理,专业结构与布局基本符合社会需要

人才培养方案

培养方案符合专业培养目标,体现德、智、体、美全面发展要求,反映社会需求和学科发展态势,有利于人文素质和科学素质的提高,有利于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执行情况好

培养方案基本反映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基本反映社会需求和学科发展态势,执行情况较好

3.2课程教学

教学内容与课程体系

课程建设规划合理,构建了反映培养目标的课程体系,精品课程建设成效显著(有获奖成果);教学大纲规范完备,执行严格;授课内容与授课计划一致

课程体系比较完备,教学内容基本反映本学科专业发展方向;教学大纲完整,授课内容与授课计划基本一致

教学手段与课程资源

积极改革教学方法与手段,成效显著;主、参编出版优秀教材,教材选用科学规划,选用近三年版本教材的比例达90%以上;有效利用网络教学资源,多媒体课件制作精美,教学效果好;积极实施双语教学,有一定数量的双语教学课程

注意改革教学方法与手段;教材选用符合学校规定,选用近三年版本教材的比例达80%;多媒体课件符合教学要求;有激励双语教学的措施

教学水平与教学效果

教师教学水平高,课堂教学效果好,督导团评价和学生测评的优良率均达90%以上;教师教学过程规范,严格实施教师教学效果考核

教师教学水平较高,课堂教学效果较好,督导团评价和学生测评的优良率均达80%;教学过程规范,实施教师教学效果考核

3.3实践教学

实验教学与实验室建设

实验教学符合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实验开出率达教学大纲要求的100%;实验指导人员配备合理,指导到位,学生实验记录或报告完整;实验室管理规范,设备运行维护状况良好

实验室能满足人才培养计划对专业必修课的需求;实验指导符合学校规定,学生实验记录或报告基本符合要求;实验室管理比较规范,设备运行维护状况较好

实习和实训

实习基地建设成效显著;实习经费专款专用;实习和实训措施完备,按照教学计划组织全体学生参加;实习和实训指导规范有序,有专任教师全程指导和考核

实习基地能满足实践教学需求;实习经费专款专用;按计划组织学生实习和实训;实习和实训档案齐全

毕业论文(设计)

有体现不同专业特点的论文(设计)规范;选题结合实际,全面反映培养目标;70%以上的毕业论文(设计)在实验室、工程实践和社会实践中完成;严格按照论文(设计)等级评定规范对毕业论文(设计)进行评定;优秀毕业论文(设计)有一定的学术水平和应用价值

有论文(设计)规范;论文选题基本反映培养目标要求;在实验室、工程实践和社会实践中完成的毕业论文(设计)不低于50%;基本按照论文(设计)等级评定规范对毕业论文(设计)进行评定;毕业论文(设计)质量合格

4.教学管理与改革

4.1教学管理

教学运行管理

严格执行学校教学工作制度,定期召开教学工作会议,实时掌控教学活动各个环节;教学运行规范有序,教师调停课时数低于统计时段总课时的1%;教学过程出现的问题和意见处理及时;无教学管理事故和差错事件

执行学校教学工作制度,教学运行平稳有序;教师调停课时数低于统计时段总课时的2%;教学过程出现的问题和意见处理比较及时;累计教学管理事故和差错等事件2次

教学档案管理

教学管理制度齐全,教学环节和教学管理文件材料的形成和积累充分;教学材料分类科学,归档及时;教研档案管理信息化,有教学档案数据库随时调阅和利用

教学管理制度比较齐全,积累教学环节和教学管理文件材料;各类教学档案归档比较及时,材料比较完整;教学档案材料可以调阅和利用

考试与学籍管理

严格执行考务制度,严密组织考试进程;试卷(试题)库建设有成效,试题能够切实反映教师的教学水平和学生的学习状况;阅卷认真,成绩登录准确;学生注册、学籍异动、毕业生资格审查、学位授予资格审查符合学校规定;各类学籍管理材料完整

考务制度严格,试题库完善;考试组织安排严密;试卷规范;阅卷及成绩登录差错率低;学生注册、学籍异动、毕业生资格审查、学位授予资格审查基本符合学校规定;各类学籍管理材料比较完整

4.2质量控制

质量监控体系

教学质量保证体系完善,教学质量标准执行严格,教学状态监控措施得力;教学管理人员深入教学一线检查教学情况制度化并取得实效;院领导和教学管理人员听课次数超过学校规定标准

建立教学质量保证体系,实施教学状态监控;教学管理人员深入教学一线检查教学情况;院领导和教学管理人员听课次数达到学校规定标准

督导监控状况

学校教学督导机构根据《湖南科技大学教学状态监控办法(试行)》监控学院教学状态优秀

学校教学督导机构根据《湖南科技大学教学状态监控办法(试行)》监控学院教学状态正常

4.3教学改革

教学研讨与改革

教研活动内容丰富、形式多样,具有特色,取得积极效果;定期召开教研会议,解决教学工作实际问题;积极探索教学改革,推介优秀教学工作经验

定期开展教研活动,解决教学工作实际问题;积极探索教学改革

教研项目与成果

承担教研项目、获教学成果奖、人均发表教研教改论文数量多

承担教研项目、获教学成果奖;公开发表教研教改论文

5.学风建设

5.1学习氛围

学风建设措施与执行

学风建设措施得力,开展行之有效的学风建设活动,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并取得实效;学习竞赛常态化、制度化,学生积极参与并获得优良成绩

有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的政策与措施,开展行之有效的学风建设活动

学生行为规范

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学生自觉遵守校规校纪,考风考纪良好;学生违纪率很低,无大事故发生;学生平均到课率在95%以上

学生遵守校规校纪,学生违纪率较低;无重大事故发生;学生平均到课率达90%

5.2课外活动

科技活动

搭建学生课外科技活动的平台,激励学生参加课外科技活动的具体措施得力,学生参与面广;学生科技活动获省级以上奖项、公开发表学术论文、获得专利多

搭建学生课外科技活动的平台,有激励学生参加课外科技活动的具体措施;学生科技活动获校级以上奖项或公开发表学术论文或获得专利等

课外文化活动

学生课外活动丰富多彩,促进学生个性发展,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学生文化活动获省级以上奖励

开展各项文化活动,促进学生个性发展,提高学生综合素质;文化活动获校级以上奖励

6.教学效果

6.1 基本理论与基本技能

学生基本理论水平

学生基本理论水平达到培养目标的要求,学生掌握了专业基本理论,具备从事专业相关工作的知识素养;学生不及格率、学习警示、留级、劝退率低;学生毕业率、学位授予率达95%以上

学生基本理论水平基本达到培养目标的要求,学生基本掌握了专业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学生不及格率、学习警示、留级、劝退率一般;学生毕业率、学位授予率达90%

学生基本技能水平

学生基本技能水平达到培养目标的要求,学生掌握了专业基本技能,具备从事专业相关工作的能力素养;学生获得行业职业资格证书、单项技能证书等的比例高

学生基本技能水平基本达到培养目标的要求,学生基本具备从事专业相关工作的能力素养;有一定数量的学生获得行业职业资格证书、单项技能证书

6.2公共水平考试

全校性公共水平考试

学生参加英语、计算机等全校性公共水平考试通过率高

学生参加英语、计算机等全校性公共水平考试通过率较高

6.3 就业(考研)

就业率、考研率

学生初次就业率、考研录取率高

学生初次就业率、考研录取率较高

特色项目

教学特色项目采取教学院申报和举证,评估专家组审定、确认

湖南科技大学

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科大政发〔2010〕114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以下简称质量工程)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建设取得实效,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教育部财政部印发的《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管理办法》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质量工程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核心,以提高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为目标,按照分类管理、着力改革、鼓励特色、重在实效的原则,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和管理,深化教学改革,强化教学管理,推进教学创新,加强内涵建设,提升我校人才教育的质量和整体实力。

第三条 质量工程包括专业结构调整与特色专业建设、精品课程建设、课程教材建设与资源共享、实验室与实践基地建设、大学生研究性学习和创新性实验计划、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创新、大学生学科竞赛活动、教学团队和高水平教师队伍建设、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建设、教学基层组织与教学管理队伍、教学改革研究项目、教学评估等方面建设内容。

第四条 学校成立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制订实施方案,对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全面领导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挂靠教务处,负责全校质量工程的具体组织管理和日常事务,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统筹规划质量工程项目的相关工作。

(二)制定和发布质量工程项目申报通知。

(三)组织质量工程项目评审,提出立项或推荐项目。

(四)组织对质量工程项目的检查、验收、评价和推广。

(五)会同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

第五条 承担质量工程项目的学院成立专门机构具体负责本单位项目建设的规划、实施、管理和检查等工作。教学院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学校办学规划,制定本院现有专业的质量工程项目建设及拟设质量工程项目的筹建计划并组织实施落实。

(二)按照学校要求,编制、报送质量工程项目申报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三)按照批复的质量工程项目建设内容,统筹规划,组织项目实施,确保项目建设进度、建设投资和预期目标。

(四)按照有关财务制度及本办法规定,科学、合理使用项目资金,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五)接受教务处、财务处、审计处、监察处等部门对项目实施过程、经费使用和项目成果进行监控、检查和审计。

(六)每年12月底前,向教务处书面报告质量工程项目进展和经费使用情况。

第六条 质量工程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的职责是:

(一)依照项目的有关要求和规定,制定项目建设计划。

(二)组织项目建设工作,把握项目的总体水平和项目计划实施进度。

(三)按规定制定项目经费使用计划,合理安排项目建设经费。

(四)按照各类质量工程项目评估指标体系,自我评价项目建设效果。

(五)宣传、展示项目建设成果,推进项目建设成果应用。

第七条 质量工程项目建设内容、进度安排以及项目负责人不得随意调整。如确需调整的,项目单位须提交书面申请报教务处批准。对于项目负责人已经调离学校的,由项目所在教学院填写项目负责人更换方案,提交教务处批准,并且上报备案。

第八条 对于质量工程建设项目没有通过检查验收的,学校将根据有关政策对项目所在教学院的相关领导和项目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九条 质量工程专项资金包括上级拨款和学校配套资助经费或学校单独资助经费。资金管理按照分类管理、分期控制、分项指导、分级审批原则,严格管理,努力提高项目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 专业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节 专业建设的内容、目标和要求

第十条 专业建设项目主要包括新专业建设项目、特色专业(国家级、省级、校级)建设项目、其他经国家、省(部)批准立项的专业建设项目等。

第十一条 专业建设内容主要包括调研专业人才社会需求,制定培养目标、教学计划、教学文件,开展教学队伍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开展教学研究与教学改革,创新教学手段,开展实验室与实习基地、图书资料及教学场所建设等。

第十二条 专业建设目标是运用先进的教育思想、创新能力培养的理念贯穿于专业教育的全过程,高起点、高标准、严要求地开展专业建设工作。在厚基础、宽口径、强适应、有特长的人才培养模式下,培养学生热爱祖国,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具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有良好的社会公共道德、职业道德和法律意识,具有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而奋斗的精神。同时进一步优化该专业结构,在教学条件、师资队伍、人才培养模式、人才培养方案、课程体系与教学内容、教学方法与教学手段等方面形成更具竞争力的优势和特色,提升专业建设的整体水平,提高人才培养的质量,将我校专业建成省内一流、国内有重要影响的特色专业,实现思想先进、目标明确、改革领先、师资优化、设备精良、教学优秀的目标。

第十三条 专业建设的整体要求是有利于形成合理的专业结构,有利于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有利于培养富有创新精神的合格的专业技术人才。要以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为切入点,以课程建设为核心,以改善教学基本条件为保障,立足相应学科,紧跟专业的发展步伐,与其他相关领域紧密结合;要重在充实内涵,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推动学校办学质量和效益的提高,充分发挥优势,努力形成特色,以提高教学质量为目标。特色专业建设重点在每一建设内容中形成特色。

第十四条 专业建设的基本原则

(一)主动适应、适度超前的原则。专业建设要主动把握经济社会发展的趋势,根据人才需求预测和人才培养周期,适度超前发展,以切实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各类新兴学科专业人才的需要。

(二)科学发展、注重特色的原则。专业建设要紧密结合学校的办学优势和发展定位,制定科学合理的专业建设发展规划和专业调整实施计划。

(三)循序渐进、动态调整的原则。专业建设必须全面考虑学科专业的层次结构、数量结构、类别结构等方面的整体优化。要密切关注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及时调整专业布局,不断优化专业结构。

(四)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专业应适应国家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遵循高等教育发展规律,正确处理好需要与可能、数量与质量、近期与长远、局部与整体、特殊与一般的关系。

第二节 专业建设项目申报与评审

第十五条 新设专业的申报与评审

(一)申报条件。经过人才培养需求论证,新专业必须符合社会需求和学校发展规划,招生规模原则上每年不低于60人;必须有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培养方案以及申报论证报告、专业发展三年规划、师资情况等文件;必须具有相关的学科发展支撑,并具有一定的学科特色和优势;必须有明确的专业发展思路和专业培养目标、科学的人才培养方案、完善的课程体系、配套的优秀教材,以及结构合理的师资队伍及教学辅助人员;必须具备新设置专业必需的实验室及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实习场所等基本办学条件。

(二)申报与评审程序。申报设置新专业的教学院应组织相关专家对拟设专业进行论证,由学院学术指导委员会审议通过。教学院的申请报告应由教学院院长签署意见。申报设置新专业的教学院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教务处提交书面申报材料,由学校专家组评议,学校学术委员会审定。设置新专业的申报材料包括:1. 申请报告。简要说明申请设置和调整专业的主要理由,包括国内外相同、相近专业的设置情况,国内的市场需求,具备的学科和相近学科专业的条件、实验室、实践环节条件、可行性论证等相关情况。2. 根据学校规定的格式填写的申请表。3. 拟设专业的培养方案。4. 拟设专业的建设规划。5. 骨干教师介绍和师资状况说明。6. 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六条 特色专业的申报和评审

(一)申报条件。特色专业建设点必须有3届以上毕业生,毕业生质量较高,综合素质良好,用人单位的综合评价好;必须有较强的学科依托,具有建成特色专业的条件;必须有高水平的专业建设带头人和结构合理的专业建设师资队伍,专业建设带头人必须为教授,为专业建设实际负责人,对本专业建设有明确的构想,能够组织专业建设队伍有效地开展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专业的师资队伍在年龄、职称、学历、学缘结构上合理,有良好的科研背景或专业技术背景;专业建设目标明确,尤其在人才培养规格上有明显特色,同时还应具备课程特色、培养方法的特色等。专业建设方案能够根据特色专业建设的标准,并根据本专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项目计划;学生的就业率、考研率、英语四级通过率达到全校平均水平及以上,或学生在国家及省级竞赛中取得较好成绩。

(二)申报与评审程序。申报专业填报《湖南科技大学特色专业建设申报表》,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教务处提交书面申报材料。由学校学术委员会成员进行评审,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产生拟立项项目。对评审通过的拟立项专业,由学术委员会主任签署评审通过的立项意见。评审具体办法由教务处根据实际情况另外制定。学校将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和要求,在校级特色专业中择优推荐申报省级特色专业。

第三节 检查与验收评估

第十七条 新设专业的检查与验收。学校学术委员会根据新专业检查验收指标体系,对专业设置与建设进行指导、检查与评估,为学校本科专业建设提供决策、咨询意见,对各教学院的本科专业进行随机性检查评估。由湖南省教育厅专业办学水平评估专家组按评估方案对我校新专业进行评估验收,并出具评估结果。

第十八条 特色专业的检查与验收

(一)学校根据特色专业建设规划内容要求和申报专业的建设规划进行阶段考核与绩效考核。

(二)特色专业建设由学校统一管理,3年为一个建设周期。在建专业应按年度建设计划完成项目任务,对未完成建设任务者将限期整改,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则取消立项建设资格。

(三)建设周期结束前,向学校提交《湖南科技大学专业建设绩效报告》和建设成果材料,主要包括:1. 专业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2. 具有特色的专业培养方案;3. 具有特色的专业课程教学大纲(包括实践环节课程)、考试大纲;4. 具有特色的专业课程教材、辅导书籍、教案;5. 专业主干课程试题库;6. 使用专业建设经费所添置的教学仪器设备等清单,以及使用情况报告;7. 专业建设网页,所有建设材料上网;8. 师资业务培训计划和实施证明材料;9. 外聘教师学术讲座以及参加或举办与本专业建设相关的学术会议等证明材料;10. 专业建设研究论文等。由学校聘请专家考核、鉴定,考核合格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审核通过后,该校级特色专业建设结束,并由学校授予湖南科技大学特色专业称号;未通过验收的,一年内可申请再次验收。验收仍不合格,将取消建设资格,并停止经费资助及有关待遇。国家级、省级特色专业在建设期满后,需接受上级部门验收,验收结束后,由上级部门出具验收结论性意见。对未达到验收要求的项目,取消其质量工程项目的资格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项目经费预算投入于本科教学工作,能够对本科生提高学习质量产生明显的作用。专业建设的经费计划,经过仔细论证,在实施过程中能够产生明显预期物化成果,并取得显著效益。

第四节 经费投入和管理

第十九条 专业建设项目经费来源

(一)专业建设项目经费来源主要为国家、省、校三级拨款。主要包括国家级特色专业、省(部)级特色专业经费、新设专业经费等。

(二)国家级特色专业专项经费按教育部有关标准下拨,学校按本办法规定配套经费。

(三)省级特色专业专项经费按省教育厅有关标准下拨,学校按本办法有关标准配套经费,学校的配套经费于省级经费到账的第二年开始划拨。

(四)校级特色建设专业专项经费、新设专业建设经费根据本办法的相关规定资助。

第二十条 经费投入。每个校级特色专业,学校投入5万元建设经费,用于特色专业建设,经费实行专款专用。申报获准省级、国家级特色专业后,学校将按1:1(国家第一类特色专业按1:2)配套资助其建设经费。每个新设专业,学校投入5万元建设经费(五年制专业为6万元),经费按年度投入。

第二十一条 经费拨款方式

经费拨款采取分期拨款的方式,原则上根据项目建设年限,按年度分期拨款。项目立项当年下拨立项批准单位拨款,第二年度下拨学校配套经费的40%,第三年度下拨学校配套经费的40%,待项目检查验收并得到推广后,再下拨学校配套经费的20%。对于当年没有完成建设任务、未通过中期检查的项目,停止其下年度的经费拨款,直至检查合格。

第二十二条 专业建设经费使用原则

(一)专款专用原则。专业建设项目经费是专业建设发展的物质保证,应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挪用、挤占。

(二)全额包干原则。下达的专业建设经费实行全额包干、年度结算、节余留用的办法。

(三)有效使用与节约原则。要求将有限的资金发挥最大的效益,节约开支,不浪费、不乱用。对于经费使用不当、专业建设成效不明显,或造成严重浪费致使专业建设难以达到预期目标的,学校有权终止其经费开支,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专业所在教学院和专业建设负责人管理经费的原则。上级有关部门立项的专业建设经费拨入学校,经教务处立项后,由财务处拨付。经费由专业所在教学院和项目负责人共同管理。凡是用专业建设经费购置的图书资料和仪器设备等物品,均应按学校有关设备管理规定纳入学校固定资产和图书资料的统一管理范畴进行管理,合理使用,精心维护。

第二十三条 专业建设项目经费使用范围

序号

使用范围

控制比例

1

研究经费

20%

2

国内外合作与交流费

10%

3

有关教学仪器设备的购置、图书资料等购置费用

55%

4

网站建设及计算机软件费用

10%

5

专业建设办公经费及其他

5%

第二十四条 经费开支审批手续

(一)经费下拨给项目组以后,由专业建设负责人按照预期建设内容和目标,制定经费预算方案,由专业建设负责人和所在教学院分管专业建设的院领导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教务处审核确认,经确认后的经费预算报财务处备案。

(二)经费开支时由专业建设负责人(第一签批人)、教学院分管专业建设的院领导(第二签批人)和教务处教研科负责人3人签字(须在财务处预留签字),到财务处办理有关经费开支手续。

第二十五条 经费使用的监督

(一)教学院要加强专业建设项目管理和经费预算及支出管理。

(二)教务处要加强对各教学院的专业建设方案和项目计划备案管理和检查,加强预算和支出管理。

(三)财务处要按专业经费的支出项目和使用规定认真审核开支项目,做好监管工作。

(四)项目负责人在年度进展报告中将经费使用情况向所在教学院和教务处进行报告。

第三章 课程建设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我校课程建设主要包括以下项目:

(一)国家级、省级、校级精品课程。

(二)国家级双语教学示范课程。

(三)其他经国家、省(部)批准立项建设的课程建设项目。

第二十七条 精品课程建设是为了进一步推进我校教育教学改革,加大教学改革成果的推广和利用,充分发挥人才培养过程中现代教育技术和信息技术的作用,丰富学生的学习资源,实现优质教学资源共享,提倡和促进学生主动学习、自主学习,促进教学单位和教师对教学工作的投入。

第二十八条 双语示范课程的建设,要在教学队伍建设、教材建设、教学方法和手段建设、教学内容建设等方面取得实质性的成果。培养从事双语教学的高校教师,帮助其改进双语教学方法,提升双语教学水平,培养具有国际意识和国际竞争的人才、增强学校创新自主能力提供师资支持。

第一节 课程建设要求和目标

第二十九条 精品课程体系

(一)精品课程是指具有特色和一流教师队伍、一流教学内容、一流教学方法、一流教材、一流教学管理等特点的示范性课程。精品课程建设要体现现代教育思想,符合科学性、先进性和教育教学的普遍规律,具有鲜明特色,并能恰当运用现代教学技术、方法和手段,教学效果显著,具有示范性和辐射推广作用。

(二)按照教育部和湖南省教育厅的有关要求,加强我校精品课程建设工作,提高课程建设水平,力求以精品课程建设带动其他课程建设,通过精品课程建设提高学校整体教学水平,将学校现有的校级重点建设课程校级优秀课程湖南省重点课程湖南省优秀课程等项目全部统一到学校精品课程建设范围,加强长效管理和支持力度,同时,按照国家精品课程建设要求建立课程支撑网站,运用多媒体教学录像等现代教育技术手段,力求优势互补、资源共享。

(三)精品课程分为校、省、国家级三级。精品课程建设工作要遵循以评促建、评建结合、重在建设的原则。

第三十条 精品课程建设要求

(一)教学内容。准确定位课程在人才培养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正确处理课程与学科专业改革与发展的关系。课程教学内容体现先进性,处理好经典与现代、基础与应用的关系,及时反映本学科领域的最新科技成果和教师的科研和教学研究心得,广泛吸收国内外先进的教学经验。

(二)教学方法和手段。能根据课程类型科学合理有效地使用包括现代信息技术在内的各种手段,相关的教学大纲、教案、习题、实验(含实习与课程设计)指导、录像、参考文献等要上网开放,方便学生自主学习,并在网上建立良好通畅的师生沟通渠道。

(三)教材。精品课程应使用国内外高水平教材,有条件的还应根据本校的专业特点,建设与多媒体有机结合、系列化的优秀教材。

(四)实践教学。有实践教学环节的精品课程,应以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为出发点,重视实验、实习等实践性教学环节,做到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有机结合,创建良好的实验实习资源与环境,根据课程类型开设有综合性、设计(研究)性、创新性的实验或其他实践教学活动。鼓励本科生参与科研活动,充分调动学生的求知欲和学习自觉性,培养和提高学生的创新能力和综合素质。

第三十一条 精品课程的主要建设任务包括教学队伍建设、教学内容建设、教学方法和手段建设、教材建设、实验建设、机制建设等6个方面;用信息化技术与手段实现精品课程的教案、大纲、习题、实验以及教学文件与参考资料等教学资源上网开放,为广大教师和学生提供免费享用的优质教育资源。

第三十二条 精品课程建设目标:根据学校的学科及专业定位与特色,整合各专业主干课程、重点建设课程的教学成果,经过3年左右的建设,在我校形成一批为广大教师和学生提供免费享用的优质教育资源,以此推动全校教育教学改革的发展和教学质量的全面提高。

第三十三条 双语教学示范课程建设内容

(一)学校将制定双语示范课程建设规划,有计划选派部分双语教师到国内外高校培训,制定科学的双语教学评价体系,建立优秀外文原版教材引入机制,开展双语教学改革立项和双语教学竞赛。同时,积极利用现代教育技术手段,共享相关教学资源,以发挥示范辐射作用。

(二)通过双语教学示范课程的建设,旨在形成与国际先进教学理念与教学方法接轨的、符合中国实际的、具有一定示范性和借鉴意义的双语课程教学模式,为培养学生的国际竞争意识和能力发挥重要作用。

第三十四条 双语教学示范课程建设目标:双语示范课程是以现代教育思想为先导、以适应教学的优秀外文原版教材为核心、以高素质双语教师队伍为前提、以前沿的教学内定基础、以先进的教育教学方法为手段、以现代教育技术为平台、使用双语进行教学的课程。

第二节 申报与评审

第三十五条 学校成立课程建设评估专家组,主要负责立项评审、中期检查和验收工作。

第三十六条 精品课程的申报与评审

(一)申报条件

1. 精品课程建设原则上应是本科各专业的基础课和专业基础课,有科学合理的课程建设规划;课程已连续开设3年以上,注重使用先进的教学方法。

2. 精品课程建设要由学术造诣高、长期从事本科生教学、具有丰富授课经验的教授带领,逐步形成由教学名师或教授、优秀主讲教师或优秀教学骨干以及有能力和潜力的青年教师、实验教师、辅导教师组成的结构合理、人员稳定、教学水平高、教学效果好的教师队伍。

(二)申报和评审程序

由教学院申报,评审专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产生拟立项课程。课程建设评估专家组成员应到三分之二以上方能进行评审和投票,根据当年的指标数,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拟立项课程,并择优推荐申报省级精品课程。对评审通过的拟立项课程,由课程建设评估专家组组长签署评审通过的立项意见。

第三十七条 双语教学示范课程的申报与评审

(一)申报条件

1. 申报建设的双语课程应具有较好的建设基础,至少已面向两届学生开设,修习该课程的学生具有较好的外语基础,双语教学效果良好。鼓励有关学科专业以系列课程形式(3-5门)申报,也可以单门课程申报。

2. 申报课程的负责人原则上要有出国留学的经历。应有人员相对稳定的课程组(教学团队),课程组成员结构合理、外语水平较高、教学水平和教学效果好。

(二)申报和评审程序

1. 双语教学示范课程申报以各教学院为单位组织推荐,教务处组织专家评审,学校推荐。

2. 由评审专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产生拟推荐项目。课程建设评估专家组成员应到三分之二以上方能进行评审和投票,根据当年的指标数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拟推荐课程。对评审通过的拟推荐课程,由课程建设评估专家组组长签署推荐意见。

3. 学校将按教育部制定的相应细则和评估标准,对双语教学示范课程进行推荐评审,推荐参加国家双语教学课程评选。

4. 申报课程除了按要求填报项目申报表外,还需提供该课程的教学大纲、授课教案、习题、实践(实验、实训、实习)指导、试卷及参**、参考文献目录等材料以及课程负责人不少于45分钟的现场教学录像。

第三节 检查、验收及维护

第三十八条 课程实行立项管理,采用项目负责人制度。学校将按教育部和湖南省教育厅制定的相应的细则和评估标准,对精品课程(双语教学示范课程)进行立项评审、中期检查、后期验收及推荐参加湖南省和国家精品课程(双语教学示范课程)评选。

第三十九条 各教学单位要根据本办法的目标和标准,结合本单位具体实际,制定本单位的课程建设规划。规划中要定课程、定目标、定负责人、定进度,做到精心组织,稳步建设。

第四十条 课程建设中应制定科学的教学规范和课程教学质量评价体系,建立完整的教学和管理文档,注重课程教学内容的原始素材和改革经验成果的积累,促进精品课程的可持续发展。

第四十一条 精品课程验收材料

(一)课程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

(二)具有特色的课程教学大纲(包括实践环节)、考试大纲。

(三)具有特色的课程教材、辅导书籍。

(四)具有特色的教案和PPT。

(五)课程试题库。

(六)使用课程建设经费所新添置的教学仪器设备等清单,以及使用情况报告。

(七)课程建设网页,所有建设材料上网。

(八)师资业务培训计划和实施证明材料。

(九)外聘教师学术讲座以及参加或举办与本专业建设相关的学术会议等证明材料。

(十)省级及以上精品课程要求全程录像。

(十一)本课程的教学研究论文等。

第四十二条 精品课程的维护

(一)精品课程建设完成后,其成果和有关资料将在校园网上发布,充分发挥资源共享和示范性作用。网上精品课程内容的更新与完善由项目责任人负责,网上维护和升级由项目责任人负责提出要求,学校网络中心负责实施。

(二)精品课程的负责人应定期对课程进行升级、维护与更新,学校不定期对精品课程进行检查,不合格者取消湖南科技大学精品课程称号。被取消称号的课程两年内可以申请一次复查,复查合格的课程可以恢复湖南科技大学精品课程称号。

第四十三条 校级精品课程视为职务作品。凡申请校级精品课程评审的教学单位和主讲教师将被视为同意该课程在享受湖南科技大学精品课程称号期间,其上网内容的非商业性使用权自然授予学校。校级精品课程要按照规定上网并向全校免费开放,保证正常使用。各教学单位和授课教师要承诺上网内容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第四节 经费投入与管理

第四十四条 课程建设项目经费来源

(一)课程建设项目经费来源主要为国家、省(部)、校三级拨款。主要包括国家级精品课程建设项目经费、国家级双语教学示范课程建设经费、省级精品课程建设项目经费、校级精品课程建设项目经费等。

(二)国家级、省级精品课程建设专项经费和国家级双语教学示范课程建设专项经费由上级有关部门按有关标准下拨,学校按本办法的相关规定配套经费,配套经费于上级经费下拨的第二年开始划拨。

(三)校级精品课程建设专项经费按本办法的相关规定资助。

第四十五条 课程建设经费投入

(一)精品课程建设经费投入

1. 每个精品课程建设项目,学校给予经费支持,其经费来源为学校课程建设经费。精品课程建设项目启动时,课程负责人应对本精品课程建设进行预算,编制经费使用计划,由学校审批后执行。精品课程建设经费投入分两期进行,对通过中期检查的课程,继续给予投入;对未通过中期检查的课程,学校将终止投入。

2. 推荐申请湖南省精品课程每门课程投入建设经费2万元,申请成功追加建设经费1.5万元,奖励1.5万元。

3. 推荐申请国家级精品课程申请成功每门课程奖励2万。

4. 获得省级、国家级精品课程的配套经费按下拨经费的1:1配套。

(二)双语教学示范课程建设经费投入

获得国家级双语教学示范课程的配套经费按下拨经费的1:1配套。

第四十六条 经费拨款方式

经费拨款采取分期拨款的方式,原则上根据项目建设年限,按年度分期拨款。项目立项当年下拨立项批准单位拨款,第二年度下拨学校配套经费的40%,第三年度下拨学校配套经费的40%,待项目检查验收并得到推广后,再下拨学校配套经费的20%。对于当年没有完成建设任务,未通过中期检查的项目,停止其下年度的经费拨款,直至检查合格。

第四十七条 课程建设项目经费使用和管理原则

(一)专款专用原则。课程建设项目经费是课程建设发展的重要保障,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挪用、挤占。

(二)全额包干原则。下达的课程建设经费实行全额包干、年度结算、节余留用的办法。

(三)有效使用与节约原则。要求将有限的资金发挥最大的效益,节约开支,不浪费、不乱用。对于经费使用不当、课程建设成效不明显,或造成严重浪费致使课程建设难以达到预期目标的,学校有权随时终止其经费资助,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教学院和课程建设负责人共同管理的原则。课程建设经费经教务处立项后,由财务处拨付经费。经费的使用权归各课程建设项目组;课程建设项目经费由课程负责人和教学院分管课程建设的领导共同管理。凡是用课程建设经费购置的图书资料和仪器设备等,均应按学校有关图书资料、设备管理规定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的统一管理范畴进行管理,合理使用。

第四十八条 课程建设项目经费使用范围。课程建设经费使用范围包括如下五类:

序号

使用范围

控制比例

1

研究经费

20%

2

国内外合作与交流费

10%

3

有关教学仪器设备的购置、图书资料等购置费用

40%

4

网站建设及计算机软件费用

25%

5

课程建设办公经费及其他

5%

第四十九条 经费开支审批手续

(一)经费下拨给项目组以后,由课程建设负责人按照预期建设内容和目标,在规定范围内使用。

(二)由教务处向各课程建设项目组发放《经费使用手册》,经费开支时由课程建设项目负责人(第一签批人)、所在学院分管院领导(第二签批人)和教务处教研科负责人审核签字(须到财务处预留签字),持《经费使用手册》到学校财务处办理有关经费开支手续。

第五十条 经费使用的监督

(一)教学院负责课程建设项目经费的管理。

(二)教务处负责对各教学院的课程建设方案和项目及经费的管理和检查。

(三)财务处要按课程建设经费的支出项目和使用规定认真审核开支项目,做好监管工作。

(四)各课程建设项目的负责人对课程建设经费的具体使用情况负直接责任。项目负责人要在年度进展中将经费使用情况向所在教学院、教务处进行报告。

第四章 教学团队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节 教学团队建设的要求、目标和职责

第五十一条 教学团队的构建原则:根据各学科(专业)的具体情况,以教学系(部)、研究所、实验室、教学基地、实训基地和工程训练中心等为建设单位,以系列课程、主要公共基础课或专业为建设平台,着眼于教学效果,在多年的教学改革与实践中形成团队,具有明确的发展目标、良好的合作精神和梯队结构,老中青搭配、职称和知识结构合理,在指导和激励中青年教师提高专业素质和业务水平方面成效显著。

第五十二条 教学团队的建设目标:通过建立团队合作的机制,着眼于教育的创新与改革,改革教学内容和方法,开发教学资源,促进教学研讨和教学经验交流,推进教学工作的传、帮、带和老中青相结合,提高团队的教学水平。

第五十三条 教学团队需履行以下职责:

(一)创新教育教学,提高教学质量。特别是规划、组织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手段的改革,加强科学研究与教学的结合,探讨研究性教学,提高教学效果。

(二)全面负责课程的教材和实验室的建设。

(三)开展课程体系的建设与改革。

(四)组织和指导学生参加科研实践、自主创新活动和各类学科竞赛。

(五)落实教师的培养和梯队建设工作,提升教师队伍整体水平。

(六)积极申报精品课程、规划教材、教改项目及教学成果奖等。

(七)培育各级教学名师。

第二节 申报与评审

第五十四条 教学团队申报以各教学院为单位组织推荐,教务处组织专家评审,学校批准认定。

第五十五条 团队负责人由对本科教学工作和科学研究工作经验丰富的教授担任,年龄一般在55周岁以下,创新意识强,教学效果好,具有良好的团队协作精神及相应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具体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国家教学研究成果奖二等奖以上的前5名,或省级教学成果二等奖以上的第一名。

(二)国家级精品课程的前两名,或省级精品课程的负责人。

(三)国家教改项目或省部级重大教改项目的负责人。

(四)获省级以上教学名师。

(五)主编过省部级及以上规划教材和有较高水平的教研论文。

第五十六条 原则上一个教学团队中不能少于2名教授。其中,以课程群建设为任务的教学团队教授不少于4名,以单一课程建设为任务的教学团队教授不少于2名,以实验实践教学环节建设为任务的教学团队教授或正高职称教师不少于2名。教学团队具有较好的年龄、职称、学历、学缘结构,一般由5人以上组成。

第五十七条 申报团队填报《湖南科技大学教学团队申报表》。

第五十八条 由学术委员会成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产生拟立项项目。学术委员会成员应到三分之二以上方能进行评审和投票,根据当年的指标数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拟立项项目,并择优推荐申报省级教学团队。对评审通过的拟立项团队,由学术委员会主任签署评审通过的立项意见。

第三节 检查与验收

第五十九条 教学团队的建设周期为3年,学校将根据团队的建设目标、建设规划和师资队伍等情况进行评估与验收。

第六十条 评估以课程教学质量为核心,主要考察团队的课程建设、教学成果及对专业建设的贡献。

第六十一条 验收主要考察团队的建设规划执行、目标实现及优秀人才培养等情况,并强调标志性成果。且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教学团队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

(二)具有特色的教学团队建设方案。

(三)教学团队成员承担专业课程教学大纲(包括实践环节课程)、考试大纲。

(四)教学团队成员编著的具有特色的专业课程教材、辅导书籍、教案和PPT。

(五)专业主干课程试题库。

(六)使用教学团队建设经费所新添置的教学仪器设备等清单,以及使用情况报告。

(七)教学团队建设网页,所有建设材料上网。

(八)教学团队成员师资业务培训计划和实施证明材料。

(九)外聘教师学术讲座以及参加或举办与本专业教学团队建设相关的学术会议等证明材料。

(十)教学团队建设研究论文

(十一)教学团队建设效果材料。

第四节 经费投入与管理

第六十二条 教学团队建设项目经费来源

(一)教学团队建设项目经费来源主要为国家、省(部)、校三级拨款。主要包括国家级教学团队建设项目经费、省级教学团队建设项目经费、校级教学团队项目经费等。

(二)国家级、省级教学团队建设专项经费由上级有关部门按有关标准下拨,学校按本办法的相关规定配套经费,配套经费于上级经费下拨的第二年开始划拨。

(三)校级教学团队建设专项经费按本办法的相关规定资助。

第六十三条 列入学校建设的本科教学团队,学校将先期投入2万元启动经费,具体的团队建设项目,需重新申请立项,以立项的方式投入建设经费。学校投入的团队建设经费,必须专项用于本科教学团队建设。申报获准省级、国家级教学团队后,学校将按1:1配套资助其建设经费。

第六十四条 经费拨款方式

经费拨款采取分期拨款的方式,原则上根据项目建设年限,按年度分期拨款。项目立项当年下拨立项批准单位拨款,第二年度下拨学校配套经费的40%,第三年度下拨学校配套经费的40%,待项目检查验收并得到推广后,再下拨学校配套经费的20%。对于当年没有完成建设任务,未通过中期检查的项目,停止其下年度的经费拨款,直至检查合格。

第六十五条 团队建设经费使用原则

(一)专款专用原则。教学团队建设项目经费是教学团队建设发展的物质保证,应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挪用、挤占。

(二)全额包干原则。下达的教学团队建设经费实行全额包干、年度结算、节余留用的办法。

(三)有效使用与节约原则。要求将有限的资金发挥最大的效益,节约开支,不浪费、不乱用。对于经费使用不当、团队建设成效不明显,或造成严重浪费致使专业建设难以达到预期目标的,学校有权终止其经费开支,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教学团队所在教学院和教学团队建设负责人管理经费的原则。上级有关部门立项的教学团队建设经费拨入学校,经教务处立项后,由财务处拨付。经费由团队所在学院和团队负责人共同管理。凡是用教学团队建设经费购置的图书资料和仪器设备等物品,均应按学校有关设备管理规定纳入学校固定资产和图书资料的统一管理范畴进行管理,合理使用,精心维护。

第六十六条 教学团队建设项目经费使用范围

序号

使用范围

控制比例

1

研究经费

20%

2

国内外合作与交流费

15%

3

有关教学仪器设备的购置、图书资料等购置费用

40%

4

网站建设及计算机软件费用

20%

5

团队建设办公经费及其他

5%

第六十七条 经费开支审批手续

(一)经费下拨给项目组以后,由教学团队建设负责人按照预期建设内容和目标,在规定范围内使用。

(二)由教务处向各教学团队建设项目组发放《经费使用手册》,经费开支时由团队建设项目负责人(第一签批人)、所在教学院分管院领导(第二签批人)和教务处教研科负责人审核签字(须到财务处预留签字),持《经费使用手册》到学校财务处办理有关经费开支手续。

第六十八条 经费使用的监督

(一)教学院要加强教学团队建设项目管理和经费预算及支出管理。

(二)教务处要加强对各学院的教学团队建设方案和项目计划备案管理和检查,加强预算和支出管理。

(三)财务处要按教学团队经费的支出项目和使用规定认真审核开支项目,做好监管工作。

(四)教学团队负责人在年度进展报告中将经费使用情况向所在教学院和教务处进行报告。

第五章 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节 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建设目标和内容

第六十九条 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建设目标:通过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建设项目的实施,鼓励和支持各学院进行人才培养模式方面的综合改革,在教学理念、管理机制等方面进行创新,努力形成有利于多样化创新人才成长的培养体系,满足国家对复合型拔尖创新人才和应用型人才的需要。

第七十条 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的建设内容:以人才培养为中心,以专业建设为指向,以教育创新为先导,以改革培养模式和提高教育质量为目标,着眼于培养方案的优化,培养模式的创新,具体教学内容、课程体系、实践环节、教学运行和管理机制、教学组织形式等方面的综合改革。

第二节 申报与评审

第七十一条 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申报条件

(一)开展人才培养模式综合性配套改革,突破旧有模式,具有较强的创新性。

(二)具有丰富的本科教学经验和一流的专业建设水平;有显著的本科教育教学改革成效,有较多的教学研究成果;获得省级以上教学成果奖或承担过省级以上教改项目。

(三)师资力量雄厚,有较强的学科建设和科学研究基础,有较多的科学研究成果,科研促教学成效明显。

(四)具备较为完整和独特的人才培养方案,创新点突出。

(五)人才培养预期效果好,对本领域复合型拔尖创新人才或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具有示范带动作用。

第七十二条 申报与评审程序

(一)各教学院以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进行申报。

(二)申报实验区填报《湖南科技大学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申报书》。

(三)由学术委员会成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产生拟立项项目。学术委员会成员应到三分之二以上方能进行评审和投票,根据当年的指标数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拟立项项目,并择优推荐申报国家级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对评审通过的拟立项实验区,由学术委员会主任签署评审通过的立项意见。

第三节 检查与验收

第七十三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建设规划内容要求和申报实验区的建设规划进行阶段考核与绩效考核。

第七十四条 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建设由学校统一管理,3年为一个建设周期。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在建设过程中,学校将进行年度检查和中期验收。在建实验区应按年度建设计划完成项目任务,对未完成建设任务者将限期整改,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则取消立项建设资格。

建设周期结束前,实验区向学校提交《湖南科技大学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建设绩效报告》和建设成果材料,主要包括:1. 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2. 具有特色的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专业培养方案;3. 具有特色的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专业课程教学大纲(包括实践环节课程)、考试大纲;4. 具有特色的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专业课程教材、辅导书籍、教案和PPT教案;5. 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的专业主干课程试题库;6. 使用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建设经费所新添置的教学仪器设备等清单,以及使用情况报告;7. 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建设网页,所有建设材料上网;8. 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师资业务培训计划和实施证明材料;9. 外聘教师学术讲座以及参加或举办与本专业建设相关的学术会议等证明材料;10. 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建设研究论文等。学校聘请专家考核、鉴定,考核合格并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审核通过后,该校级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建设结束,并由学校授予湖南科技大学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称号;未通过验收的,一年内可申请再次验收。验收仍不合格,将取消建设资格,并停止经费资助及有关待遇。国家级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在建设期满后,需接受上级部门验收,验收结束后,由上级部门出具验收结论性意见。对未达到验收要求的项目,取消其质量工程项目的资格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四节 经费投入与管理

第七十五条 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建设项目经费来源

(一)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建设项目经费来源主要为国家、学校两级拨款。主要包括国家级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建设项目经费、校级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项目经费等。

(二)国家级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建设专项经费由上级有关部门按有关标准下拨,学校按本办法的相关规定配套经费,配套经费于上级经费下拨的第二年开始划拨。

(三)校级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建设专项经费按本办法的相关规定资助。

第七十六条 每个校级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学校投入5万元建设经费,分两次下拨。申报获准国家级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后,学校将按1:1配套资助其建设经费。

第七十七条 经费拨款方式

经费拨款采取分期拨款的方式,原则上根据项目建设年限,按年度分期拨款。项目立项当年下拨立项批准单位拨款,第二年度下拨学校配套经费的40%,第三年度下拨学校配套经费的40%,待项目检查验收并得到推广后,再下拨学校配套经费的20%。对于当年没有完成建设任务,未通过中期检查的项目,停止其下年度的经费拨款,直至检查合格。

第七十八条 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建设经费使用原则

(一)专款专用原则。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建设项目经费是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建设发展的物质保证,应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挪用、挤占。

(二)全额包干原则。下达的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建设经费实行全额包干、年度结算、节余留用的办法。

(三)有效使用与节约原则。要求将有限的资金发挥最大的效益,节约开支,不浪费、不乱用。对于经费使用不当、创新实验区建设成效不明显,或造成严重浪费致使专业建设难以达到预期目标的,学校有权终止其经费开支,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所在教学院和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建设负责人管理经费的原则。上级有关部门立项的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建设经费拨入学校,经教务处立项后,由财务处拨付。经费由团队所在教学院和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负责人共同管理。凡是用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建设经费购置的图书资料和仪器设备等物品,均应按学校有关设备管理规定纳入学校固定资产和图书资料的统一管理范畴进行管理,合理使用,精心维护。

第七十九条 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建设项目经费使用范围

序号

使用范围

控制比例

1

研究经费

20%

2

国内外合作与交流费

10%

3

有关教学仪器设备的购置、图书资料等购置费用

55%

4

网站建设及计算机软件费用

10%

5

创新实验区建设办公经费及其他

5%

第八十条 经费开支审批手续

(一)经费下拨给项目组以后,由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建设负责人按照预期建设内容和目标,在规定范围内使用。

(二)由教务处向各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建设项目组发放《经费使用手册》,经费开支时由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建设项目负责人(第一签批人)、所在教学院分管院领导(第二签批人)和教务处教研科负责人审核签字(须到财务处预留签字),持《经费使用手册》到学校财务处办理有关经费开支手续。

第八十一条 经费使用的监督

(一)教学院要加强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建设项目管理和经费预算及支出管理。

(二)教务处要加强对各学院的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建设方案和项目计划备案管理和检查,加强预算和支出管理。

(三)财务处要按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经费的支出项目和使用规定认真审核开支项目,做好监管工作。

(四)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负责人在年度进展报告中将经费使用情况向所在学院和教务处进行报告。

第六章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节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的内容、目标和要求

第八十二条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是学校实施素质教育、培养学生创新能力的基地。它以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和提高教学质量为宗旨,以实验教学改革为核心,以实验资源开放共享为基础,以高素质实验教学队伍和完备的实验条件为保障,创新管理机制,全面提高实验教学水平和实验室使用效益,在同类学科中争创一流,形成特色。通过建设达到下列要求:
(一)在观念上,具有先进的、以人为本的实验教学理念。
(二)在机制上,形成有利于资源优化整合的良性运行机制。
(三)在教学上,构建结构优化、各具特色的新型实验教学体系。
(四)在管理上,形成网络化、开放化的实验室管理模式。
(五)在环境设施上,具有先进的实验仪器设备和现代化的实验教学环境。
(六)在队伍上,拥有一支教育理念先进、研究能力强、教学与管理经验丰富的实验教学与管理队伍。
(七)在特色上,根据学校的办学定位和人才培养目标,结合教学院的实际情况,积极创新,形成自己鲜明的特色,在校内外具有广泛的示范辐射作用。

第八十三条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目标

(一)树立以学生为本,知识传授、能力培养、素质提高、协调发展的教育理念和以能力培养为核心的实验教学观念。
(二)建立有利于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实验教学体系,建设满足现代实验教学需要的高素质实验教学队伍,建设仪器设备先进、资源共享、开放服务的实验教学环境。

(三)建立现代化的高效运行的管理机制,带动学校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全面提高实验教学水平。

(四)建成结构优化、实验教学效果显著,成果丰富,受益面广,在实验教学改革和实验室建设方面具有示范辐射作用的实验教学示范中心。

第二节 申报与评审

第八十四条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每两年申报一次,由各教学院组织申报,教务处依据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评估标准负责组织申报工作。

第八十五条 凡具备一定的基础条件,建设目标明确、管理制度健全、工作任务满、梯队结构合理、承担跨教学院实验教学任务,基本达到实验教学评估标准要求的实验室,均可申报。

第八十六条 准备申报的实验室应在教学院的领导和组织下,认真制订实验室3年建设规划,填写有关申请表。

第八十七条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通过相关专家会议评审、现场考察、学校审定的方法产生。

第三节 检查与验收评估

第八十九条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实行校、院两级管理模式。学校将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和领导。在资金投入上实行政策倾斜,优先立项建设。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所在教学院应高度重视并加强对实验室建设的领导,要为实验教学示范中心配备必要的专职实验技术人员,组织精干高效的教学研究队伍。

第九十条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建设和管理实行目标管理制,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被遴选确定后,要结合自身特点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以保障教学及建设任务完成并接受教学院和学校的检查。

第九十一条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实行中心主任负责制。中心主任由学术水平较高、教学科研实践经验丰富、热爱实验教学、管理能力强、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统筹安排、调配、使用实验教学资源,实现优质资源共享。

第九十二条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建设与管理引进竞争机制,实行奖优罚劣。对圆满完成教学任务、管理有序、运行良好的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学校将给以奖励并加大经费投入,对考核不合格的,将取消校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资格。

第九十三条 学校职能部门职责

(一)教务处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全面指导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规划、建设、管理和考核。

(二)人事处根据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承担的教学任务定编核岗,在学校核定的指标内,保证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岗位职数和相应职务人员的聘任。

第九十四条 教学院和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职责

(一)严格执行《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并负责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制定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规划。

(二)进行合理安排,编制实验教学计划,承担实验教学任务,完善实验教材、实验指导书等教学资料,安排实验指导人员,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三)积极开展实验教学研究,改革教学方法,更新实验内容,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在保证完成教学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和技术开发,开展学术、技术交流活动。

(四)搞好实验室的科学管理,完善各项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实验室工作的各种规章制度,做好实验室工作环境和劳动保护工作,切实保障人身财产安全。完成仪器资产的管理、报修、计量及标定工作,使仪器资产经常处于完好状态。

(五)定期检查、总结实验室工作,负责对本中心专职工作人员的培训及考核。利用计算机进行管理,做好实验室的工作任务、人员、物资、环境状态等基本信息的记录、统计和分析,及时为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准确数据。

第九十五条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每3年由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依据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评估标准进行评估,对于评估不合格的,取消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资格。

第九十六条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周期结束前,须向学校提交如下材料:

(一)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

(二)使用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经费所新添置的教学仪器设备等清单,以及使用情况报告。

(三)具有特色的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专业实践课程教学大纲、考试大纲。

(四)具有特色的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实验课程教材、辅导书籍,教案、试题库。

(五)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网页,所有建设材料上网。

(六)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师资业务培训计划和实施证明材料。

(七)外聘教师学术讲座以及参加或举办与本专业建设相关的学术会议等证明材料。

(八)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研究论文。

第四节 经费投入和管理

第九十七条 学校设立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专项建设经费,用于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建设。

第九十八条 对于入选省级、国家级并立项的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将按照上级文件要求给予相应比例的配套经费支持。

第九十九条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经费使用原则

(一)专款专用原则。建设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挪用、挤占。

(二)全额包干原则。下达的建设经费实行全额包干、年度结算、节余留用的办法。

(三)有效使用与节约原则。要求将有限的资金发挥最大的效益,节约开支,不浪费、不乱用。对于经费使用不当、建设成效不明显,或造成严重浪费致使建设难以达到预期目标的,学校有权终止其经费开支,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所在教学院和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负责人管理经费的原则。上级有关部门立项的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专项建设经费拨入学校,经教务处立项后,由财务处拨付。经费由所在学院和项目负责人共同管理。凡是用建设经费购置的图书资料和仪器设备等物品,均应按学校有关设备管理规定纳入学校固定资产和图书资料的统一管理范畴进行管理,合理使用,精心维护。

第一百条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项目经费使用范围

序号

使用范围

控制比例

1

研究经费

20%

2

国内外合作与交流费

5%

3

有关教学仪器设备的购置、图书资料等购置费用

60%

4

网站建设及计算机软件费用

10%

5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办公经费及其他

5%

第一百零一条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经费审批手续

(一)经费下拨给项目组以后,由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专项建设负责人按照预期建设内容和目标,制定经费预算方案,由负责人和所在教学院分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专项建设的院领导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教务处审核确认,经确认后的经费预算报财务处备案。

(二)经费开支时由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专项建设负责人(第一签批人)和学院分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专项建设的院领导(第二签批人)和教务处负责实践教学管理的处领导三人签字(须在财务处预留签字),到财务处办理有关经费开支手续。

第一百零二条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经费使用的监督

(一)教学院要加强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项目管理和经费预算及支出管理。

(二)教务处要加强对各教学院的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专项建设方案和项目计划备案管理和检查,加强预算和支出管理。

(三)财务处要按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专项建设经费的支出项目和使用规定认真审核开支项目,做好监管工作。

(四)项目负责人在年度进展报告中将经费使用情况向所在教学院和教务处进行报告。

第七章 实践教学示范中心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节 实践教学示范中心建设的内容、目标和要求

第一百零三条 实践教学示范中心应以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和综合素质为目标,以实践教学改革为核心,以高素质实践教学队伍和先进完备的实践教学条件为保障,创新管理机制,实现实践教学资源开放共享,全面提高实践教学质量,在实践教学中心建设中起到示范和辐射作用。

第一百零四条 建设标准

(一)教学理念先进。注重对学生实践能力、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的培养,形成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统筹协调的理念和氛围。

(二)具有与理论教学既有机结合又相对独立的实践教学体系。实践教学教材或讲义先进适用,覆盖面广;实践教学内容科学、新颖,注重与科研、工程、社会应用实践密切联系,基础与前沿、经典与现代有机结合,形成良性互动;开出的综合性、设计性、研究创新型实验学时数达到实验项目总学时数的70%以上;实验考核方法和实验教学模式适应培养学生能力的需要,有利于推进学生自主学习、合作学习和研究性学习。

(三)具备先进开放的实践教学软、硬件环境。实验仪器设备先进实用、满足教学需要,具有网络化的实践教学和实验室管理信息平台,广泛使用计算机辅助实践教学软件和多媒体课件进行教学,注重营造实际生产与工程工作环境,真实模拟生产中常见故障产生的原因和分析问题、攻克难关的思路,以及解决问题的方法。在推广运用虚拟、仿真实验技术手段的同时,推进虚拟、仿真实验与实际实验的结合,创造学生自主实验、个性化学习的实践环境。

(四)培养学生严谨的科学态度和规范的操作技能,能熟练、正确地使用各种仪器设备,能利用现代科技新知识、新技术和新的实验方法独立完成综合性实验,能在教师的指导下,自主完成设计性、探索性、创造性实验。

(五)注重建设高水平的实践教学队伍。有稳定的实践教学教师队伍,提高实践教学人员素质和鼓励高水平教师投入实践教学工作的政策措施;有实践教学与理论教学队伍互通,教学、科研、技术兼容,骨干相对稳定,人员结构合理的实践教学团队和科学有效的实践教学人员培养培训制度,形成一支由学术带头人或高水平教师负责、学术水平高、教学科研能力强、实践经验丰富、爱岗敬业、团结协作、勇于创新的高水平的实践教学教师队伍。

(六)建立完善的实践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和激励学生自主学习与提高能力的有效管理机制。建立实践教学的科学评价机制和开放运行的政策、经费、人事等保障机制,引导教师积极改革创新。

第二节 实践教学示范中心项目申报与评审

第一百零五条 申报范围:包括综合性工程训练中心和经济管理类、法学类、传媒类等文科类综合模拟训练中心。对已确定建设的省级基础课示范实验室和优秀实习教学基地应按综合性实践教学示范中心的建设标准加强建设,不再重复申报。

第一百零六条 申报条件

(一)申报的实践教学示范中心必须实行校、院两级管理,承担多学科、多专业实践教学任务,形成良好的实践教学环境,具备网上开放教学、开放管理条件。

(二)有一支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实验教学观念先进、结构合理、爱岗敬业、团结协作、教学效果良好的水平较高的实践教学教师队伍。

(三)制度完善,管理规范,设备配置先进实用,有切实可行、强化实践教学示范中心建设的保障机制。

第三节 检查与验收评估

第一百零七条 实践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实行滚动管理。凡中期检查没有达到预期建设目标的,停止经费资助,不再列入全省普通高校实践教学示范中心建设计划。

第一百零八条 实践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周期结束前,须向学校提交如下材料:

(一)提供实践教学示范中心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

(二)提供使用实践教学示范中心建设经费所新添置的教学仪器设备等清单,以及使用情况报告。

(三)提供具有特色的实践教学示范中心建设专业实践课程教学大纲、考试大纲。

(四)提供具有特色的实践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实践课程教材、辅导书籍,教案、试题库。

(五)提供实践教学示范中心建设网页,所有建设材料上网。

(六)提供实践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师资业务培训计划和实施证明材料。

(七)提供外聘教师学术讲座以及参加或举办与本专业建设相关的学术会议等证明材料。

(八)提供实践教学示范中心建设研究论文。

第一百零九条 评审程序:实践教学示范中心建设期为3年,建设期完成后,由学院提出验收评估申请,学校组织专家按建设标准进行合格预审,报湖南省教育厅,省厅组织专家进行合格评审认定。

第四节 经费投入和管理

第一百一十条 南省教育厅对经评审确定的省属高校的实践教学示范中心建设给予一定资助,学校按1:4以上的比例配套投入建设资金。

第一百一十一条 建设资金主要用于实践教学示范中心的教学软硬件建设,主要包括:设备仪器、教学软件、实验装备、低值易耗品和一般工具。实验室基建项目等不属于实践教学示范中心建设立项范畴。

第一百一十二条 对于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单价10万元以上)和教学软件(单价5千元以上)的购置,学院和项目负责人必须提出论证报告,其内容包括购置理由、效益预测、调研选型论证、安装及使用条件、维护修理工作安排和使用人员要求等。

第一百一十三条 教学院根据批准的建设项目和资金情况对建设方案和设备配置方案进行修改,并最终确定设备配置方案,报教务处实践教学管理科,办理相关手续,备案。

第一百一十四条 教务处将年度实践教学示范中心建设项目汇总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批准同意后送资产处设备科,设备科根据设备配置方案组织政府招标采购。

第一百一十五条 项目在建设执行过程中若发现设备配置方案、经费计划需作大量调整或因各种原因需更换项目负责人时,项目应立即停止执行,并及时向教务处书面陈述理由,经批准后,方可重新实施。

第一百一十六条 实践教学示范中心建设经费使用原则

(一)专款专用原则。建设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挪用、挤占。

(二)全额包干原则。下达的建设经费实行全额包干、年度结算、节余留用的办法。

(三)有效使用与节约原则。要求将有限的资金发挥最大的效益,节约开支,不浪费、不乱用。对于经费使用不当、建设成效不明显,或造成严重浪费致使建设难以达到预期目标的,学校有权终止其经费开支,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实践教学示范中心所在教学院和实践教学示范中心建设负责人管理经费的原则。上级有关部门立项的实践教学示范中心专项建设经费拨入学校,经教务处立项后,由财务处拨付。经费由所在教学院和项目负责人共同管理。凡是用建设经费购置的图书资料和仪器设备等物品,均应按学校有关设备管理规定纳入学校固定资产和图书资料的统一管理范畴进行管理,合理使用,精心维护。

第一百一十七条 实践教学示范中心建设项目经费使用范围

序号

使用范围

控制比例

1

研究经费

20%

2

国内外合作与交流费

5%

3

有关教学仪器设备的购置、图书资料等购置费用

60%

4

网站建设及计算机软件费用

10%

5

实践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办公经费及其他

5%

第一百一十八条 实践教学示范中心建设经费审批手续

(一)经费下拨给项目组以后,由实践教学示范中心专项建设负责人按照预期建设内容和目标,制定经费预算方案,由负责人和所在教学院分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专项建设的院领导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教务处审核确认,经确认后的经费预算报财务处备案。

(二)经费开支时由实践教学示范中心专项建设负责人(第一签批人)和教学院分管实践教学示范中心专项建设的院领导(第二签批人)和教务处负责实践教学管理的处领导三人签字(须在财务处预留签字),到财务处办理有关经费开支手续。

第一百一十九条 实践教学示范中心建设经费使用的监督

(一)教学院要加强实践教学示范中心建设项目管理和经费预算及支出管理。

(二)教务处要加强对各教学院的实践教学示范中心专项建设方案和项目计划备案管理和检查,加强预算和支出管理。

(三)财务处要按实践教学示范中心专项建设经费的支出项目和使用规定认真审核开支项目,做好监管工作。

(四)项目负责人在年度进展报告中将经费使用情况向所在教学院和教务处进行报告。

第八章 实习教学基地的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节 实习教学基地建设的内容、目标和要求

第一百二十条 实习教学是高等教育的重要教学环节之一,对学生理论联系实际,培养学生创新精神与综合素质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第一百二十一条 实习教学基地是指具有一定规模且相对稳定的供学生参加实习教学活动的场所。建立实习教学基地,可以丰富学生实习教学内容,提高学生实践能力,促进学研产结合,是加强学校和社会的联系,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办学的重要途径。

第一百二十二条 实习教学基地应为学生完成各类实习、课程设计、专业技能训练、毕业论文(设计)、勤工俭学和第二课堂活动等实践活动提供相应的条件和必要的服务。

第一百二十三条 实习教学基地采用校、院两级管理,以教学院管理为主的原则。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由教务处及相关职能部门统筹管理,负责制定建设和管理的规章制度,协调有关事宜。教学院依据学科及专业建设规划、人才培养计划、实习教学大纲等要求,具体实施基地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一百二十四条 实习教学基地建设与发展规划,要纳入学校教育事业总体发展规划,实习教学基地的立项、建设、撤销等需报教务处备案。

第一百二十五条 实习教学基地应实行科学管理,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应建立工作日志制度,对教学工作、人员、经费、物资、环境等基本信息进行记录、统计和分析,及时准确填报各种报表。

第一百二十六条 实习教学基地实习计划的制定、下达与落实

(一)各教学院在实习教学基地安排的各类实践教学(包括教学实习、专业实习、毕业实习等),必须在每学期开学初两周内提出本学期实践教学计划(包括实习的项目、要求、时间、人数、指导及带队教师、实习教学基地名称等内容),报教务处审批后转各有关实习教学基地。各实习教学基地如有异议,应在接到实习计划后一周内将意见书面报告教务处。

(二)各类实习教学必须在学生实习前一周由教学院提出具体安排计划,并附实习教学指导提纲,转有关实习教学基地,由带队教师与有关实习教学基地联系安排落实。

(三)各实习教学基地必须指定一名主要领导负责实践教学的组织与管理工作。

第一百二十七条 实习教学基地管理人员职责

(一)实习教学基地管理人员全面负责基地管理工作,坚持为教学服务、为师生服务的工作宗旨。

(二)负责编制基地建设规划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和检查执行情况。

(三)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实习教学大纲内容,负责组织完成基地教学工作任务。

(四)为实习教学活动提供场所和相关条件,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和力量,加强基地作为学生实习、生产试验和技术开发场所的重要作用。

(五)贯彻实施基地管理有关规定,全面负责基地相关设施和物资的保管工作,保证各类设施完好及水、电的正常供应。负责基地清洁卫生、安全、环境等工作。

(六)负责接待和安排参加实习教学的师生的住宿,解决好学习、生活等方面的具体事情。

(七)按时完成基地各种信息数据的登记和上报工作。定期总结和向学院汇报实习教学基地的管理和使用情况,遇特殊情况应及时汇报。

第二节 实习教学基地的建立和检查

第一百二十八条 实习教学基地分校外和校内两类。

(一)校外实习教学基地:由学校有关部门或教学院与校外有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等联合在校外建立,为具有一定规模且相对稳定的相关专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社会实习等实践性教学活动场所。

(二)校内实习教学基地:经学校批准在校内建立,具有一定规模且相对稳定的各类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实习教学活动场所。

第一百二十九条 实习教学基地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有适合开展实习教学的科研、生产项目和技术装备,适度的生产经营规模及较高素质的技术人员和职工队伍,能满足完成实习教学任务的各项要求。

(二)基地建设双方应坚持互惠互利、义务分担的原则。

(三)就近设点,相对稳定,节约实习教学经费开支。

(四)能满足学生食宿、学习、劳动保护和卫生安全等方面的要求。

(五)尽可能产、学、研一体化相结合

第一百三十条 实习教学基地建立的途径

(一)校外实习教学基地的建立应由有关教学院根据不同专业和学科特点,有目的、有计划、有步骤地选择具备相应实习教学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等,共同协商建立。

(二)校内实习教学基地的建立依托学院建立,由学校审批,教学院派专人负责其教学运行与日常管理。

第一百三十一条 教学院与校外实习教学基地共建单位应承担的职责和义务

(一)在国家政策许可范围内,教学院在人才培训、委托培养、课程进修、咨询服务、信息交流、学生就业等方面对校外实习教学基地共建单位优先提供服务。

(二)教学院应主动取得校外实习教学基地共建单位的协作,结合该单位实际和发展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人才培养方案,推荐选聘兼职指导教师,共同组织、实施学生实习教学任务的落实,加强教学院与本单位内部各有关部门的联络工作。

(三)在教学期间,教学院与校外实习教学基地共建单位应确保学生、指导教师及生产人员的安全,对相关人员进行纪律、安全教育。

第一百三十二条 校外实习教学基地协议书的签订

(一)在符合建立校外实习教学基地条件的基础上,基地共建双方有合作意向,经协商可由学院与基地所在单位签署明确双方有关合作内容、权益和职责的合作协议书。

(二)校外实习教学基地协议合作年限根据双方需要协商确定,一般不少于两年,协议到期时,根据双方合作意向与成效,可办理协议续签手续。

第一百三十三条 校外实习教学基地的挂牌

学院与校外实习教学基地共建单位签订合作协议后,校外实习教学基地挂湖南科技大学××××基地标牌,具体名称由学院与基地共建单位确定,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一百三十四条 实习教学基地检查与评估

教务处会同有关部门和教学院不定期到实习教学基地检查、评估教学情况,或给与必要的协助和指导。对基地建设管理、运行成绩突出的学院予以表彰;对建设成效不大、不能保证实习教学质量的基地,提出整改要求。实习教学基地建设周期结束前,须向学校提交如下材料:1. 提供实习教学基地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2. 提供使用实习教学基地建设经费所新添置的教学仪器设备等清单,以及使用情况报告;3. 提供具有特色的实习教学基地建设专业实习课程教学大纲、考试大纲;4. 提供实习教学基地建设网页,所有建设材料上网;5. 提供实习教学基地建设师资业务培训计划和实施证明材料;6. 提供外聘教师学术讲座以及参加或举办与本专业建设相关的学术会议等证明材料;7. 提供实习教学基地建设研究论文。

第三节 实习教学基地经费投入和管理

第一百三十五条 实习教学基地建设经费应采取多种渠道筹集的办法,学校提供一定比例经费用于基地的基本条件改善和保障工作。

第一百三十六条 实习教学基地建设经费使用原则

(一)专款专用原则。实习教学基地建设经费应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挪用、挤占。

(二)全额包干原则。下达的建设经费实行全额包干、年度结算、节余留用的办法。

(三)有效使用与节约原则。要求将有限的资金发挥最大的效益,节约开支,不浪费、不乱用。对于经费使用不当、建设成效不明显,或造成严重浪费致使建设难以达到预期目标的,学校有权终止其经费开支,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一百三十七条 实习教学基地建设项目经费使用范围

序号

使用范围

控制比例

1

研究经费

20%

2

国内外合作与交流费

20%

3

有关教学仪器设备的购置、图书资料等购置费用

40%

4

网站建设及计算机软件费用

15%

5

实习教学基地建设办公经费及其他

5%

第一百三十八条 实习教学基地建设经费审批手续

(一)经费下拨给项目组以后,由实习教学基地专项建设负责人按照预期建设内容和目标,制定经费预算方案,由负责人和所属学院分管实习教学基地设的院领导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教务处审核确认,经确认后的经费预算报财务处备案。

(二)经费开支时由实习教学基地建设负责人(第一签批人)和学院分管实习教学基地专项建设的院领导(第二签批人)和教务处负责实践教学管理的处领导三人签字(须在财务处预留签字),到财务处办理有关经费开支手续。

第一百三十九条 实习教学基地建设经费使用的监督

(一)教学院要加强实习教学基地建设项目管理和经费预算及支出管理。

(二)教务处要加强对各学院的实习教学基地专项建设方案和项目计划备案管理和检查,加强预算和支出管理。

(三)财务处要按实习教学基地专项建设经费的支出项目和使用规定认真审核开支项目,做好监管工作。

(四)项目负责人在年度进展报告中将经费使用情况向所在教学院和教务处进行报告。

第九章 大学生研究性学习和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节 大学生研究性学习和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建设的内容、要求和目标

第一百四十条 大学生研究性学习和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旨在探索并建立以问题和课题为核心的教学模式,倡导以本科学生为主体的创新性实验改革,调动学生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发学生的创新思维和创新意识,逐渐掌握思考问题、解决问题的方法,提高其创新实践的能力。

第一百四十一条 大学生研究性学习和创新实验计划项目由学校统一组织,以项目为研究载体,由学院学生创新研究支撑平台进行计划实施。

第一百四十二条 实行校、院两级管理机制,成立校、院两级大学生研究性学习和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组织机构。学校成立由学校分管教学副校长任组长,成员包括教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财务处、团委主要负责人组成的大学生研究性学习和创新性实验计划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协调资源利用、项目合作等重大问题;设立秘书处,由教务处负责牵头组织落实大学生研究性学习和创新性实验计划的实施,制定相关政策和文件、落实经费、组织项目的立项、检查和项目结题等工作。

第一百四十三条 教学院成立创新性实验计划工作组,由分管教学副院长任组长,成员包括教学和学生管理人员、指导教师等。负责制定本院创新性实验计划和本院申报创新实验项目可行性评审工作,为参与项目的学生配备导师,根据项目需要建设教学院创新性实验研究支撑平台和跨学科指导教师团队。

第二节 项目申报与评审

第一百四十四条 凡我校全日制本科学生均可申请,原则上以一至三年级学生为主。申请者要品学兼优、学有余力,有较强的独立思考能力和创新意识。鼓励项目组成员学科交叉和年级交叉。

第一百四十五条 项目以研究性学习和实验为主要手段,在教师指导下,学生个人或团队自主确定选题,设计实施方案,由项目第一申请者(即项目负责人)向其所在学院提出申请。

第一百四十六条 学生项目执行时间为1-3年,教学院需每年向学校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学校将对项目运行情况进行抽查。项目结束后,由学校组织项目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省教育厅。验收结果中,必需材料为各学生项目的总结报告,补充材料为论文、设计、专利以及相关支撑材料。

第一百四十七条 作为申请人同年只能申请一项,限制重复申报和多头申报。主研人(即项目负责人)同一年度只能申报1项大学生研究性学习和创新实验计划项目,有在研项目的主研人(即项目负责人)不得再申报新的项目。

第一百四十八条 项目评审主要审查项目的创新性和可行性。具体程序为:

(一)各申报教学院组织有关专家对申请项目进行书面评审和答辩评审,根据评审结果确定学院推荐项目,并将教学院推荐项目名单上报学校。

(二)学校组织专家对各教学院大学生研究性学习和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进行评审,通过评审的项目确定为校级资助项目,并从中择优确定申报省级、国家级研究性学习和创新性实验项目。

第三节 项目检查与验收

第一百四十九条 项目运行实行动态管理,经费分两期下达,具体程序为:

(一)项目确定后,项目负责人与学校签订《湖南科技大学大学生研究性学习和创新性实验项目合同书》。

(二)学校根据项目合同书下达第一期项目经费。

(三)项目组成员在导师指导下开展工作。

(四)学校将对项目进展进行跟踪管理,实施中期检查,查阅学生实验原始数据、实验报告和文献综述,并根据学生实际研究情况决定是否进一步资助。

第一百五十条 项目变更

(一)项目负责人变更:项目负责人因故确实不能或不宜继续主持项目的,由所在学院工作组提出变更意见,经教务处审核同意后方可更换。

(二)指导教师变更:指导教师因故短期不能履行指导任务的,应安排临时替代人员完成指导工作;指导教师因故长期不能履行指导任务的,由学院工作组提出变更意见,经教务处审核同意后方可更换。

(三)项目组成员变更:项目组学生确因个人原因不能继续进行项目研究的,由项目负责人与指导教师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决定是否增加新成员,并将结果报教学院指导工作组备案。

(四)项目结题时间变更:批准立项后的项目应按期完成,确因特殊原因需要提前或延期结题的,应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报告,经学院指导小组审核后,报教务处批准。所有申报的项目必须在学生毕业离校前完成。

第一百五十一条 结题验收

(一)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填写《湖南科技大学大学生研究性学习和创新实验计划项目结题申请表》,经指导教师签署意见,提交相关项目研究报告和研究成果等材料,提出结题验收申请。

(二)学校聘请相关专业专家组成项目鉴定组对项目进行结题验收和答辩。专家组组长由副高以上职称专业教师担任,成员应不少于3人,项目指导教师原则上应回避。通过结题评审的项目颁发结题证书。

(三)项目鉴定与学生成绩评定:学生答辩结束后,专家组应根据指导教师意见、材料审阅意见、答辩情况做出项目鉴定与成绩评定结论。项目鉴定分优秀、通过、不通过三档。对于鉴定结果为不通过的项目,应提交相关的分析报告进行说明。

第四节 指导教师遴选与管理

第一百五十二条 项目实施学院要聘请责任心强、学术水平高、学风正派、治学严谨且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的教师担任指导教师。

第一百五十三条 指导教师要认真履行指导职责,审查项目申请表,加强过程指导,开设学术讲座,定期组织学生讨论和交流,审查实验原始数据和实验报告。

第一百五十四条 对于认真履行项目指导工作的教师,学校将给予指导教师工作补贴。

第五节 表彰与奖励

第一百五十五条 学校设立湖南科技大学大学生研究性学习和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优秀组织奖,对组织得力、实施效果显著的单位给予表彰与奖励。

第一百五十六条 学校设立湖南科技大学大学生研究性学习和创新性实验计划优秀成果奖,评选优秀项目,并进行表彰与奖励。

第一百五十七条 学校设立湖南科技大学大学生研究性学习和创新性实验计划优秀指导教师奖,评选优秀指导教师,并进行表彰与奖励。

第六节 经费投入和管理

第一百五十八条 学校对批准的大学生研究性学习和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每个项目给予3000元的经费支持。项目经费由教务处统一规划管理,专款专用,主要用于项目的资料费、调研费、实验费和耗材等相关开支。项目经费也可用于学生发表论文或其他成果,成果发表时须注明湖南科技大学大学生研究性学习和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资助。经费支出单据要经项目负责人和指导教师签字后,持项目经费卡到财务处报销。

第一百五十九条 对于入选省级、国家级并立项的项目将按照上级文件要求给予相应比例的配套经费支持。

第一百六十条 资助经费一次核定,分两次拨付。立项后拨付经费总额的50%,中期检查合格后拨付经费总额的50%。

第一百六十一条 经费开支时由项目负责人(第一签批人)和指导老师(第二签批人)和教务处实践教学管理科负责人3人签字(须在财务处预留签字),到财务处办理有关经费开支手续。项目阶段检查和结题时,项目负责人要提供经费使用明细,以确保项目经费的合理使用。

第十章 教学研究与改革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节 教学研究与改革项目建设目标和要求

第一百六十二条 高等教育教学研究与改革项目是为深化教育改革,调动广大教师参与教学研究参与教学研究活动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其主动性和创造性,全面提高教学质量和教学研究水平。

第一百六十三条 教学研究与改革项目面向全校广大在职教职工,公平竞争,择优立项,保证重点,实行目标管理与过程管理相结合,重点管理和一般管理相结合,集中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

第一百六十四条 教学研究与改革人员应具有良好的科学研究道德和严谨的科学工作作

风,严肃认真地开展教学研究与改革工作,严禁剽窃、伪造成果等不良行为。

第二节 申报与评审

第一百六十五条 选题与类别

(一)学校根据发展及上级管理部门的要求,每年组织一次项目申报和评审,公布当年重点鼓励的研究项目。

(二)教学研究与改革项目分三类:一是国家、省(部)及教育学(协)会立项的纵向项目,不包括教育科学研究项目;二是与企事业单位合作的横向项目;三是校级立项项目,校级项目又分为重点资助项目和一般资助项目。教学研究与改革项目的研究时间一般为2-3年。

(三)教学研究与改革项目的选题,要以学校教学改革发展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为主攻方向,突出应用研究,注重基础理论研究,鼓励新兴交叉边缘学科研究和跨学科综合研究,支持成果开发与推广研究,力求居于学科前沿,具有全局性、战略性、前瞻性、综合性,避免低水平重复研究。

第一百六十六条 校级教研项目每年申报评审一次。国家、省部级教研项目的申报,按

照有关文件的具体要求而定。

第一百六十七条 申报校级教学研究与改革项目的负责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学校在职在岗教职员工,遵守党和国家的各项法令、法规以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承担重点资助项目的负责人必须具有副高以上职称,其他项目的负责人应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

(三)必须真正承担和负责组织、指导项目的实施。不能承担实质性研究工作的,不得申请。

(四)每一申请人不得同时申报两项项目,作为申请人或者主要参与者申请的项目数,与作为负责人或者主要参与者正在承担的项目数合计不得超过2项。以往承担的教学研究与改革项目必须按规定结题,未结题者不得申报新的教学研究与改革项目。已有在研教学研究与改革项目且尚未完成的项目主持人,不得申报新的教研项目。

第一百六十八条 项目申请人应根据当年的项目要求选好题,并按照申请书的要求,做

好前期研究准备工作,认真如实填写《湖南科技大学教学研究与改革项目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项目组主要成员应在申请书上签字,以示参加申请与合作。

第一百六十九条 项目申请人所在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查,如实对申请项目的

意义、特色、创新及完成项目给予的支持等方面签署具体意见,并承担提供研究条件和承担项目管理职能及信誉保证。

第一百七十条 各单位和个人申请的教学研究与改革项目,须经申请人所在单位审核签

署意见后,统一报送教务处,多单位合作承担的项目,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按程序申报。

第一百七十一条 教务处负责组织教学研究与改革项目的立项评审,评审程序为:

(一)一般资助项目原则上由各学院根据当年资助的数量指标进行评审,确定拟立项项目报学校审定。

(二)重点资助项目实行招标立项。申报者要求具备主持省部级相关教育科研课题的经历。教务处根据当年学校的工作要点,拟定重点研究课题,向全校公开招标。申请者填写《湖南科技大学教学研究与改革重点课题投标申请·评审书》,通过招标的有关程序,由评审专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产生拟立项项目。评审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到三分之二以上方能进行评审和投票,根据当年的指标数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拟立项项目。对评审通过的拟立项项目,由评审专家委员会主任签署评审通过的立项意见,并报学校审批。

第一百七十二条 学校批准的教学研究与改革项目,由学校行文公布项目名称及资助金额。校外批准立项的各类项目,由教务处通知项目申报人所在单位和项目负责人。

第三节 项目管理

第一百七十三条 校级项目管理

(一)管理内容:研究工作计划(开题报告)的审定、阶段检查、与项目研究进程有关材料的收集及项目档案的建立。

(二)项目实行校、院两级负责制。教务处以项目的立项、检查、鉴定(结题、评估、验收)以及项目建档等管理工作为主;教学院以日常的督促检查和定期检查等管理工作为主。

(三)项目批准后,从发文之日起两个月内,教学院应组织召开项目开题报告会,项目负责人应向教务处提交开题报告。

(四)教学院应根据项目研究工作计划的内容,每个学期组织一次进程检查。

(五)中期检查:研究计划、阶段成果报告、调研报告、下一阶段工作安排及其他报告和附件、附表等。每个项目每年年底进行一次阶段工作总结,并按项目的类型分别填写《湖南科技大学教学研究与改革项目中期检查表》。所有发布的成果均需标注学校立项的项目编号或项目名称。

第一百七十四条 校外立项的项目管理

(一)校外立项的项目是指中央和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各教育学(协)会批准和资助的教学研究与改革项目,不包括教育科学研究项目。

(二)凡申报校外立项的教学研究与改革项目,必须经由教务处统一组织申报,否则不予资助与管理。

(三)凡是校外立项的项目,其申报、检查与鉴定(结题、评估、验收)按立项部门相应的规定要求执行外,学校按重点资助项目进行管理。

第一百七十五条 项目检查与验收

(一)凡是学校资助的项目均需在教务处建立档案,归档内容包括:申请书、研究工作计划(开题报告),阶段检查材料、鉴定(结题、验收、评估报告)材料和必要的政策性文件等。

(二)项目鉴定结题时,负责人要及时填写《湖南科技大学教学研究与改革项目结题申请书·鉴定书》,并整理好相应的鉴定材料,包括研究报告、已发表的论文(仅与该项目有关的、在学术期刊、学术会议上发表或宣读的论文)、研究成果(与申请书的结题成果一致)以及其他有关表格、报告、实证材料及说明,交教务处审查后,由教务处于每年4月、10月聘请组织专家进行结题鉴定。鉴定材料一式两份归主管部门存档。

(三)凡立项的教学研究与改革项目都应按目标要求认真完成并进行结题(鉴定、评估、验收),凡未能交出结题报告或未达到研究工作计划中所规定目标的项目均视为未完成项目。未完成项目超过规定时间二个月即行终止,并且其负责人两年内不能申请学校资助的项目。

(四)省级以上项目的检查与验收按照相应的项目文件要求进行。

第四节 经费投入与管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根据高等教育发展的需要,学校每年拨出教学研究与改革经费,资助

校内外立项的教学研究与改革项目,实行专款专用。

第一百七十七条 各类项目批准后一个月,在完成了第一百七十三条第3款规定的工作内容后,项目组可使用项目经费。

第一百七十八条 校级项目的资助经费由教务处对通过的拟立项项目进行审核、汇总和综合平衡,提出经费资助方案,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一百七十九条 校外项目由上级有关部门按有关标准下拨,学校按审批单位的文件要求进行配套资助,但原则上一般不超过国家和省(部)级教学研究与改革项目经费资助金额的100%。对于立项不资助的国家和省(部)级教学研究与改革项目,学校酌情予以适当资助,一般不超过审批部门资助一般项目的金额。与企业合作的横向项目学校不予资助。配套经费于上级经费下拨当年划拨。

第一百八十条 教学研究与改革项目经费使用范围

(一)项目的管理费,一般为经费总额的5%。

(二)资料费,含与项目研究相关的打印、复印费,图书、教学软件等文献资料的购置费等。

(三)为完成项目研究必须举办的会议费。

(四)为完成项目研究必需的调研差旅费。

(五)与课题相关的论文、著作出版费。

(六)软件开发费。

(七)成果鉴定费。

(八)资助经费不得用于购置设备、发放工资、奖金和劳务费,以及与研究项目无关的开支。

第一百八十一条 经费开支审批手续

(一)经费下拨给项目组以后,由教学研究与改革项目负责人按照预期研究内容和目标,在规定范围内使用。

(二)由教务处向各教学研究与改革项目组发放《经费使用手册》,经费开支时由教学研究与改革项目负责人(第一签批人)、所在教学院分管院领导(第二签批人)审核签字(须到财务处预留签字),持《经费使用手册》到学校财务处办理有关经费开支手续。

第一百八十二条 经费使用的监督

(一)教学院要加强教学研究与改革项目管理和经费预算及支出管理。

(二)教务处要加强对各教学院的教学研究与改革方案和项目计划备案管理和检查,加强预算和支出管理。

(三)财务处要按教学研究与改革项目经费的支出项目和使用规定认真审核开支项目,做好监管工作。

第十一章 教材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节 教材建设的目标、机构与内容

第一百八十三条 教材建设目标

教材建设以体现先进理念、反映最新成果、推进研究性教学为指导思想,重点围绕基础课程教材改革、专业课程教材创新和辅助教材建设等三个方面进行,全面整合教材资源,推进精品教材建设,力争推出一批国家级规划教材,提升学校教材建设整体水平。

第一百八十四条 教材建设机构

(一)教材建设实行校、院两级管理。

(二)学校成立教材建设工作委员会,主任由分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担任,副主任由教务处处长担任,成员由各教学院分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和学校有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组成,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教务处分管教材工作副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教材建设工作委员会是教材建设工作的领导和监督机构,其主要任务是:

1. 对教材建设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

2. 指导制定学校教材建设规划。

3. 负责学校规划教材立项审定。

4. 指导教材研究,组织教材评估、评优,并向教育主管部门推荐。

5. 审查、监督教材建设专项基金的筹集和使用。

(三)教务处是教材建设的主管部门,其主要任务是:

1. 制定教材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2. 组织教材研究、评价和评优工作。

3. 组织教材选用、征订工作。

4. 组织国家、省(部)级规划教材的推荐申报工作。

5. 办理自编讲义的审批手续,并负责联系印刷、核价。

6. 教材建设专项基金经费管理。

7. 落实学校教材建设工作委员会对教材建设的决策,就教材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向学校教材建设工作委员会汇报。

(四)教学院成立教材建设评审小组,教材建设评审小组组长原则上由学校教材建设工作委员会的委员担任,成员2-5人,由各教学院指定或选举产生。教学院教材建设评审小组接受学校教材建设工作委员会的领导,负责本单位教材建设规划,组织本单位教材研究和教材评估、评优,对本单位的校内自编讲义进行审核,对本单位的自编教材进行初审及推荐。

第一百八十五条 教材建设项目与内容

(一)教材建设项目主要包括教材选用与编写、省(部)级以上规划教材建设、省(部)级以上优秀教材建设及其他经批准的省(部)级以上教材建设项目等。

(二)教材建设内容主要包括制定教材建设规划,落实教材选用、编写与出版工作,组织规划教材申报与优秀教材推荐工作,开展教材研究工作等。

第二节 教材选用与编写

第一百八十六条 本着并重的原则,坚持优先选用优秀教材保证教学质量。同时,学校坚持积极扶持、保证质量、严格审批、量力而行的原则,结合优势学科、特色学科及精品课程建设制订教材建设规划。

第一百八十七条 学院是教材选用的主体,负责教材选用的论证,制定教材选用计划。教材选用应体现科学性、先进性、适用性,把优秀教材作为教材选用的主要目标,确保新版优秀教材进课堂。教材选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选优原则。选用近三年出版的省(部)级以上立项规划教材、省(部)级以上获奖优秀教材及教育部教学指导委员会推荐教材,使高质量的新版优秀教材成为教材选用的主体,提高教材的优选率。

(二)适用原则。选用教材应符合教学大纲基本要求,严禁选用质量低劣、内容陈旧、以营利为目的的教材。

(三)更新原则。要结合学科、专业调整,加强教材的更新换代,各学院所选教材中近三年出版的教材所占比例应不低于50%。

(四)统一原则。教学大纲要求相同的课程应采用同一种教材。

(五)减轻学生负担原则。坚持一门课程选用一种教材,如确因教学改革需要而增发辅助教材的,须由所在教学院提出,经教务处审批后实施。

(六)连续性原则。选用教材计划一经审批,不得随意更换。

第一百八十八条 学校鼓励教师依据教材建设规划组织规划教材选题与编写工作

(一)规划教材选题的重点是受益面较广的基础课、专业基础课的教材;有一定特色的专业课和公共选修课的教材;体现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改革成果的教材;体现学校学科优势和特色的教材;解决教学急需,填补学科空白的教材。

(二)规划教材编写实行主编负责制,按照文责自负原则,主编负责全书的统稿和书稿质量。主编应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较高的学术造诣,在本学科有所建树,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一般应具备3年以上该门课程的教学实践。

(三)规划教材编写基本要求:

1. 规划教材编写要求高起点、高规格,反映现代教育思想观念、人才培养模式和课程结构改革成果,符合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经济建设对人才培养的实际需要。在体系上要有所创新,内容上要有所更新,方法和手段上要有所革新。

2. 规划教材编写要以促进学生综合能力培养为出发点,符合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及课程教学要求,适应素质教育需要。

3. 规划教材编写要体现改革的精神,反映本学科国内外科学研究和教学研究的新知识、新成果、新成就、新技术。

4. 规划教材内容要以最新专业培养方案为依据,有效保证课程教学的基本要求。

5. 规划教材编写要求规范、科学。

6. 书稿扉页上应列主编姓名和工作单位以及审稿人姓名和工作单位。

第三节 教材建设项目申报与评审

第一百八十九条 校内自编讲义申报与审批

(一)校内自编讲义指我校教师为满足课程教学的实际需要,独立编著并经审核批准、供在校本科学生使用的课程讲义、实验(实习)指导书等非正式出版物。若已有公开出版且适合我校实际的优秀教材,一般不再组织教师进行编写。

(二)编审和印制校内自编讲义程序:编者填写《湖南科技大学校内自编讲义申请审批表》,经所在教学院审核批准后,报教务处审批;获准编写项目完成后,编者提前2个月将电子稿交到教务处教材科;教材科向新闻出版局申报非出版单位印制内部使用资料书刊准印证号按当年实际使用学生人数印刷自编讲义

(三)对师生反映好的校内自编讲义,经主编申请和教学院审核同意,学校将择优列为规划教材,并向出版社推荐正式出版。

(四)校内自编讲义实行成本核算,不享受基金资助。校内自编讲义必须控制篇幅,保证其成本价原则上不超过正式出版物的定价标准,必要时作者应进行删改。校内自编讲义以成本价向学生供应,不对外出售。未经学校审批,任课教师不得自行印制并强制要求学生购买自编讲义。

第一百九十条 学校规划教材申报与评审

(一)学校规划教材指列入学校教材建设规划、由本校教师任第一主编(或未设主编而任第一编著者)编写的教材(文字、声像、电子等形式)。学校在坚持择优选用教材的基础上,鼓励教师编写出版规划教材。申报学校规划教材必须是我校本科教学需要、由我校教师任主编的主体教材而非教学参考书,不包括学术专著、翻译教材和教辅材料(习题、案例、试题库、工具书等)。教材形式不限,学校鼓励数字化多媒体教材(纸质教材+电子教材+课程网站)的编写。

(二)学校规划教材申报与评审程序

1. 学校规划教材建设项目的申报工作原则上每年一次,建设周期一般为两年(其中一年为教材编写期,一年为教材试用、修订期),申报起止日期为4月1-20日,评审结果的反馈日期为5月15日前。

2. 主编填写《湖南科技大学规划教材立项申报表》,所在教学系及教学院教材建设评审小组初审、推荐,报教务处审核,经学校教材建设工作委员会审定后,确定拟立项规划教材,在教务网上公示一周后报主管教学的副校长签字生效。

第一百九十一条 省(部)级、国家级优秀教材推荐申报

(一)为激励教师编写优秀教材,进一步推进学校教材建设工作,发挥优秀教材的示范和辐射作用,促进教学质量的提高,学校依据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文件精神择优推荐申报省(部)级及以上优秀教材。

(二)省(部)级及以上优秀教材申报工作以学校为单位统一组织。学院根据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文件精神,向学校推荐优秀教材。学校聘请两位副教授以上职称的同行专家(其中校外专家至少一位)对学院推荐教材进行评审并填写申报教材专家评审表。学校根据专家的初审意见,符合申报条件的教材经学校教材建设工作委员会评议后按名额择优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申报。

(三)申报条件与办法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相关文件为准。

第一百九十二条 省(部)级、国家级规划教材申报

(一)为进一步加强我校教材建设工作,提高教学质量,充分发挥优秀教材的辐射、带动、示范作用,争取更多的教材入选省(部)级、国家级规划教材,学校鼓励和支持教师积极参与申报。

(二)学校在教务网及时通报有关出版社的申报信息,各教学院认真做好工作,精心组织,鼓励和支持教师积极参与。

(三)有意申报的教师要密切关注、留意有关出版社的工作安排,按照出版社要求,做好各项相关工作。积极联系国内外同行专家和有关出版社,对申报选题进行优化,使选题在内容和体系上彰显特色,体现科学性、系统性和新颖性,融入教学改革和课程建设的新成果,争取作为出版社重点选题推荐申报国家级规划教材。学校鼓励教师作为第一主编与兄弟院校加强横向联系,合作编写教材,以利于提高国家级规划教材的入选率。

第四节 教材建设项目资助与奖励

第一百九十三条 学校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和措施,积极推进教材建设工作

(一)建立教材质量评估制度,定期进行教材评估,积极推荐优秀教材参加国家、省(部)级立项规划教材申报及优秀教材评选。获得国家、省(部)级立项规划教材及优秀教材奖的有关人员根据学校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资助或奖励。

(二)教务处每年年初对上年度批准立项的省(部)级及以上规划教材进行资助,凡申报基金资助的教材主编须填写《湖南科技大学教材建设基金申请表》,所在学院教材建设评审小组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核,经学校教材建设工作委员会审批后方能给予资助我校教师任第一主编的国家级立项规划教材按2.0万元/项进行资助,任第二主编的国家级立项规划教材按1.0万元/项进行资助(第一主编为校外人员)。我校教师任第一主编的省(部)级立项规划教材按1.0万元/项进行资助。

(三)学校对省(部)级及以上优秀教材进行奖励,具体按《湖南科技大学奖励办法》文件规定执行。同一套(种)教材,同一年度不同层次的项目奖励标准就高安排,不累加。

(四)教材研究是提高教材编写与选用质量的重要措施,学校把教材研究工作纳入教学研究计划,鼓励广大教师积极开展教材研究。教材研究的内容主要包括:教材内容及体系、新版及国外教材的推荐与评介、教材编写及选用经验交流及教材管理等。

第五节 教材建设项目的管理与检查

第一百九十四条 教材建设项目的管理与检查

(一)学校规划教材建设项目确定后,教务处代表学校与项目负责人所在教学院签订任务书,确保教材建设按计划进行,完成建设目标。

(二)教材建设项目所在学院教材建设评审小组负责教材建设的日常管理和检查工作,配合制定教材建设及教材使用工作计划;教务处负责教材建设项目的中期检查、经费划拨、经费支出审批。教材建设项目负责人在项目批准的当年12月20日前填写《湖南科技大学教材建设项目中期检查表》报教务处,教务处组织人员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检查。

第六节 教材建设项目经费管理

第一百九十五条 学校质量工程教材建设项目专项基金包括学校教材建设专项基金和上级财政教材建设专项拨款。学校每年从事业经费中划拨一定数额的经费用于项目建设,并逐年加大建设力度。

第一百九十六条 教材建设项目专项基金使用范围

(一)省(部)级、国家级立项规划教材的资助。

(二)省(部)级、国家级优秀教材的奖励。

(三)国外原版教材的引进。

(四)国家级规划教材配套的数字化多媒体教材建设。

(五)教材评审与教材研究经费。

第一百九十七条 教材建设专项基金经费的审批与管理

(一)教材建设专项基金经费由学校教材建设工作委员会负责审批。

(二)教材建设专项基金经费由教务处负责管理,严格按专款专用的原则执行。学校教材建设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教务处)和财务处对项目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各类项目经费开支和报账,由经办人、证明人和项目负责人签字并经教务处相关领导批准后到财务处报账。当年没有使用完的经费可接转下一年度使用。每年学校审计部门将对教材建设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对违规使用项目经费的现象,学校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二章 教学成果奖评审奖励实施办法

第一百九十八条 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和《湖南省高等教育省级教学成果奖评审奖励实施办法》,学校决定设立教学成果奖,授予在高等教育教学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果的集体和个人。主要目的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调动教育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积极开展教育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促进高等教育协调发展,更好地适应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第一百九十九条 教学成果要注重实用性,所解决的问题要有针对性,不要空泛。要能够针对目前高等教育教学改革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有效解决问题的方法,实施效果显著,具有创新点和应用推广效果。

第一节 奖励的范围、对象和条件

第二百条 教学成果奖是指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方案,其主要包括:

(一)针对教育对象的特点和人才培养的要求,在转变教育思想和教育观念,调整专业结构,改革人才培养模式、课程体系,更新教学内容及相关的教材,改进教学方法和教育技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提高教育质量等方面具有创新性和推广价值的成果。

(二)根据教育目的和教育教学规律,在组织教学工作、推动教学及教学管理改革,加强专业(学科)、教师队伍、课程、教材、实验实习基地、学风建设和现代教育技术应用,开展质量保证与监控工作,建立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机制,实现教学管理现代化人才培养等具有创新性和推广价值的成果。

(三)结合自身特点,推广、应用已有的教学成果,并在实践中进一步创新和发展,显著提高办学效益和人才培养质量等方面的成果。

第二百零一条 教师、教学管理人员和教学辅助人员以及在教学中取得成果的单位(学术团体)均可依照本办法申请湖南科技大学教学成果奖。符合上述规定,并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且经过两年以上(专业建设方面至少有一届毕业生)教育教学实践检验达到以下标准的成果可申请校级教学成果奖。参与评奖的成果一般应是国家、省或学校正式立项结题的课题。

第二百零二条 对具有明显特色并在全校有一定影响的教学成果以及中青年教师和长期从事公共课、基础课的教师取得的成果,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推荐。

第二百零三条 教学成果的主要完成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为人师表。

(二)直接参加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施全过程,并做出主要贡献。

(三)直接承担高等教育教学工作(含教学管理、教学研究和教学辅助工作,下同),一般要有连续三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教学工作经历。

第二百零四条 集体完成的成果,由成果的主要完成人申请。每项成果的主要完成人不超过上级有关文件规定人数。个人作为成果主要完成人申报的成果不得超过2项。

第二百零五条 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指成果主要完成人所在的基层单位,并在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践的全过程中做出主要贡献的单位。每项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不超过3个。

第二节 成果的推荐与评审

第二百零六条 教学成果奖实行限额申报制度,根据学校下达的推荐数额,由各教学院和有关单位择优推荐。

第二百零七条 申报湖南科技大学教学成果奖,由成果主要完成单位或主要完成人提出申请,主要完成单位向学校评审部门择优推荐,统筹兼顾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成果。

第二百零八条 两个(含)以上单位人员合作完成的教学成果,通过第一主要完成人单

位进行申请。

第二百零九条 申报湖南科技大学教学成果奖,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湖南科技大学教学成果奖申请书》。

(二)反映该成果的科学总结或在省级以上新闻出版部门批准发行报刊上发表的论文。

(三)反映该成果的其他材料。成果如为教材,须提交样书。

(四)所有材料的电子文档。

第二百一十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根据所申报教学成果的创新性、实践性、可推广性及取得的成效等进行评审。

第二百一十一条 教学成果奖实行异议制度。学校学术委员会的评审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全校教职工在一周的异议期内均可对评选结果提出异议,异议要以书面形式提出并签署真实姓名。由教务处对存在异议的奖项组织复审,并及时向提出异议者反馈复审结果。

第二百一十二条 学校从获得校级一等奖的项目中推荐申报湖南省教学成果奖。

第三节 成果的奖励及其他

第二百一十三条 按《湖南科技大学奖励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章 优秀教学系(教研室)评选办法

第二百一十四条 教学系(教研室)的评选,是为了树立典型,表彰先进,进一步调动各教学系(教研室)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其作用,推动我校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

第一节 评选条件

第二百一十五条 教学系(教研室)成员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热爱教育事业、忠于职守、为人师表、团结协作,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二百一十六条 教学系(教研室)能严格按照培养方案制定教学大纲,选定、编写或编译教材及教学参考资料,编制教学进度计划。

第二百一十七条 教学系(教研室)能根据学校和学院课程建设的总体规划,制定出本系(室)课程建设的具体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第二百一十八条 教学系(教研室)必须承担了校级以上(包括校级)质量工程建设项目至少1项,获得过校级(包括校级)以上教学成果奖励。

第二百一十九条 教学系(教研室)成员教学工作量饱满,教学效果好,无教学事故发生;教学系(教研室)组织教师互相听课、评课,开展课程教学质量分析和评价,及时总结和交流教学经验,有详实的记录。

第二百二十条 积极开展教学内容、教学手段、教学方法等改革。近两年教学系(教研室)成员至少有一项主持的校级或校级以上教学研究项目结题。

第二百二十一条 教学系(教研室)重视师资培养工作,有本系(室)教师的进修提高规划。注意检查、考核教师的业务进修情况,不断提高教师的业务水平,特别是注重加强青年教师的培养工作,培养学术带头人,形成了职称、学历、年龄结构合理的教师梯队。

第二百二十二条 教学系(教研室)建设、管理规范,有相应规章制度,活动开展正常且有三年及以上记录。

第二百二十三条 教学系(教研室)所负责的本科专业的学生的考研率、就业率、四(六)级英语通过率须达到全校平均水平以上。

第二百二十四条 科研促进教学效果明显。教学系(教研室)成员近五年至少主持并完成了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

第二百二十五条 否决性条件

(一)近五年来,出现教学事故、擅自调课、停课、迟到或提前下课;擅自更改培养方案、无大纲或不执行大纲、无故不完成授课计划、提前结束课程、考试漏题、批卷不认真、擅自更改成绩、指导实践环节(含课程设计、毕业设计)不负责任影响教学效果、教学有关人员工作不负责任影响教学活动等此类受到学校通报的事件。

(二)各教学环节的教学文件不建全。

第二节 评选程序

第二百二十六条 各教学系(教研室)在认真总结教学系(教研室)工作的基础上,积极向学院提出申请。

第二百二十七条 各教学院择优向学校推荐。

第二百二十八条 学校组织评审委员会进行评选,评选结果报校党委会议审定后公布。

第三节 奖励措施

第二百二十九条 校级优秀教学系(教研室)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10个,在省级

优秀教研室推荐前一个月进行。

第二百三十条 学校对优秀教学系(教研室)授予奖牌。

第二百三十一条 按《湖南科技大学奖励办法》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章 教学名师评选办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 为确立本科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提高教学质量,表彰坚持党的教育方针,长期从事教学工作,注重教学改革与实践,教学方法先进,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水平高,教学效果好的教师,学校决定开展湖南科技大学教学名师奖的评选,并制订本评选办法。

第一节 教学名师的评选

第二百三十三条 评选范围

凡长期从事一线本科教学工作,在我校任教五年以上,具有教授职称的在岗专任教师均可参加评选学校教学名师,已获得教学名师奖的教师不再参加评选。参加省级及以上教学名师评选的,原则上必须是学校教学名师。

第二百三十四条 评选条件

从教师风范与教学经历、授课情况与教学水平、教学团队建设与贡献、科学研究与学术水平四个方面对参评教师进行评选。

(一)教师风范与教学经历:政治立场坚定,师德高尚;事业心强,富有创新协作精神;治学严谨,教风端正,诚信育人,为人师表。在我校任教五年以上。

(二)授课情况与教学水平:长期承担本科教学任务,坚持连续三年及以上(含三年)讲授基础课程;教育思想先进,符合时代要求;课程内容安排合理,条理性强,符合认知规律;能及时把国内外教改成果以及学科最新发展成果引入教学,信息量大;教学内容理论联系实际,注重学生综合素质和能力培养;因材施教,方法灵活;课程讲授能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促进学生积极思维和调动学生潜在的能力,给学生以深刻的创新熏陶;积极开展教学法研究与应用,科学、合理、有效使用现代教育技术,效果好;注重引导学生自主学习;主持过省级以上教改项目,在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改革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做出重要贡献,获得校级以上教学成果奖;发表多篇高质量的教改教研论文或出版具一定影响的教改教研专著;自编、主编高水平、有特色、版本新的教材,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教学效果好,主讲课程有较大影响;形成独特而有效的教学风格,起到示范作用;学生评价优秀。

(三)教学团队建设与贡献:自觉指导和帮助青年教师不断提高授课水平,重视教学队伍建设,作为课程主持人或主讲教师对形成结构合理的教学团队做出重要贡献。

(四)科学研究与学术水平:学术造诣高,在同领域具有较高学术地位和知名度;主持或承担多项高级别科研项目,科研成果多,获省部级以上奖励(特殊学科的,酌情考虑);出版多部科研专著或发表多篇高质量的科研论文,科研成果的学术意义或社会经济效益大。

第二百三十五条 评选程序

(一)个人申报。教师本人填写申报表,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

(二)院系推荐。院系根据评选条件和教师申报材料,对申报教师进行审核并填写推荐意见,签字、盖章后报教务处。

(三)教务处审核。教务处对各院系推荐的教学名师候选人和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提交学术评审委员会评审。

(四)学术评审委员会审定。学术评审委员会根据评选条件进行审查,在充分评议的基础上,表决产生教学名师推荐名单,并予以公示。

(五)学校审批。学校对学术评审委员会提交的教学名师推荐名单进行审查、批准并公布。

第二节 教学名师的奖励

第二百三十六条 按《湖南科技大学奖励办法》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节 教学名师的管理

第二百三十七条 校级教学名师每两年组织评选一次,每次评选不多于10名。省级教学名师从校级教学名师中择优推荐,在个人申请的基础上,由学术评审委员会评选产生。

第二百三十八条 教学名师在享受待遇的同时,须完成以下任务:

(一)出色完成学校交给的教学任务和教学建设工作。

(二) 协助学校对全校其他教师在课程教学和教学改革、研究等方面进行培养指导,每名教学名师至少培养指导1名青年教师;在校内对青年教师至少举行1次公开课教学。

第二百三十九条 对于示范效果不明显,发生重大教学事故,或者教学质量评定在良好以下的教学名师,学校将取消其校级教学名师的荣誉称号和相关待遇。

第十五章 大学生学科竞赛管理办法

第二百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规定:高等教育的任务是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高等教育不仅担负着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方法和相关知识的教育义务,而且还担负着大学生创新能力、协作精神和理论联系实际等动手能力培养。近年来各级教育部门为适应教育的发展,开展了各类学科竞赛活动,以达到促进相应学科的课程教学改革,提高学生动手能力,培养学生创新精神的目的。

第二百四十一条 为规范我校学生参加各类学科竞赛的组织与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节 竞赛范围

第二百四十二条 本办法所指学科竞赛范围包括湖南科技大学现有和今后推出的校级以上的学科竞赛,即由国家或省部级有关部门及学术团体主办的各类学科竞赛。

第二节 组织领导

第二百四十三条 我校本科生参加的各类竞赛活动由教务处统一领导,由相关院系具体组织实施,并负责将各类竞赛相关材料送教务处备案。各单位组织参加的新增学科竞赛项目须事先到教务处备案。

第二百四十四条 各类学科竞赛涉及的教学院要紧密配合教务处的工作,在教务处的领导与组织下共同完成参赛活动。

第二百四十五条 除教务处统一组织的竞赛活动外,其他各类竞赛活动由相关学院自行组织参加,并负责汇总竞赛的相关材料,上报教务处。

第二百四十六条 教务处负责校级及校级以上学科竞赛的组织工作,其职责有:

(一)做好竞赛的组织宣传工作。

(二)负责协调与竞赛相关的校内外单位进行联系。

(三)筹措竞赛所需经费。

(四)落实竞赛获奖学生和指导教师的奖励。

(五)组织竞赛的总结与交流。

(六)做好归档工作。

第二百四十七条 各教学院承办的竞赛活动,应指定一位副院长负责学科竞赛的总体工作。学院的具体工作职责有:

(一)做好组织宣传工作。

(二)提供竞赛必需的场地、仪器、设备,特别要为制作实物模型的参赛队提供必要的制作设备和场地。

(三)组织赛前培训,提供参赛的相关信息及资料。

(四)组织教师做好竞赛的命题工作。

(五)组织学生报名、参赛。

(六)做好校级竞赛的评审和颁奖工作。

(七)对学科竞赛的成绩及有关材料进行总结并归档,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三节 学科竞赛参赛对象

第二百四十八条 学科竞赛的参赛对象为在校全日制学生,以本科生为主,鼓励学生跨院组队参赛。

第四节 竞赛等级分类

第二百四十九条 国家级竞赛:指由教育部以及由教育部委托各学科国家一级学会主办的各类大学生学科竞赛活动。

第二百五十条 省部级竞赛:指省级教育主管部门以及由教育部委托其他部门代管的专业性较强的竞赛,其他部委或国家一级学会下属二级分会主办的各类大学生竞赛活动。

第二百五十一条 校级竞赛:指由学校教务处、团委、各教学院等组织的各类学科竞赛选拨赛。

第五节 教学竞赛指导奖

第二百五十二条 按《湖南科技大学奖励办法》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节 学科竞赛学生奖励办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 对在各级各类学科竞赛中获奖的学生按照学校相关文件给予奖励。

第十六章

第二百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中止或撤消项目等处理。

(一)申报、建设材料弄虚作假、违背学术道德。

(二)项目执行不力,未开展实质性建设工作。

(三)未按要求上报项目有关情况,无故不接受有关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与审计。

(四)项目经费的使用不符合有关财经法规和制度的规定,或者有其他违反项目规定与管理办法的行为。

第二百五十五条 教务处适时对质量工程项目进行整体评价。通过整体评价质量工程项目建设成果,总结经验,指导我校教学改革工作。

第二百五十六条 优秀项目成果由教务处汇编成册,同时将湖南省和教育部立项项目验收结果报送相关部门。

第二百五十七条 本办法若与上级有关规定不符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二百五十八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发布前已经启动的项目按本办法实施管理。

湖南科技大学本科教学工作委员会工作制度(试行)

(科大政发〔2011〕6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的本科教学管理,深化教学改革,推进素质教育,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委员会直接对学校行政负责,通过对全校教学工作进行宏观指导、监控和评价,提高学校整体教学质量和教育水平,促进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委员会任期3年。成员包括学校分管教学工作和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教务处处长,教育研究与评估处处长,学生工作处处长,科学技术处处长,社会科学处处长,党办校办主任,图书馆馆长,校团委书记,各教学院分管教学副院长、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等。本科教学工作委员会名单由校务会议决定。

第四条 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委员会委员可连选连任,但连任人数不得超过70%。

第五条 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主任原则上由分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担任。

第六条 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委员会可根据需要下设若干专门小组,对有关方面的工作进行指导,提出决策建议,并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七条 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委员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讨论、决策教学的重大事宜。主任可根据需要召开主任办公会议,商讨、决定本科教学工作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八条 学校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教学工作会议,不能由其他人代替。委员的更换,由主任办公会议提出并经本科教学工作委员会多数通过,报学校批准。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九条 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委员会负责对全校教研教改、专业及课程建设、实验室建设进行指导、监控和评价。主要职责有:

(一)审议学校本科教学发展规划。

(二)审议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课程设置和培养方案。

(三)审议学校本科教学大纲、实践教学大纲、考试大纲。

(四)审议学校教研教改项目。

(五)指导开展本科学生学风建设。

(六)指导开展本科学生考风考纪建设。

(七)指导全校本科教学活动。

第十条 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开展工作所需经费向学校申报,由学校财务专项拨款。

第四章 其 他

第十一条 修改本制度,须经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委员会主任同意,并经本科教学工作委员会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同意通过,报校务会议批准。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湖南科技大学教学督导团工作制度

(科大政发〔2010〕51号)

为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充分发挥教学督导在教育教学工作中的作用,用科学发展观指导教学改革,加强教育教学质量管理,完善教育教学质量监控体系,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教学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一、教学督导团的人员组成

(一)教学督导团成员由政治思想素质好、学术水平较高、教学经验丰富、热心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治学严谨、工作认真负责、为人正直无私、身体健康、能积极发表意见、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的离退休教师组成。

(二)教学督导员每两年聘请一次。由教育研究与评估处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并征得本人同意,提出拟聘人员名单;经分管教学的副校长审定后,由学校聘请并颁发聘书。教学督导员因病或其他原因提出辞职,报经学校同意后可免除其督导员工作,同时递补新的成员。

(三)教学督导团由20名左右成员组成,设团长1名,主持督导团的全面工作;副团长3名,分别负责人文社会科学、理科(含教育、体育)、工科的教学督导工作;督导团专职秘书1人,协助督导团团长工作,负责校教学督导团日常管理、信息汇总和协调、联络工作。

(四)各教学院成立相应的教学督导小组,负责本学院的教学状态和学风状况的监控,学院教务办公室负责其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二、教学督导团的工作职责

教学督导团以规范教学过程管理、完善教学质量监控、促进教风学风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基本宗旨,履行督教、督学、督管、督服务的工作职责。

(一)监督检查。定期对学校和教学院的教学秩序、教学质量、教学管理及教学工作状态进行监督和检查;协助学校和教学院做好全校考试的监督和检查;参加学校和学院期中教学检查以及专题性教学检查和评估工作;对各教学院、相关职能部门为教学服务的工作状态、工作效率、服务质量等进行监督和检查。

(二)沟通协调。深入到学院、教师、学生中,深入学校各职能部门、服务部门的工作一线,沟通、协调教学工作中的各方面关系。

(三)分析评价。定期对各教学院的教学秩序、教学质量、学风状态、管理服务水平进行分析评价;围绕教学中心工作,定期对教学院、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状态、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进行分析评价。

(四)信息反馈。深入教学院、各职能部门、服务部门,了解有关教风、学风、管理效率和服务质量等方面的状态信息,经过分析、综合、整理,及时反映给学校领导或有关部门研究处理。

(五)参谋咨询。通过各项督导活动,向学校和教学院领导提出具有针对性、指导性的建议和意见,充分发挥教学督导作为学校和教学院领导的参谋和咨询的作用。

三、教学督导团的工作方法

教学督导团按照检查督促、沟通了解、发现问题、指导整改的工作方法,通过对教学秩序、教学管理、教学质量、学风状态、服务水平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监督、指导、考评,及时反馈和解决日常教学中出现的问题,为学校推进教学改革、规范教学秩序、促进学风建设提供客观依据。

(一)听课督导。教学督导团成员按照教学督导工作计划,采取随机抽样和重点督导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小组听课或个人听课,定期组织听课评教活动,及时向相关教学院及教学职能部门反馈信息。听课督导的对象是全体任课教师,但对新人、新课、两头、典型以及学校和教学院因评奖及职称晋升等需要对其作教学质量评价的相关人员可给予重点关注。

(二)巡视督导。教学督导团成员对各教学院的教学工作进行随机性巡视检查。坚持开学上课、期末考试巡视工作,以保证良好的教学秩序和端正考纪考风,深入课堂、实验室、实习基地教学一线巡视检查,并及时将巡视情况反馈到校领导及相关职能部门。

(三)检查督导。教学督导团成员对新专业、实践教学、精品课程、教材、教改项目、教学成果、毕业设计(论文)、考试考查、多媒体课件及公选课开课等方面进行专项检查。

(四)评估督导。为加强对本科教学工作的过程管理,对教学院的教学管理、教学运行状态等工作进行评估督导,及时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并对相关教学院和部门提出整改建议。

四、教学督导团的工作机制

(一)工作计划制度。教学督导团根据学校教学工作的总体安排,每学期初拟定教学督导团该学期工作计划,明确工作重点,分解工作任务,制定工作方案,确保工作实效。

(二)工作例会制度。教学督导团实行工作例会制,每月召开1次由全体教学督导团成员参加的教学督导工作例会,总结当月工作,汇总相关信息。每学期由分管校领导组织教学督导团成员和教育研究与评估处、教务处、学生工作处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召开1-2次教学督导工作联席会议,协调解决教学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三)岗位责任制度。教学督导员应严格履行督导职责,参加学校有关教学的重要活动。教学督导员每个工作日上班半天,每月提交一份教学运行状态报表,每学期听课(包括毕业论文检查)次数不少于40次。

(四)信息反馈制度。教学督导团定期出版《教学督导简讯》,及时报道教学督导情况。教学督导团每月提交1份工作月报,定期向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反映课堂教学、教学管理与服务情况,协调解决教学过程中发现的有关问题。教学督导团每年提供1份年度总结报告,评估学校的教学状态和学风状况。

五、教学督导团的管理

教学督导团在学校分管教学的副校长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由教育研究与评估处具体协调日常工作。

六、其他

(一)学校提供教学督导团的运行经费。

(二)学校对教学督导团成员给予一定的督导补贴。

(三)本制度由教育研究与评估处负责解释。

(四)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湖南科技大学教学督导团工作制度(修订)》(科大政发〔2008〕4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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