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科技大学本科生导师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顺应高等教育发展形势,创新教育教学管理和人才培养模式,进一步推进学分制改革,确保选课制的顺利实施,通过加强对学生的学习和职业规划指导,构建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体系,提高学生学习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切实提升教育教学质量,根据《湖南科技大学学分制改革实施方案》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科生导师是指在专业学习、职业规划、科学研究、创新创业、思想品德和心理健康等方面对本科生进行指导的教师。
第二章 导师资格和职责
第三条 导师资格
(一)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和教学工作,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知识、有仁爱之心,具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严于律己,为人师表,尊重并热爱学生。能够引导学生好学、勤学、善学,促进学生成长成才。
(二)原则上为正式在编的专任教师。退休教师有意愿担任本科生导师的,经学院审核其资格后可推荐担任。
(三)拥有较高水平的专业知识和合理的知识结构,有较丰富的教学经验以及一定的科研能力,熟悉国家有关高等教育的政策法规,熟悉相关学科与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熟悉学校教学管理相关规章制度。
(四)教师因公派访学、培训、进修等原因持续不在校时间超过两个月的,原则上当学年不适宜担任本科生导师。
第四条 导师职责
(一)立德树人,言传身教,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并教育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帮助学生端正专业思想和学习态度,注重学生的身心健康发展和科学精神、人文精神、创新精神以及专业素养的培养,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二)针对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发挥自身专业优势和知识结构优势,对学生选课、专业发展、学习方法、学术科研、职业生涯规划等方面进行指导,当好学生的参谋。指导学生开展文献检索、资料查询等相关工作,为学生参加创新创业项目和学科竞赛等奠定基础。
(三)针对学生在不同学习阶段的特点进行指导。对低年级学生重在帮助他们尽快完成从中学生到大学生的角色转变,尽快融入大学的学习和生活,帮助学生树立专业观和打牢专业基础;对高年级学生则重在培养专业素质和专业精神,为学生开展毕业设计(论文)、考研、就业、创业等提供咨询、指导和帮助。
(四)导师应每学年制定指导计划,在每学期开学初与学生见面,对学生的指导每月不少于一次;及时将获得的信息与辅导员或相关教师沟通,重大信息应及时与教务、学工等部门取得联系,帮助学生解决专业方面的困惑和问题,构建平等、民主、和谐的新型师生关系。
(五)做好指导情况记录,每学年结束时进行工作总结,并对学生的学习情况进行客观、公正地考评;同时,导师须接受指导学生的测评,并针对测评结果中提出的问题反思整改,及时改进完善对学生的指导计划。
第三章 对学生的要求
第五条 学生应尊重导师,主动与导师联系,寻求导师的指导与帮助,定期向导师汇报学习工作情况。
第六条 学生应在导师的指导下制定学习计划,做好交流记录和总结。对导师的指导情况进行客观、公正地评议;同时接受导师的考评,并针对考评中提出的问题,虚心接受并改进后续的学习计划。
第四章 导师聘任
第七条 学院可根据各专业教师和学生人数等实际情况按小组或者班级选聘本科生导师。
第八条 各学院于每年11月统一开展对新生的本科生导师的聘任工作。由学院负责遴选,并将聘任情况汇总表报送教务处备案。
第九条 导师聘期原则上为四年。受聘导师不得随意更换指导的学生,学生也不得随意更换导师。确因特殊情况须更换的,须经学院导师制工作小组研究同意后更换。对于不负责任和不能履行导师职责的导师应及时撤换。
第五章 导师的管理、考核和待遇
第十条 各学院成立本科生导师制工作小组,学院院长任组长,在学院统一领导下,制定学院本科生导师制实施方案并负责具体实施。
第十一条 各学院负责保存本科生导师指导过程资料,如导师学年指导计划、聘任材料,考核评价材料等。
第十二条 建立本科生导师制工作考核机制。学院每学年对本科生导师工作进行考核,主要考核导师是否履行导师职责,以及指导效果,其考核结果在职称晋升、岗位聘任、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
第十三条 学校每两年评选一次优秀本科生导师,对工作表现突出的导师给予表彰。
第十四条 导师津贴由各学院从管理服务育人绩效中发放。
第十五条 各学院要把实施本科生导师制作为本院教学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并负责本科生导师的日常管理,教务处、学生工作处予以督促和支持。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0级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开始施行。
湖南科技大学校长办公室 2020年12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