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湖南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湘财教〔2022〕 13 号)《关于做好 2024 年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奖助学金工作的通知》(湘学助〔2024〕30 号)《湖南科技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办法〔2018〕151 号》《关于做好 2024 年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学工〔2024〕42 号)等文件精神,我院将开展 2024-2025 学年国家助学金评审与评定工作,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资助政策,认真做好我院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现根据本院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工作细则:
一、资助标准与评审条件
1、资助对象:全日制在校本科学生中本学年已认定为家 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对原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最低 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儿、烈士子女等 特殊保障群体重点予以保障,结合实际给予较高档次(标准) 资助。
2、资助标准:国家助学金共分三等,具体标准为一等每 生每年 4400 元、二等每生每年 3300 元、三等每生每年 2200 元,本院各档比例分别为 105:36:163。
3、国家助学金的基本评审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纪现象, 未受过处分;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本学年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俭朴。
二、名额分配
学校今年下发给我院的国家助学金指标为 304 个(一、 二、三等助学金指标分别为 105、36、163)。根据国家今年 的政策和文件的严格要求,我院今年助学金等级指标分配原 则如下:
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已认定为特别困难等级的同学 可以评为一等、二等或三等助学金;
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已认定为困难等级的同学可以 评为二等或三等助学金;
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已认定为一般困难等级的同学 可以评为三等或无助学金。
三、申请与评审
1、制定公示细则。全院公示数学与计算科学学院国家助 学金评审细则。国家助学金的申请与评审工作坚持公平、公 开、公正、客观的原则,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 困难的学生。
2、学生申报。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填《2024-2025 学年湖南科技大学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评审表 格和材料。
3、年级评选。各年级辅导员与班主任根据各班资助评议 小组提交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排序名单及实际家庭经济困难 状况(尤其是建档立卡等特殊困难群体),综合考虑,进行 国家助学金的评议推荐工作。对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 全面考核的基础上,严格按照资助政策、评选条件和学院分 配名额进行等额评选。
4、学院审核。学院资助工作小组(组长:刘学泳,组员: 樊亚珍、各年级辅导员老师江伟、罗鑫、朱胡萌、张翼)全 面审核。名单报请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集体研究审定,通过后, 将评审结果在学院网页,QQ 群,学院公示栏中公示 5 个工作 日。公示期间师生如有异议,可提出质疑,学院资助工作小 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 3 个工作日内予以重新审查材料。如 情况属实,将做出调整。在公示日结束当天,学院资助管理 部门勤工部统一打印《湖南科技大学国家助学金申请表》(每 人 2 份),下发给各班助学金人员手中审核信息并最终签字 确认。同时填写 1 份《2024-2025 学年度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助 学金获资助学生汇总表》。
5、将学院资助工作负责人邮箱(1598522847@qq.com)、 监督电话(0731-58291432)、大学生资助工作监督邮箱(xgczzb@hnust.edu.cn)和监督电话 0731-58290703。告知 全院学生,随时接受广大师生举报,确保评定工作的公开、 公正。
四、助学金的发放、管理与监督
1、国家助学金分两个学期发放到受助学生绑定的银行卡 内;
2、各班各年级务必高度重视,熟悉评选要求,精心组织 国家奖助学金申请和评审工作,严格按分配的名额及标准执 行,坚持一个人一个名额,不得将名额、资金拆分,杜绝助 学金平均分配及弄虚作假等现象,一经发现,取消相应奖、 助学金资格,并严肃追究相关责任,情节严重者给与相应纪 律处分。对有关内容要认真核实。按照规定时间完成各项评 选任务并及时按要求上交相关材料,确保评选工作顺利完成;
3、我院评审小组负责对全院把关,对评审材料进行严格 审查与审定。如发现弄虚作假或违反规定者取消学生本人评 选资格,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处分;
4、如果学生因休学、退学等学籍变动无法继续在校学习, 我院将立即上报大学生资助办公室;
5、获得助学金的学生需认真学习,学习态度要端正,生 活节俭,不得有铺张浪费现象,一经发现,取消其获得助学 金资格;
6、对经常无故旷课、学业成绩不合格科目过多、受到学 籍警示、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处分的学生将取消其受助学金资 助资格;
7、我院应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 监督工作。
五、附则
1、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本方案由学院学工办负责解释。
数学与计算科学学院学工办
2024 年 10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