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科技大学本科生学分制学费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湖南省普通高校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学分制教学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全日制本科学生,执收范围为学费。住宿费、代收费等各类收费按《湖南科技大学学生学杂费收缴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分制,是指以专业培养计划和学分为依据,以取得最低毕业学分作为主要标准的高校教学管理制度。各专业、各课程的学分;各专业总学分及构成由学校教务处决定、发布。要求每学分不少于16学时,毕业总学分每学年平均不少于40个学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学分制收费,是指以学分制为基础,将学生应缴学费按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两部分计收的高校收费管理制度。学生按学分制正常完成学业所缴纳的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之和不高于规定的学年制学费总额。学费总额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大中专教育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6〕668号文件规定执行,如有变动,以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公布的相关标准执行。
第五条 学生在缴清当年度专业学费、学分学费、住宿费、代收费后办理注册。确因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无法在规定时间内缴清学费的,可以按学校有关文件规定申请缓缴,经批准后办理注册。
第二章 专业学费
第六条 专业学费是指根据各专业不同的培养成本,按照学年制学费额度扣除学分学费后收取的学费。专业学费按学年收取。其计算方法是:各年专业学费=(标准学制年限内学年学费总额-完成主修专业最低毕业学分应缴纳的总学分学费)/标准学制年限。
第七条 在校期间转专业的学生,转入专业的专业学费与原专业不一致,在学年中第一学期转入的,按转入专业的专业学费标准收取;在第二学期转入的,第一学期按转出专业的专业学费标准收取,第二学期按转入专业的专业学费标准收取。转入专业的专业学费低于原专业的,差额部分转为下学年专业学费;转入专业的专业学费高于原专业的,按差额补缴专业学费。
第八条 学生延期毕业的,延期10个学分以下的,免收专业学费;延期10个学分以上(含)、20个学分以内的,按半年计收专业学费;延期20个学分以上(含)的,按一年计收专业学费。
第九条 学生在标准学制年限内提前修满毕业要求最低学分的,以每学年10个月计算,按实际提前月份数计算退还专业学费,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收专业学费。
第十条 学生在规定的最低毕业学分外要求加修、辅修专业或一次补考不及格需重修学分的,在基本学制内免收专业学费。
第三章 学分学费
第十一条 学分学费是指以各类专业应修最低总学分为计算基础,在学年制学费总额度内,由学校按规定要求确定的每学分应收取的学费。学分学费=(学生完成学业应缴纳的学年制学费总额—规定学制的专业学费总额)/该专业学生毕业应修的最低总学分数。学分学费的收费标准为每学分80元。
第十二条 学生改修、补修、提前修读和在规定的主修专业最低毕业学分外要求多修、辅修(双学位)课程,须按实际选课学分数缴纳学分学费后方可修读。
第十三条 学生考试不及格的可免费补考一次,补考后仍未获得学分需要进行重修的(含公费定向师范生),必须按实际重修学分数及本办法规定的学分收费标准缴纳学分学费。
第四章 学费缴纳与结算
第十四条 学费收缴采用每学年初预收的方式,即在学年初按照各专业学年收费标准预收学费,在学年下期根据上一学年实际所修学分进行学分结算,以此类推直至毕业或离校时一并清算,多退少补。
第十五条 学校采取银行代扣、刷卡、自助缴费机和网上收费等形式收取学费,原则上不收取现金。每学年开学前一周,由银行根据应缴学杂费标准(含专业学费、学分学费、住宿费、代收费)批量代扣。银行批量代扣或网上缴费不成功的,学生应于开学后两周内到学校财务处刷卡或使用自助缴费机缴费。
第十六条 学校收取学费后,财务处开具非税收入票据。学生应妥善保管好缴费票据,学费结算如需退费,以缴费票据为凭证。
第十七条 学籍异动情况的学费结算
学生发生申请退学、休学、转学及死亡等情况的,按月计退专业学费;报到前预缴专业学费且在开学前提出退学的,退还全部预缴专业学费;弄虚作假经学校复查不符合国家招生规定入学的,以及按学校有关管理规定作退学处理、开除学籍的,不退还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按国家和省学籍管理规定休学和因病保留学籍的学生暂不退费,复学后按所修专业的专业学费多退少补,因病无法复学的按自愿退学办法办理;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就读的新生,退还全部专业学费;年级异动学生,按异动后就读年级、专业缴纳专业学费,学分学费按实际已修学分数进行结算;专业异动学生的缴费规定,按本办法第七条办理。
以上情况中,全部退还专业学费的,应同时免收学分学费;部分退还专业学费的,按实际学分学习情况退费。
第十八条 退费审批程序。退费分两种情况:毕业时结算退费和平时特殊情况退费。学生毕业时如所缴学费大于结算时应缴学费,经教务处和财务处领导批准,在学生毕业前统一办理;平时特殊情况下的退费,经所在学院、教务处和财务处领导批准后办理。
第十九条 退费方式。对毕业时学费结算的退费,由财务处根据教务处提供的相关的纸质及电子数据统一批量办理;对平时特殊情况下的退费,由退费学生(或近亲属)按退费审批程序到财务处办理。所有退费均以转账形式退回到学生在银行登记的学费缴费账户。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湖南科技大学本科学生收费标准一览表》作为本办法的附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一条 对学杂费缓缴及欠费处理等本办法未涉及到的事项按照《湖南科技大学学生学杂费收缴管理办法》相关条款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0级学生起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财务处、教务处负责解释。
湖南科技大学校长办公室 2020年7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