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科技大学本科生公共选修课的规定
(科大政发〔2011〕7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培养适应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需要的复合型人才,激发学生的学习主动性和积极性,提高教学质量,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选修要求
第二条 学生必须到所属院系办理报到手续并注册才能选课。
第三条 在校生公共选修课的选修时间为大学第二学期至七学期(五年制为第二学期至第九学期),每生每学期原则上能选修1至2门,如果课程资源充足,最多选修3门。
第四条 学生应在教务处规定的选课时间内,按教务管理系统公布的公共选修课开课任务进行选课。
第五条 学生不得选报与本专业培养方案中开设课程名称相同或内容相近的课程,也不允许重复选修同一门课程或与其他课程上课时间相冲突的课程,否则,其所选课程及考核成绩无效。
第三章 选修程序
第六条 教务处根据《湖南科技大学本科专业培养方案》向教学院下发公共选修课教学任务。
第七条 各教学院落实公共选修课开课课程的任课教师,其任课教师必须具有讲师以上(含讲师)职称,分管教学院领导签署意见后,由教学院教务办公室报教务处审核。
第八条 教务处在教学管理系统上公布审核通过的课程,学生可在规定的时间内登录教学管理系统进行选课,选课截止后,教务处对学生的选课情况进行汇总,选课人数少于80人的班级不开课。
第九条 选课结束后,任课教师可以登录教务管理系统查询并打印本人的“授课课表”及“学生成绩登分册”。
第四章 教材管理
第十条 公共选修课教材由任课教师指定,需要教材的学生以教学班为单位自行到教材科预订,任课教师不得硬性规定学生购买或自行向学生出售教材。
第五章 教学管理
第十一条 任课教师必须负责本教学班的管理和考勤,学生缺课3次以上(含3次)取消其上课资格,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
第十二条 学生未经办理选课手续,不能参加课程考核,任课教师不得私自接受学生报名。
第十三条 符合开课条件的课程在教务管理系统上公布且有学生选课后,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因特殊原因需要停课或变更授课时间、地点的课程,必须办理相关手续,经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变更。
第十四条 公共选修课的任课教师应按照必修课的要求组织教学,遵守学校教学工作规范,保质保量地完成各教学环节规定的教学任务。
第六章 考 核
第十五条 公共选修课的考核采取考查方式,成绩一律采用等级制,选课后未参加考核或考核不及格者,不能取得相应课程学分,未取得学分的学生需重新选课才能参加课程考核。
第十六条 每个教学班的成绩不合格率原则上在2%以上。
第十七条 任课教师必须在考核结束一周内,在教务管理系统上录入和提交成绩,并将试卷(论文)交任课教师所在教学院存档。
第十八条 学生参加创新和技能活动,每获得一定量的创新与技能学分,可免修同等学分的公共选修课,但免修公共选修课程学分不得超过《湖南科技大学本科专业培养方案》要求达到的公共选修课总学分的50%。创新与技能学分的具体认定按照学校《创新与技能学分认定实施办法》执行。
第七章 其 他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湖南科技大学关于本科课程选修及辅修的规定(试行)》(科大政发〔2004〕60号)同时废止。
(审稿:曹晨忠)